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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着-第1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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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 贺麟等译       
译后记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同上卷一样,仍然是根据荷夫麦斯特本1952年版翻译的。在翻译的过程中,除查对荷夫麦斯特本所据以加工的较早出版的拉松(G.Lasson)版本之外,全部参考了贝利(J.B.Baillie)1932年重版的英文译本和伊波利特(J.Hyppolite)1939年初版的法文译本,有些地方还查对过什彻特(F.GHIJ)1959年的俄文译本。    
  这个中文译本的正文和目录中每一篇章之下用六角括弧''加入的小标题,是根据1921年的拉松本和伊波利特的法译本并参考俄译本中的小标题翻译过来的。    
  这些小标题,虽非黑格尔著作所原有,也不都能概括标题下的全部内容,但过去编者和译者增补进去,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理解各该段落的大意,所以中译本仍采用了它们,以便读者参考。    
  译者在一些地方为了补足原文语意,继续使用了上卷译文用过的在必要的地方略增几个字或一句话的办法。凡增补的字句,也都置于六角括弧内,以表示是译者补足的。    
  例如“在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看来”,“自我'或主体'”,“自我'或个人'”:在前一短句的六角括弧内经译者补充文字后,就表明那里所说的“我们”不是泛指一般的我们,而是确指用辩证法探讨精神现象发展的人或读者;而以下两处所谈的“自我”(DasSelbst),也有特殊意义,前一“自我”是指与实体相对立的“主体”,后一“自我”是指与社会全体相对立的“个人”或个体。大家都知道,《精神现象学》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晦涩最难读的著作之一。虽有译者增补的字句和简单脚注,但恐怕帮助并不多。    
  这册下卷丙(乙)论“精神”一章,是王玖兴译,贺麟校阅的,丙(丙)论“宗教”一章是贺麟译,王玖兴校阅的,丙(丁)论“绝对精神”一章由杨祖陶译成初稿,经贺麟和王玖兴校阅和修改过的。    
  《精神现象学》的这个下卷译稿,原已于1965年五月完成,并交由商务印书馆编校付排,于1966年秋季印成校样交给译者。这次正式出版之前,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增补了脚注,许多地方等于重译。    
  本书上卷出版后,曾有不少读者来信,对下卷的翻译出版寄予殷切希望。现在这个下卷几经反复校订终于出版,深愿不辜负读者的期望。但尽管如此,限于种种条件,仍难免有欠妥当甚或错误的地方,译者所加的脚注和六角括弧内的补足字句,也不免有欠妥当甚或错误的地方,都希望读者多加指正。    
  译者197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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