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嗦车木ü伲桓雎趁览堑木ü伲谌锬菊鞣矶嗟胤街笥旨由狭说谌觥侵薜木ü伲弧。�2)亚洲和欧洲的两个贝勒贝:(3)管理帝国两部分地方财政的两个会计官,后来同样地增加了非洲的第三个会计官;(4)代表陆军的新军指挥官(阿格哈);(5)代表海军的卡普丹帕夏即海上贝勒贝,这个职务最初是爲赫伊尔丁·伯尔伯罗萨设立的;(6)苏丹的掌玺官(尼山吉)。像早期模仿波斯的伊斯兰教国家中的情况一样,这些最高级帝国官员的头衔设想都非常精密,互相制约,不分高低。而且这些头衔被认爲非常重要,因此穆罕默德二世在他颁布的法典的末尾对每一级官员的头衔都加以精确规定。国务会议于每星期自星期六至星期二的四天中定期开会,会议在皇宫的第二个庭院中的二个大厅举行。会议从早晨开到下午很晚时刻,其间中断两次一起进餐。最初每个臣民都可以到会上来,提出他的要求和控诉,这些要求和控诉一般都交由各部门处理。由于苏丹不再亲自主持会议,他在每周国务会议结束时正式接见出席会议的人以听取关于会改所作出的决议的报告。
由于亚洲和欧洲的两个贝勒贝在国务会议中占有席位而且有发言权,国务会议对各省行政自然还有某种程度的影响。但是如果说连中央政府的官员都非常贪财,在各省这种情况就更加厉害了。既然帕夏每年必须重新向首相购买他的官职,他自然要把这笔费用转嫁到他的部下身上,他的部下又转而向老百姓勒索。所有的二十个贝勒贝,事实上所有的二百九十个旗统领,都设法在身边设立法庭,由他们的行政区来负担法庭的费用。他们的部下(苏巴希)常常随意利用警察权力来进行无耻的勒索。某些旗里的统领在规定的时期中还委托私人包税;在这些地区,情况就更坏些。但是被压迫的人民很少像在塞浦路斯岛的情况一样起而:自卫,在塞浦路斯岛,希腊人和土耳其人联合起来把他们所痛恨的贪赃枉法的贝勒贝几乎打得体无完肤。
像整个行政机构一样,最初法律的执行也是以军事爲基础的。因此在司法系统的最上面是军法官,甚至在以后的一个时期仍然如此。军法官这个职务是穆拉德一世所设立的,毫无疑问它是仿效埃及麦木鲁克人的制度设立的。随后,穆罕默德二世和赛里木一世在这个军法官之旁又设置了两个军法官,一个管理欧洲事务,一个管理非洲事务。但是这些军法官的权力范围并不限于军事事务,而是扩大到了整个民法方面。他们任命一切司法人员“卡迪”和他们的副手“纳伊卜”。他们也构成最高上诉法庭,这个法庭的司法权只受到首相和苏丹的限制。在司法系统的等级方面,他们之下首先就是高级穆拉,即首都和各省城的法官,和低级米拉,他们是十个二级省城如巴格达和索非亚的法官。低级法官分成三类:“穆非蒂什”,即侦查官;法官“卡迪”和卡迪的副手“纳伊卜”。
卡迪握有他的地区中的最高司法权。在陪审推事不在时,他根据((沙里·舍里夫”(以《古兰经》和逊纳爲根据的宗教法律)的原则独自决定民事和刑事案件。他也负责一切公证事务,代拟遗嘱和其他证书。奥斯曼法律的特点是它的程式简便,但是这种优点也被法官的贪财所抵消。早在1394年巴叶济德一世就企图规定诉讼费,以此来制止伊斯兰教司法中这种年代久远的积习,但是没有成功。
在赛里木一世以后,所有司法和宗教官员都相继隶属伊斯坦布尔的穆弗蒂,但是他的权力完全是理论上的。他必须在有关诉讼问题的起诉状上批示他的意见(法特瓦),但是他无权使他的判决得以执行,虽然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官敢于不服从他的判决。穆罕默德二世和素莱曼一世明白地确定了穆弗蒂的地位在所有官员之上的特殊地位。事实上握有统治权的人支援穆弗蒂的权力是有种种好处的,因爲他们自己在困难的政治局势下也不得不求助于他。例如,赛里木一世曾使穆弗蒂宣告许可对埃及的穆斯林进行战争。1570年塞里木二世得到了着名的穆弗蒂艾卜·萨乌德的同意,毫无理由地破坏了和平,因而开始了对威尼斯人进行的塞浦路斯战争。这种宗教权力可能是国家在神秘主义的十叶派时期的残余物。但是后来的苏丹常常不顾这种权力,特别是由于握有这种权力的人常常牵连在政治阴谋事件中。
