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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政-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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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是否继续有效?
答:此政策不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新政策规范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七)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问: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是否需有关凭据,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高于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从税前扣除。按照新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八)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问: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对于“特殊工种”没有具体的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其中列举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支付保险费和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电力企业对爬杆作业的线路工人、银行给运钞车的押运员、营业厅的临柜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建议明确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
(九)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问题
1、问:新法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是否上交给商业保险机构的类似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部分都可在规定标准内扣除?建议明确年金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
    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09号)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方式。
2、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是否与职工福利支出合并计算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不同的扣除内容,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单独计算扣除,不与职工福利支出合并计算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扣除。
(十)企业发生合理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发生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从税前扣除,“合理”的范围如何掌握?是否按所从事的工种或金额确定?如某企业人均发放西服一套(价值2000元),是否也属劳动保护支出? 
答: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之所以对劳动保护支出加上“合理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业可能借此逃避税收,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行使相应的调整权,预留法律依据。允许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实物,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十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是否还需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是否应适当提高年销售(营业)收入很少的管理型总机构、投资型企业的扣除比例?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虽然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额内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为了证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无论60%还是40%部分都需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目前政策未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很少的管理型总机构、投资型企业的扣除比例做特殊规定。
(十二)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扣除问题
1、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确认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但作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很难在市场上确定同类服务的价格,如何针对这类特殊服务确定价格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 
答:应按照新法和《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2、母子公司的定义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中的“母子公司”如何定义?
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间控制的标准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亏损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扣除问题
问:亏损企业符合条件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亏损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四)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新法未对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租入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做出明确,目前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如下:
1、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2、开办费的扣除问题。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
3、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按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对符合经营常规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
(一)国税管理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抵减问题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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