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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实际上,计划者应该首先承认——它们或许比没有计划还要糟糕。但民主的
立法机构在放弃对真正重大的问题做决定时会长期犹豫不决,而且,只要这样做的
话,就会使别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定全面的计划。不过,对计划必要性的一致看法
以及民主议会在产生一个计划时的无能,将唤起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希望赋予政府
或某些个人权力,使他们能尽其责。如果要有所作为的话,负责的当局必须得摆脱
民主程序的羁绊,这种信念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一个经济独裁者而呼吁是转向计划运动中的一个特有的阶段,并不为这个国
家所熟悉。几年前,最敏锐的外国英国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维提出:
“如果你为尤斯塔斯·珀西勋爵、奥期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
士照一张合影,我想你会发现这么一个共同面貌——你将发现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
:‘我们正生活在经济混乱中,只有在某种独裁领导下,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
’”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
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貌发生多大改变。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己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
的一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
是重要的。
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己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
也不再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
用民主的衰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
勒,但他仍然是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 ※ ※
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
最终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一个有计划的
社会与19世纪社会的唯一' 原文如此' 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
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听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果议会
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
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
解决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
权的理由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
不到其冲突的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
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
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
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
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
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
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
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
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
事情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
就不可能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
这往往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
集体。只要政府的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
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
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
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
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
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
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 ※ ※
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
的过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大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
述自由时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
它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
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
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
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
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
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
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
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
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
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
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
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
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
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
种虚假的保证,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
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
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 可能会=
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
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
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第六章 计划与法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
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
据具有一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
逻辑前提为基础。
——卡尔·曼海姆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
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
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
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
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
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
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
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
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
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
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
这样,我们己经将创立一种个人在其中自由决定生产活动的永久性法律体制与
由中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作了区分,这种区别实际上是= 法治= 和专制政府之间的
更具普遍性的区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确定那些
决定现有资源得以使用的条件,至于使用这些资源于何种目的,则听由个人去决定。
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管理生产资料以用于一定的目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可以预
先制定,具有= 形式规则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的人愿望和需要。它们仅被用来
充当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的工具。它们的目的是( 或应当是) 针对这样长的时间,
以致不可能知道它们对于某些人是否比对于其他的人更有帮助。几乎可以把它们说
成是一种生产的工具,用来帮助人们预测他们必须与之协作的另一些人的行为,而
不是致力于满足特定的需要。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计划当局不能约束自己只限
于给陌生的人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些机会。它不能事先用一
般性的形式规则约束自己以防专断。当人民的实际需要出现时,计划当局必须预为
准备,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