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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经济业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②要总结在审核原始凭证方面的经验,提高判别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水平。
③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发生。
④要加强单位内部的票证管理。
4.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这是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监督问题作出的规定。
会计账簿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了解一个单位全面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而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这表明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认真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审核监督账簿和报表的各项内容,确保账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监督的内容。在现实工作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环节上的存的主要问题有:
(1)设置多套账,编制多套报表。即将经济业务按不同的口径和要求登记账簿,并相应编制多种内容完全不一样的会计报表,以满足不同方面的要求,如应付财政、税务部门的检查设一套账、编一套表,为骗取银行贷款设一套账、编一套表等。设置多套账、编制多套表是伪造、变造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2)账外设账。即将正常的经济业务不通过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俗称“大账”),也不在正常的单位财务报告中反映,而是通过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中另设“小账”进行核算,以达到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等非法目的。
(3)不记账,乱记账,随意违法违纪账、假表。这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典型表现之一。在有些单位,由于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记账极不规范,乱记账、记错账、乱编表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单位甚至不记账或者随意违法违纪账,造成了核算不实,家底不清。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单位内部管理,也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4)随意毁灭会计账簿。这种现象与账外设账有着密切联系,即待“小账”的资金花完之后,好将账目毁掉,以达到销毁证据,使监督检查部门无法检查的目的。
对于上述违法问题,有的是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参与进行的,有的是会计人员虽有抵制但抵制无效,有的属于会计人员知情不举,还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难度比较大,原因是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往往是由会计人员经办的。所以,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更应当引起会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编违法违纪账和财务报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不仅《会计法》、《规范》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规定,如《刑法》第二百零—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看,不管是谁,只要编违法违纪账和财务报告,就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认真监督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对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同时,会计人员不应当也不允许参与弄虚作假,通同作弊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是对财务物资监督的规定。
账实、账款、账账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账实不符、账款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和会计信息失真,除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外,与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不重视对财产物资的监督或故意在这方面造成混乱以牟取非法利益有很大关系。因此,《规范》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要求是:
(1)各单位要建立账簿、实物、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会计人员对账实木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发生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有的是由于违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对于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如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可以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对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等,会计人员无法对这些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以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6.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关键内容。由于财务收支是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焦点,因此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中难度较大、问题较多、矛盾较集中的环节。《会计法》和《规范》第七十九条对财务收支监督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规定体现的基本思路。
①会计人员肩负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任务,不能等同于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
②会计人员是单位领导人领导下的管理人员,所进行的会计监督工作必须取得单位领导人的支持。
③对于违法收支,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但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只能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单位领导人处理。
④单位领导人应当对所作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⑤对于单位领导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会计人员应予执行,但如果会计人员认为单位领导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严重违法的,则必须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知情不举。
(2)《规范》对财务收支监督的规定
按照上述思路和《会计法》的要求,《规范》对财务收支监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规范》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实行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