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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问:我是一名从事外贸服装生意的个体户,货物报关出口后能否享受出口退税?
答: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规定,个人经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如果,你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类型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根据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货物出口以后,可以享受免税,但不能退还出口货物所含增值税。 如果,你的销售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即商业企业销售额满80万元,生产企业销售额满50万元,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核准,调整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货物出口以后,你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既货物出口时享受免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所含增值税。
29。问:我是外资企业的会计,五月份要不要换领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答: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已更换防伪纸,按照规定,五月一日起要换领新票,旧发票应缴销。
30。问:〃保证金〃退运再复出口;货权不属于企业;不应认列为收入;而我公司一直通过〃收入〃科目认列;此做法会导致报表中的〃收入〃与实际不符;也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实际中该如何操作?
答:进口料件的退运复出口的,若返还原进口料件的供应商,则冲减原材料存货;若转售给境外第三方的,则应该确认收入。
31。问:新的退税政策规定4月份起退税申报不用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是不是说在没有收汇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办理退税手续;收汇后需补办什么手续吗?
答:申报退税时免于提供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退税机关会根据收汇核销电子信息进行退税审核。
32。问:我企业由于全球金融危机,造成部分出口货物的货款不能按期收汇,退税申报90天期限将至又无法收齐退税单证,怎么办?
答: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及113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补办或改单,以及确有特殊原因且企业可以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以上(含地市)退税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也就是办理延期备案申报。企业要注意的是:要办理延期申请,一定要在出口日期9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3。问:进出口企业成立初期,必须要在90天内进行免抵退申报,而且要提供核销单,不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企业可以升级到B类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
答:新办企业一年内属于F类,退税申报必须单证齐全申报。满一年后调整为C类,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升级。我市每年7月会根据企业上年出口情况重新确定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苏国税函〔2006〕247号分类管理办法中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级:(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但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除外;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先退税后核销是我省推出的对大型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一般不涉及。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1、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的;2、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的;3、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4、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
34。问:我司若从昆山出口加工区内的物流公司进口货物,我司要其提供出口专用发票(税务局监制的),但对方回复说他们开不出这种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属实吗?如果是的话,我司是不是应该以进口报关单为入帐依据?
答:对方应该开具出口发票给你企业。对方可向我局购买出口发票。
35。问:我企业出口到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是否可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规定,境内货物进入文件规定的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36。问:新的退税政策规定4月份起退税申报不用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是不是说在没有收汇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办理退税手续;收汇后需补办什么手续吗?
答:目前出口企业退税申报不用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但对应的核销信息应在电子口岸和退税申报时及时提交;否则税务局在审核退税时因〃无外汇核销信息〃而审核通不过。
37。问:企业用过出口退税货物的运输费取得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是零税率的,能不能抵扣?
答:境内运费可以抵扣;境外的运费要冲减销售收入。
38。问:我是内资一般纳税人,出货给出口加工区一家企业,我公司可以开哪种发票给客户
答:如你公司有出口经营权,可以开具出口货物发票;如没有出口经营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第四部分:国际税收
1。问:对于在国外发生的技术服务费;我们接受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么?对于国内发生的技术服务费;按多少税率交税?请问对于代扣代缴税金;尤其是着方面的税金;有没有相关的政策?
答:要根据技术服务费具体性质来判断。如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由国内支付企业按1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如属于提供劳务所得,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境内发生的劳务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5%。如涉及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可根据协定或安排相关内容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2。问:对于关联企业交易超过2亿的;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联企业报告书?需在国税备案吗?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从什么时侯开始?
答:(1)你所说的报告书应是“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中需要准备的内容详见《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了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条件,你可对照该条件,判断是否应准备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不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好(如在2009年05月31日前准备好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5)因今年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的第一年,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间可延迟到2009年12月31日;
(6)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同期资料之日起20天内提供。
3。问:我公司为一台湾代表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咨询、市场研究等非经营性活动;国税局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无开具发票营业额;请问营业收入额如何确定?是按成本费用/(1…10)来确定营业额;并以此营业额为基数来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吗?
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按成本费用核定是其中的一种,在这种方法下,换算的收入额=成本费用总额/(1…10%)。另外,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地税部门管辖范围,具体请向地税部门咨询。
4。问:我公司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在08年新税法下;我公司08和09年是免的;那我公司在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又按多少征呢?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减半呢?
答:在你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条件下,还要根据你公司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定。如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原15%税率的外资企业,2010年11%,2011年12%,2013年12。5% ;如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原24%税率的外资企业,则三年均为12。5%。
5。问:境外投资方是不是关联企业?
答: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列关系之一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构成关联关系。
6。问:2008年以后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国外投资者,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和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联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以后产生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7。问:再投资退税政策取消以后,近期会不会有再投资的新的优惠政策出台 2。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之前形成的,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所得税,如果汇给外国投资者还要交别的税费吗,具体操作有无指南?2008年以后的的未分配利润如分配给外国投资者要交什么比率的所得税,和企业现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有联系吗?
答:1、如果有新的关于再投资的优惠政策,我们将会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2008 年之前形成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