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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B Opinion17认为:企业应不断地估计、分析摊销期限,以确定因环境变化或发生有关事件是否会影响对预计使用年限的修订。如若修订,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订后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分摊,但自取得起不能超过40年。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佳估计内系统地摊销。也有这样的假定,即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当然,摊销应无形资产可利用之日起开始。
英国FRS10(第10号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应在每个报告期末评审无形资产的有效经济年限,并在必要时加以修订。
我国台湾第25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要求企业根据7项因素(具体内容与APB Opinion17相似)考虑决定是否应修正估计的商誉摊销期间。若有估计变动,则商誉未摊销余额应按修正后之剩余年限摊销,但总摊销年限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