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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刑。这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
(1)罚金。这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这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4)驱逐出境。这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
【例1-20】小刘与小王在学习法律基础课程时发生了争论。小刘认为,法律责任是不行使法律权利的一种后果:小王认为法律责任是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后果。分析小刘与小王的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就其实质来说,法律责任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故小刘的说法不正确,小王的说法是正确的。
本章思考题
1.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与道德以及一般规则有何区别?
2.法的分类与表现形式是怎样划分的?会计法、税法、金融法属于什么种类的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概念与逻辑结构是什么?对于我们在生活中学习、掌握国家法律制度有何帮助?
4.怎样理解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实?
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
6.法律责任有哪些?各自适用什么情况?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修正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修正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修正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曰起施行)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3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会计法律制度的介绍。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主要规范和调整各种会计关系。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会计法律制度概述。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制定权限、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与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是会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四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和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和注册、调转、变更登记等后续管理;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五是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会计法律,相对于其他会计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三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因此,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