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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3.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章思考题
1.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何区别与联系?
2.税法对纳税入账簿、凭证(含发票)的管理规定与会计法相比有何特别之处?
3.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4.纳税担保、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5.怎样理解税收优先的规定?
6.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与联系?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 国务院批复同意发布国函'1993'17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税发'1993'157号)
6.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发布)
7.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发布)
8.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具体介绍了支付结算行为的主体,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二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的区别,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要求等内容。
三是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等内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在签发、使用范围、记载事项、背书以及办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商业汇票贴现条件和贴现利息的计算等内容。
四是银行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银行卡的功能,办理银行卡的程序,银行卡的挂失,单位人民币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对银行卡提取现金及透支额度的规定,银行卡计收和计付利息的计算,银行卡收费规定等内容。
五是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电汇与信汇的区别,签发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六是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资金到账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又促进了社会经济金融的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票据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制度、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是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