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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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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亦即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 

在。 

     债约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有一 

定时间性、空间性的,只在一定的期限内、特定的人之间存在,它可以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可以引起 

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之为债的终止根据或终止的原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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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履行与不履行 



     债因履行而消灭是债的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消灭方式。债务人按法律或合 

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债权关系中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是债的履行。债的履 

行固然是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债务人也应当配合债权人的履行。我国民法要 

求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说,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履 

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实际履行债务。债的实际履行原则 

是我国债的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债务人应该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 

的标的履行债务,而不应用交付别的东西或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 

     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时,便发生了债的不履行。债 

的不履行,分为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一种情况是指债务人完全没有 

履行自己的义务,后一种情况是指债务人虽然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履行的标 

的的数量、质量或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债的内容的要求。债 

务人对债的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应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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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抵销与提存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在抵销中,前项债务的债权人必须是后项债务的债务人。如甲、乙之间有两 

项债务,甲单位因加工承揽尚欠乙单位5000元加工费,而乙单位因购买甲之 

某种原材料欠甲5000元,这时,甲、乙二单位的债务若皆到履行期,双方即 

可相互都不再履行,而将二债务充抵,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因而抵销 

也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根据。 

     抵销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①要抵销的债的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和义务人。 

     ②双方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亦即该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 

     ③两项义务都已到履行期,这就要求要抵销的两项债务应是同时履行 

的。 

     ④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义务(如 

损害赔偿金)、或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义务,不能抵销。 

     抵销是通过用另一义务来抵销义务的方法代替债的履行,实际上也是一 

种债的履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方或双方都可以用抵销的方法消灭债。 

     抵销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发 

生,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把抵销的意思传达给对方,也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 

机关提起反诉,作出自己的抵销的意思表示。法人相互之间的货币之债,多 

数情况下是通过双方的开户银行进行划拨来抵销的。 

     债的提存是债务人在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给有 

关单位。债务人通过提存,将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有关机关,以此 

代替应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解除了自己的债务,他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可见,提存也是可使债消灭的一种根据。例如,《经济 

合同法》第19条:“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 

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 

入银行。”承揽方将定作物变卖后,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余下的价款退还 

给定作方,在他无法退还时,将该项款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就是以提 

存方式来终止债务。 

     提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须发生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发生提存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二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 

无法履行。 

     ②须经法定程序。提存一般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拾得遗失物交公就是一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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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亦即债的全部内容——债权债务全 

归于一人承受。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至少须有双方主体。当债的双方主体合 

二为一时,债也就自然消灭。所以,混同是债的消灭根据。在法人合并时, 

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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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政策规定或行政命令对债的消灭 



     债可因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如解放前农民欠地主的债务, 

则因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解放前, 

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的规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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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连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后,应对 

方的请求继续完成自己没有完成的那部分合同义务。《经济合同法》第35 

条、《民法通则》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继续履行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 

     ①继续履行是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际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履行同时约束合同 

双方当事人,使其都负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二是在合同被违反后, 

实际履行原则仍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求双方必须实际履行合同,不允许 

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可见,继续履行是违反合同后的 

实际履行,是强制的实际履行,因此,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继续履行是法定的一种独立的、重要的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 

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 

同规定的实物和劳务的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的一方 

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 

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可见,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 

合同责任,它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不矛盾、不排斥、不代替,相反,三者 

可并存并用。有时只有三者并用,才能达到既惩罚违约方又补偿非违约方的 

实际损失,同时还能实现订立经济合同的实际目的。 

     ③继续履行包括数量上和质量上的继续履行。 

     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一般表 

现为合同的标的数量的减少或质量的不合格,这样继续履行就包括数量和质 

量两方面的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未按期交付产品(工作或劳务),或交付 

数量不足,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之后,若对方请求,还必须按对方重新限 

定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如数补交货物、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如果违约方提供 

给对方的产品 (工作或劳务)质量不合格,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之后,还 

必须无偿修理不合格产品或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将错运货物无偿 

地运到指定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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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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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 



     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终止债务关系。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设立 

债,也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债。通过协商终止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免除 

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不让债务人负担债务:二是协商解除债,这种情 

况一般是发生在争议时,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三 

是债的更新,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用一个新的债代替原来的债,如租赁之 

债改为买卖之债,就是用买卖之债终止租赁之债。 

     双方协商终止债时,协商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符合国家 

的计划、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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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 



     这里的调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诉讼外调解,它是指在有关部门 (第 

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 

事人的协商,使他们在相互谅解中使债务纠纷获得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调 

解有利于迅速解决经济纠纷和继续维持和巩固双方的协作关系。另一种是诉 

讼 (司法)调解。债务纠纷案件,在第一审过程中,自始至终应当坚持《民 

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的原则。凡是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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