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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处理方法也不相同,但比较多的做法是在分回利润时纳税,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推算时,应在确认投资收益的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我国,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在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是根据分回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因此,不存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问题。在长期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税务上如何纳税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准则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在分回利润时纳税,则应在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另外,我国具体规则中还规定:当有足够的理由,预计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分配给投资企业,或其分配将不会产生应付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本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对所有与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例外:
(1)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资者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不会转回。
前面提到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即母公司或投资者占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商誉的账面金额也包括在内)的份额的账面金额与该投资或权益的税基(通常是成本)不一致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这种差异也可能在若干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例如:
(1)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的存在;
(2)一个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时,外汇汇率的变化;
(3)在联营企业的一项投资的账面金额或其可收回金额的减少。
当一个母公司控制了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时,它能够控制与那项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包括由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外币折算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即常常难以确定应付的所得税金额,因此,当母公司已经决定那些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时,母公司不能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在分支机构的投资。
(六)关于应披露的事项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其流动与长期性质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流动与长期性质,应按其转销的时间确定。美国准则中递延税款资产和递延税款负债须分为流动和长期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作区分时,它不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