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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拍畈⒎且豢急愎铝⒌卮嬖冢侵挥凶魑卸现械囊夭呕竦闷涓拍畹囊庖濉R虼耍蘼酆问保蔽颐强悸枪铝⒆刺碌母拍钍保颐潜惆阉幼魇坎欢ǖ呐卸系淖槌沙煞郑豢赡苡腥魏纹渌榭隽恕T谡飧隼又校渭豆勰睿╯econdary ideas)将是$M的意识判断,概念便在这些判断中得以发生,它们将特别有可能成为对一个界定多少能作出贡献的判断。例如,如果我们孤立地思考〃人〃这个概念,我们便在自己的面前出现了意识的焦点(fixation…point of consciousness),这种意识的焦点可以是某个个体的意象(image),也可以是〃人〃这个词(作为替代符号),还可以是视觉和听觉意象的复合(plicatio)。在意识的更为朦胧和远离中心的区域,不停地从这部分移向那部分的东西便是一些判断,这些判断涉及概念,其中只有一种偶然的判断可能在这里和那里产生,以形成更为清晰的观念。但是,尽管这些判断可能是朦胧的,它们仍然使概念的观念带有其替代意义的意识,并使其带有作为结果而产生的概念情感。你们看到,这种意义和与之相伴随的情感依附于直接的内省知觉(immediate inbepective perception),结果,在所有这些判断中,观念可能已经不同。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认识活动和再认活动也伴随着次级观念,它们一方面引起了伴随着这些过程的特定情感,另一方面,如果它们碰巧在意识前面清楚地发生,那么便会安排它们自己通向相互联结的观念的时间系列。但是,如果认识、再认和概念是相似的,那么,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正确地指出头两个过程和第三个过程之间的基本差别。这个时间系列始终是一种相似联想或接近联想,其中(如名称所意指的那样)每个观念坚持作为一种独立的整体。这是因为,彼此相似的物体,或者在空间和时间上接近的物体,肯定会结合起来形成更为复合的观念,但是这种复合过程的每个部分仍然是独立的。所以,如果它与它的〃伙伴〃分离的话,它在意识中仍然不会受到损害。可是,对于概念的观念来说,正如对于意识内容(它们属于逻辑上一致的思维过程)来说一样,情况就不同了。个别的意义现在完全依赖于它在其中仅仅作为一个部分的整体。离开了这一点,它便不再拥有它自己的任何意义。或者,如果它拥有自己的意义,则对于我们孤立思考的概念来说,解释是一样的。我们可以赋予一种意义,只要为此目的,我们让它归属于不确定的逻辑联结。因此,当我们在不涉及任何判断的上下文关系的情况下思考〃人〃这个概念时,〃人〃的概念只可能具有这样的意义:它可能是大量判断的主语或谓语。只有像这样一种逻辑思维的不确定要素才是一种〃概念〃。在所有其他的情形里,相应的观念只是一种具体的特定观念。
对于这一系列的论说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你们会说,〃这可能相当正确,概念及其联结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特定观念之间产生的普通联想。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把它们以及与它们在一起的所有逻辑思维过程还原为广义上的联想,也许是具有一种特定的更复杂的性质的联想。〃这种异议是站不住脚的。这两种意识过程之间的差别是独特的和基本的,它们在主观知觉方面与它们在客观的可觉察的一致性方面一样明显。倘若想给这两种过程取一个名称,以便提出这两种过程属于同一种过程的观点,不仅不会使调查的路径显得清晰,反而会使它严重受阻。
二
对智力的意识过程(intellectual conscious process)来说,它与联想有所区别,其最为明显的主观标志是相伴的积极情感(feeling of activity)。产生一系列纯联想的(也即非逻辑的)观念的最佳手段是去假设消极的态度,它可能压抑那种需要意志去开创的,并由积极情感相伴随的思维活动。这种积极性究竟是什么,积极情感存在于什么地方,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在讨论随意活动(见第十五讲)时作出回答了。按照智力活动的主观特征,可把智力活动归入内部随意活动(internal voluntary action)的概念之下,或者归入主动的统觉(active apperception)之下。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智力过程与联想区别开来,即把智力过程与纯心理学基础上作为观念的统觉联结(apperceptive connections of ideas)的联想区分开来。这里,我们当然不是用一种〃自由的〃或〃随意的〃活动去理解一种无条件反射的活动,这是超越我们先前的讨论的。上述短语仅仅指意识中的变化是复杂的,在涉及个别观念的联结方面是不可解释的,它们导源于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我们的一切意识内容的一般倾向——也就是说,导源于意识的先前发展。如果我们把这种发展的结果称作〃自我〃(self)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把这个自我视作一切智力过程的原因。
