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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想构成教唆犯罪,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原因力,如果达不到这个原因力,这种犯罪的主观链条和客观链条就要被隔断了。
孟浪在心里想了一会儿,对张丽说:“我们先给你申请取保候审,让你从看守所里出来,然后再帮你辩护一下,看能不能让你无罪。”
第三百五十三章 什么是教唆
结束会见之后,孟浪与刘虎二人从看守所里面出来,刘虎笑着说了一句:“班副,你刚才怎么没问抢奸的细节啊?”
孟浪失笑一声:“细节是警察问的,我们怎么好问她?你要是感兴趣,回去看笔录就可以了。”
刘虎嘿嘿地笑着,说道:“这个张丽长的不错,不知我们帮她取保能不能成功。”
孟浪道:“我们尽力争取,如果她所说的属实的话,我觉得可以取保成功。”
两人商议了半天这个事情,然后回去就帮张丽写了取保候审审请书,交给了警察局。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实它跟拘留、逮捕都是刑事措施的一种,只是它不需要羁押而已。
然而在普通老百姓眼中,只要人从看守所里面出来,就以为警察局把人给放了,以后不需要处罚了,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无论拘留逮捕还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一样的,都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
这几种强制措施只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已。
陶国的羁押率比较高,而在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中,除非罪大恶极的犯罪,一般犯罪,只要交了保释金,基本上都能够保释出来。
而在陶国,只有特别轻的罪行或者案件有争议可能判无罪的情况下,才会允许办理取保候审。
孟浪已经多次帮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了,有的比较顺利,有的则有些难度,警察局的考虑跟律师的考虑完全不一样,因而警察局对律师的意见都是非常挑剔的。
接到申请书后,警察局法制科的科长打电话给他,让他过去一下,想当面听一听他的意见。
接到法制科长的电话后,孟浪立刻赶了过去。
法制科长是一名三十来岁的同志,看上去人很方正,很客气地请他坐下,便和他探讨起张丽这个事情。
“孟律师,你说张丽不构成犯罪,但是她的确教唆刘某犯罪了,这如何解释?”法制科长问。
孟浪道:“教唆犯罪跟实行犯不同,实行犯是亲自去实施犯罪,而教唆犯罪是指使他人犯罪,这个指使,不能仅仅是语言上的一种命令,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必须还要有着其他的一种特殊联系。
比如上司命令你贪污公款,这不仅仅是一种命令,而且还有着你与上司之间的这种上下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会听命他的教唆而犯罪,但是如果不是你的上司。
比如只是一位路人,突然对你说,你去贪污吧,贪污能发财,他这看上去也是一种教唆,但是你可能会骂他是神经病,我跟你毫无关系,我肯定不会听你的,而如果你真的去贪污了,这只能是你自己的意志,而不能归因于路人的教唆,如果是这样的话,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都会对嫌疑人的意志造成影响,教唆他的人不只一人了。
而如果这名路人突然对你说,你去贪污吧,如果你贪污了,我给你多少多少钱,那么这就形成一种原因力,起到教唆的作用了,因为路人与你之间有了金钱上的联系,这种金钱上的联系足以会起到教唆的作用,教唆者的主观恶性就体现出来了。或者这名路人是个女的,她对你说,你去贪污吧,你要是敢贪污,我就嫁给你,以身相许,这种利益的许诺,也会起到教唆作用。
此外,如果教唆者不许诺金钱或者其他的利益,只是教你如何犯罪,那么他这也会构成教唆犯罪,因为此时他与你之间形成了一种师徒的特殊关系,你们二者也产生了一种原因力,他也是教唆。
而本案中,张丽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能起到教唆作用的特殊关系。张丽只是与刘某在网上认识而已,他们的这种联系,还达不到能促使刘某实施犯罪的原因力,而张丽跟刘某说,让他去抢奸她的室友,也只是她与刘某聊天时的一种泄愤行为,并没有真正地想去实施。
她没有给刘某足够的教唆刺激,既没有给他金钱上的鼓励,也没有要以身相许,更没有教刘某的犯罪方法,这从事后的情况也能看出来,如果她是真要教唆刘某犯罪,她不可能呆在寝室里没出来,让刘某去抢奸自己,世上不可能有这样的教唆犯,教唆别人对自己犯罪,对不对?
