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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喷漆室交付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或选用单位)和制造厂在各项设计性能指标检验和性能检测资料齐全后,进行竣工验收。
11。3 检查
喷漆室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记入档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岱化、朱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