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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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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含增值税)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此外,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价一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2)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税法规定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等情形,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其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人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例4-18】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氟5000元,适用退税率6%。计算该公司4月份的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抽纱、工艺品等),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需要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合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含增值税)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的公司为: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该公司4月份的应退税额=' 6000 ÷(1+6%)'×6% +5000×6%=639。62(元)
  【例4-19】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的增值税金额10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已知牛仔布退税率为13%;服装加工退税率为17%。计算该公司6月份的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该公司6月份的应退税额=10000×13%+2000×17%=1640
七、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因此,增值税的这种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但为了体现产业政策,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1)直接免税。享受直接免税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起征点。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免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3000元;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3)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政策,基本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或者为了照顾一些行业和部门的困难而制定的过渡性措施,大多规定了执行期限。
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回其机构所在地补开。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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