刘某只所以会去抢奸张丽,那是因为他本身就有犯意,张丽的教唆行为只不过是与他的想法不谋而合而已,因而如果认定他们是共同犯罪,这将是荒谬的,对张丽本人极不公平,教唆者应当具有控制被教唆者意志的能力。
而在本案中,张丽明显没有这种能力,而如果她没有这种能力,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志就是他个人的犯罪意志,而不是教唆者的犯罪意志,我认为张丽是无罪的,她教唆刘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是还达不到需要刑罚来处罚的地步,朱科长,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意见。”
听完孟浪的话,这位朱科长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办案人员有些机械化地理解法律了,如果张丽的教唆构成犯罪的话,那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说“有本事你去杀人啊”或者说“你有本事你去抢啊”等这些话,那都构成教唆犯罪了。
人们说出这些话,可能是一种价值观的灌输,比如那些黑帮片,可能会构成对青少年的教唆,让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并不能构成教唆犯罪,因为人是有自主意识,别人说什么话,需要他进行自我选择,并不会事事听别人得,只有在那种教唆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教唆者的行为才应当被追究。
比如成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智力发育还不成熟,缺少辨别能力,如果成人教唆未成年犯罪,即使没有其他金钱或者其他刺激,也构成教唆犯罪。
其它如果利用金钱上的优势,雇凶杀人,则是一种典型的教唆犯罪。
第三百五十四章 巨额财产
孟浪的分析丝丝入扣,朱科长听完之后,皱着眉头想了想说道:“如果有人教唆别人犯罪,而别人没有犯罪,这岂不是构成教唆未遂吗?”
孟浪道:“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这句话说明,犯罪一定要达到足够的情节程度才可以,而教唆犯罪尤其如此。教唆未遂,可以分为好几种情况,一种是被教唆的人压根就不想犯罪,你教唆也没用,一种是被教唆的人只是还没决定要不要犯罪,还有一种是被教唆的人决定要犯罪,但是还没有实施。在这三种情况下,第一种,教唆未遂是确定的,因为被教唆的人是不会犯罪的。
但是第二种第三种却是属于待定状态,如果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之前,案发了,教唆者被抓了,但是被教唆的人却坚持说自己压根不想犯罪,那么他就不会被追究刑责,而在教唆者被判处刑罚后,被教唆的人又犯罪了,这个时候是不是要追究教唆者教唆既遂的责任?
因为教唆犯罪的复杂性,这也是人的思想的复杂性所导致的,你不能陷入主观归罪的境地,因此对教唆犯的追究应当慎之又慎,如果是教唆未遂,必须要达到比较恶劣的程度,比如多次教唆,教唆未成年人,才能追究教唆者的责任,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有着控制被教唆者意志的恶意,而法律追究的其实就是他这种意图控制别人的恶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没有实施金钱或者其他方面的刺激,也是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
而本案中张丽并没有意图控制刘某的想法,并没有讲,你一定要去抢奸她的室友,她只是吐糟而已,表达了一种想报复室友的心态,就好比平时的说狠话,只是一种发泄而已。
孟浪把这些话讲了,朱科长彻底明白了,便站起来说:“孟律师,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个案子我再向领导汇报一下,再作出决定吧。”
孟浪与他握了握手,表示感谢。
回去后的第二天下午,孟浪正在律所里头和港岛那边的律师通电话,告诉他港岛那边的房子已经弄好了,可能随时过来居住了。
孟浪连忙表示感谢,说有时间他就过去,感谢他的工作,律师费将如数支付。
因为买这栋豪宅,他花了三十万的律师费用来办理这个事情,如果放在国内,这笔律师费可是不少了,但是这笔律师费他花的值,因为这么大额的交易,万一将来有什么纠纷,那就亏大了,现在花三十万,是防止将来花三百万,三千万,甚至是三个亿。
这就是律师的存在价值。
正想着港岛房子的事情,那位朱科长的电话打来了,告诉他一个消息,经过局里研究,他们决定撤销这个案件,把张丽给释放了,希望他帮忙做好对张丽的解释工作,之前的工作确实有失误,希望张丽能谅解。
听到这个消息,孟浪感到太惊喜了,因为他要求的是取保候审,只要暂时把张丽放出来就可以了,而警察局现在居然是撤销案件,将张丽无罪释放。
这种情况别说他是没有遇到过,就是其他律师也几乎没有遇到过啊,这等于是警察局主动打了自己的脸,承认错误了,而不是像那种,把人取保出来后,案子照样进行下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无罪。
这说明警察局长在听了他的意见后,经过充分研究,觉得张丽确实不构成犯罪,这才把张丽给放了的。
这简直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孟浪感受到了一种成功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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