上述考虑不言而喻地表明,这些内部过程将它们的起源归之于主观关系,而主观关系的范围可能变化很大。当然,没有一种刺激能立即对我们的一系列获得的倾向发生影响。对于列入随意的智力活动的这种行为来说,必然包含一组组观念,这些观念与那些直接先于它们的观念并不具有任何一种明显的联想关系。而且,不可避免的是,联想用同样的方式干扰了智力机能(intellectual functions)。根据这一点,尤其重要的是,智力的观念联结一旦形成,其本身便进入接近的关系(contiguity…relations)之中,从而能以外部联想的形式来恢复。当然,在这一情形中,没有积极情感的踪迹,而在其他地方这种积极的情感始终伴随着智力过程。从统觉的思维系列向联想的转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促进了高级程度上的建设性心理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构成了那些实践过程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些实践过程使我们实施随意的活动,最初是意图问题和反映问题,作为对明确的外部刺激的适当的机械反应。它是如此普遍,以至于对完成外部的意志活动来说,一种意志决定的介入只在某些关键时刻才有必要,它们的详尽实施被归入实践已经完善的机制(mechanism)。在智力过程中,思维的积极运作以同样方式变得越来越受制于思维流(the flow of thought),而我们的思维则在一切从属点(all subordinate points)上继续前进,除了逻辑联想的帮助之外,它毋须其他任何帮助。我们越是用思维进行实践,那些表示它们自己的中间阶段就越多,思维也就不得不把更多的力量和能量赠予决定的问题。
与这些主观特征在一起的是具有一定重要性的客观特征,这些客观特征将智力过程与联想相区别。它们在两种情形里以完全不同的时间序列之特征被提供。在相继联想中,一种观念跟着另一种观念,正如这一情形里各种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所决定的运作一样。每个特定的观念均保持其独立性。由于在长的联想系列中,一种新的观念有规律地与它的原有观念中的一个观念相联系(一般说来是与最直接的观念相联系),因此该联想系列便屈从于最具变化特征的突然变化。开始和结束可能完全不相关,尽管一个阶段接着另一个阶段的联结链条是完整的。与此情况截然不同的是,智力过程经常从聚合观念(aggregate ideas)开始。这些聚合观念不同于从同时联想中产生的复合观念,在同时联想中,它们并不由这样一些联结组成,这些联结(像时间和空间中的位置一样)看来像观念的直接的客观属性。但是,存在于它们的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被视作是概念的决定因素,复杂的物体借此通过思维活动被分解。然而,这样一种聚合观念的基础总是联想地产生的复合观念。于是,一间红房子印象通过联想的融合和同化产生了复合的视觉观念。当红色与房子的观念相分离时,它就仅仅变成了一种聚合观念。因为这时属性和物体在概念上被思考,并被带入聚合观念中的相互关系中去。
三
智力活动的第一批产物是同时的聚合观念(simul…taneous aggregate ideas)。它们与普通的联想地形成的观念的唯一差别就在于此——根据任意选择的思维关系,观念的物体被认为是可分解的。一俟对这种分解实施了一次或多次以后,它们的同时联结便产生了一系列思维。这一过程从狭义上说可在逻辑思维的活动中看到,也就是在用语言来表述的判断过程中看到。然而,即使就外部形式而言,这些东西也与联想系列完全不同。在后者的情形里,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不确定地联合起来。但是逻辑思维受〃二分定律〃(dichotomic law)所支配,不容许有任何例外,除非联想以上述的特定方式干扰统觉的观念系列,否则便毫无例外地受制于二分定律。这个定律的最清楚的表述可在句子成分的语法区分中找到。这种区分可以是简单的,像在简单句中那样,在简单句中主语和谓语各由简单观念组成;也可以是多重的,像在各种复合句中那样,在复合句中,每种主要的组成成分可以按同一方法细分,主语分为名词的和修饰的,谓语则可分为动词和宾语、动词和副词等。
但是,这种外在定律是内在条件的结果。思维始终是一种区分和联系的活动。遵循上述规律而发生的思维的分解是由于以下的事实,它把一种聚合观念的组成成分进行分离,以便将它们立即带入某种相互的关系中去——这是一种在比较了众多观念(部分相似和部分不同的观念)以后确定的关系。直到关于房子的许多观念已经形成,并具有可变的颜色属性以后,红房子的聚合观念和最终判断——〃房子是红的〃——方可清楚地产生。那时,而且只有到那时,才可能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