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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复核
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做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不公告有关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复核申请书。
2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3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维持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提供。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做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所证券交易的复核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例样本)
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监复决字'2006'第号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不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上交所”)××年×月×日做出的《关于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通知》(上证上字【200】 号,以下简称《通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知》认定,因×××公司××年至××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年×月×日起暂停上市。××年×月×日,申请人向上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上交所于××年×月×日受理。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经讨论,各位委员基于独立的专业判断,做出了不同意×××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根据本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决定×××股票自××年×月×日起终止上市。
申请人认为,依据修订前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具有被终止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上交所终止申请人的股票上市,缺乏证据、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向本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交所做出的《通知》。
第九章 特别处理及终止上市(6)
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认为,其对×××股票做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操作程序规范、所做决定的具体内容适当,建议本会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年至××年三年连续亏损,三年年报中分别显示净利润为负数:××年年报为 … ×××元、××年年报为 … ×××元、××年年报为 … ×××元。被申请人在××年×月×日做出《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号,以下简称《暂停上市决定》),称:×××披露的××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三年连续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和第1416条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申请人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年年度报告中显示盈利×××元,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月×日受理。审查中,被申请人上市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各位委员经过讨论,并基于独立的专业判断,提出了不同意申请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为此,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做出了《通知》,决定申请人股票自××年×月×日起终止上市。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年至××年三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暂停上市决定》、《通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年至××年三年连续亏损后,其股票被被申请人暂停上市,后在××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利后向申请人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现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申请人做出的《通知》,符合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因缺少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通知》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申请人股票自××年×月×日起终止上市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三节股份转让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4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证券交易所在做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2个交易日内,通知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证券交易所在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2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第九章 特别处理及终止上市(7)
一、退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
公司退市前已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办券商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确权公告”;在2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告”;第45个工作日开始为投资者提供股份代办转让。
公司退市时未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主办券商在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确权公告”;在2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告”,第45个工作日开始为投资者提供股份代办转让。
二、股份确权
退市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前,流通股东需对其持有的原交易场所流通股份进行股权确认。
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应向办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
(3)股份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
(3)股份账户卡。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6)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股份确权业务收费为,个人:10元/笔,机构:30元/笔。
三、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如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
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只要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并将所持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股份转让账户中,就可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在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发布关于退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开户、股份转托管公告后,对于尚未开立股份转让账户的退市公司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转让账户的同时,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便可自动转托管到股份转让账户中;已开立股份转让账户的投资者不必重新开户,只要凭身份证和股份转让账户到主办券商营业网点即可办理所持退市公司股份的转托管手续。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为投资者实时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四、主办券商如何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主办券商如何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
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