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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多,债务却不少,根本无钱还债。因此,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后,
本案又该怎样执行?所以要想落实判决书的内容,必须要告县里的财政局。
可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还在县里。于是,律师将此纠纷的经过和法院的
判决结果,整理成册,送给县领导过目。同时通过写信汇报、电话汇报、当
面汇报等方式、反复宣传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和作为县领导带头守法、为
人师表的重要意义,介绍宁夏老、少、边、穷地区的特点以及该公司亟待发
展却被非法占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讲情、讲理、讲法律上的规定。在律师
的帮助下,经过反复工作和疏通,最终促使县领导关注此事,县上专门为此
事召开办公会,订下了拨款还债的方案。案子终于在领导过问之后,得以了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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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请求行政干预也并非易事。行政干预解决债务纠纷固然不好,
但由于我国长期的法制不健全,政企合一必然导致过渡阶段解决债务纠纷时
采用行政干预的方法。
当然,有的债务纠纷,单独使用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
均难以奏效,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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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清欠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
为抵押物。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是抵押清欠的法律依据。
抵押清欠是最有效的债的担保手段,在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方面,发挥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一般实施抵押清欠的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抵押权:这是实施抵押清欠的首要环节
设抵押权的方式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例如,为确保经济合
同得到履行,合同当事人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写入经济合同的
主文,以明确债权人担保的方式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这是一种通
行而又正式的设定抵押权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发出“要约”,在后者同意后,双方订立抵押协议。例如,债务人请求延
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虽原则上同意,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即要求债务人提供
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经债务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即达成抵押协议;另外,
在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主动为之,这主要是债务人因急于实现某种经济
目的或为打消债权人的顾虑而被迫如此。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
写明。这是一种便捷的方式。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订有一份《还款协议书》,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便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
当债务人按债权人的要求抵押时,债权人即可将抵押实施的有关情况,直接
记录在《还款协议书》中,并交由债务人过目,如无异议,再由抵押人和抵
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设立抵押的情况载于原债权文
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时,没有订立或不愿意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也未在债权文书上证明抵押内容
等。这种方式既显草率,也非正式,更易引起争议,一旦诉诸法院确认其效
力时,双方当事人须负举证责任。
对以上四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但采
用上述第4种方式时,债权人应妥善保存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
抵押权人的有关证据,以备日后有据可查。相较而言,抵押以合同或协议而
设立较为稳妥,且易得到法律之认可。但抵押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当周详,
以便行之有据和避免讼争。按通例,抵押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抵
押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等;②抵押设
立的原由。如标明本抵押是为担保某项债权而设立等;③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名称、范围和数额;④抵押合同的标的。其中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
量、价值和名称等;⑤抵押物的占有方式。即标明该抵押物是交付抵押权人
占有,还是归抵押人占有;⑥抵押的生效、中止和终结;⑦债务人(抵押人)
应予履行其债务的最后期限;⑧因实施抵押或行使抵押权所需费用的分担
等。
2、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及其例外情形。
设立抵押的目的就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而债权人一旦占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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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就为其进一步实现抵押权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债权人设立抵押,往
往又以占有抵押物为目的。但在实践中,也有例外情形,例如,抵押权人为
不影响抵押人的生活或生产,而同意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又如,属于动产
的抵押物,一般由抵押人将该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占有,但属于不动产的抵
押物,就不便移交抵押权人占有,或者抵押权人难以行使对该抵押物的占有
权。所以,在特定情况下,抵押权人有可能放弃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而同意
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但其前提条件应是确保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否则,将
可能导致抵押物“失控”使抵押落空。因此,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在权
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或约定抵押物的“归缩”。概而观之,对抵押物的占
有,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
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如有约定,抵押权人也
可自行将抵押物提回,如派司机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开回,或派车将抵押物
运回等。抵押物一经交付抵押权人,抵押权即同时成立,抵押权人即可行使
对该抵押物的占有权,同时,抵押权人也开始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抵押权人
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因抵押权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抵押权人
有义务返还抵押物等。另须注意的是:在接收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应认真验
收或核查该抵押物,如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变更抵押物的种类或减
少抵押物数额的,抵押权人有权拒收;此外,抵押权人应办好抵押物的交接
手续,并保管好有关材料,如保管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抵押物清单
或收据等,以备日后核查。
(2)根据抵押合同,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基于
抵押合同的成立而成立,而不以抵押物是否交付为其成立的条件 (如前所
述)。所以,抵押权人未占有抵押物,这并不影响或妨碍抵押权人行使其抵
押权,只是该抵押权中缺少了对抵押物的占有权。也正因为如此,抵押权人
仅对抵押物行使权利,而无需负担义务,如妥善保管抵押物等。相反,对抵
押物行使占有权的抵押人,则应负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未经抵押权人的同
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物灭失、毁
损和降质;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或损耗的情况下,抵押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以补足原抵押物灭失或减损部分的数额等。
3、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设立生效后,债务人仍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抵押
权人即可实现其抵押权。在实践中,由于对抵押物行使占有权的主体不同,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办法也有所不同:(1)在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的情况
下,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抵押权人就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偿债务;(2)在抵押人占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债务
人不履行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交付抵押物,待抵押人移交
抵押物后,抵押权人再适用上述方式实现其债权;如抵押人拒不交付抵押物
的,抵押权人可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给忖抵押物。
当然,如果债务人已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了债务的,抵押关系即自行解
除,原抵押权人应将其占有的抵押物返还回给原抵押人。
以上是实施“抵押清欠法”的三个主要步骤。在具体使用上述方法时,
债权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或者经营管理权。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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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作抵押的,该抵押即无效。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债权人应
认真核查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办理
抵押物的确权公证,以便准确认定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关系和及时排除无效抵
押的隐患。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动产或
不动产)。如果抵押权人占有的是可以依法流通的抵押物,这就便于抵押权
人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债务;如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古玩、文物、黄金等,
在清偿债务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