在首都批准宗教官员的任命也是穆弗蒂的责任,而在各省这是军法官的事情。另一方面,实际提名宗教官员的人一般都是各清真寺的建立者。在小地方,特别是在乡间,阿訇单独负责一切宗教仪式。另一方面在较大的伊斯兰教寺院中却有分工。在这种情况下,阿訇的职务限于领导每天五次祈祷。地位在他之上的是星期五的讲道者“赫兑卜”。赫兑卜有责任举行规定之外的沈思礼拜以加强教民的宗教精神。卑贱的工作则由清真寺的下级职员“克伊姆”来执行。克伊姆加上按照太阳的位置决定祈祷时期的人“穆瓦克基特”和祈祷召集人“穆安津”构成了特殊的阶级。
对担任宗教职务的人员的训练已经由古老的传统加以规定,穆罕默德二世又在一项特别命令中将它确定下来。立志担任宗教职务的人在神学院中受训。苏丹和他们的首相们在首都和各省大规模地竞相建立了许多学院,这些学院通常都在清真寺的隔壁。学员分成三班。实际上学习的学生叫作“骚夫塔”,这个字是阿拉伯文苏非(神秘主义者)和波斯文苏赫塔(被激动的——即被对上帝和知识的敬爱所激动的)的混合,它不仅仅在欧洲作家的着作中出现。穆拉德二世时期的人口调查说明,在帝国各地共有九万名骚夫塔。这些易于激动的学校青年常常干预有关政治问题的决定,特别是后一时期。骚夫塔受到“穆伊德”即导师的监督。在学习完结之后,这些年青的学者得到“丹尼什蒙”即着名学者的称号。这时他们可以在三种职业中任选其一:教师,教士或地方官。但是任何人如果希望进入较高的等级——低级穆拉或高级穆拉——时,他在成爲学者后必须在学校中再学习七年。此外还要在穆弗蒂面前通过考试。考试及格的就有资格取得“穆得里”即神学院中的教授或教员的职位。穆得里又按城市的重要性分成十级,低级穆拉就来自最高级的穆得里之中。在教士阶级中占有较高职位的人往往是从埃及来到奥斯曼帝国的,从波斯来的很少;他们工作一个时期之后,常常又回到自己的家乡去。
人民的宗教生活受各托钵僧教派的影响比受官方的教土们的影响还要大些。这些教派如纳克什班德教派、迈伍莱威教派、和贝克塔希教派自古以来就在小亚细亚各地广泛传布,后来在鲁美利亚也很流行。一般秘传教义中逐级上升的制度,在伊斯兰教各教派中往往很盛行。虽然入会的人并没有表示不愿作出泛神论神秘主义的最后结论(这种神秘主义不仅使伊斯兰教的教理瓦解,而且把穆斯林从道德戒律中解放出来),但宗教意识是通过神魂出舍的默坐灌输到人们心中的。虽然对迷信的利用也有时在这方面起了直接的作用,虽然迷信本身也可能被教派中不肖的教主利用来达到纯物质的目的,但是不能否认,在野蛮人的情况下,各教派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教化文明的作用。
奥斯曼人的学术生活几乎完全没有独创之处,而是局限在传统的固定范围中。对穆斯林来说,科学并不意味着取得新知识,而是意味着尽到最大可能全面地掌握前人的研究结果。关于宗教和宗教法律的知识受到最大的尊重,宗教法和民法分不开而且控制着民法。由于伊斯兰教经典着作是用阿拉伯文写成的,奥斯曼学者中的神学作家一般也使用阿拉伯文。只有啓发俗人的某些书籍才用民族文字写成。奥斯曼学者的优点不是大胆或深刻的思想而是记忆力强和刻苦钻研的精神。
虽然奥斯曼人承认阿拉伯人在纯科学方面是他们的老师,他们在历史着作方面却模仿波斯人。最古老的历史学家实际上用波斯文从事着作。虽然后来广泛地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在历史着作中的辞汇充满了从阿拉伯文和波斯文中借用的字。这些着作的风格模仿波斯的虚夸修辞,几世纪以来这种风格从宫廷文书中渗入波斯历史着作中,有一个时期也渗入阿拉伯的历史着作中。但是从内容上看来,奥斯曼人对历史着作有肯定的突出的贡献。不错,关于奥斯曼帝国的起源和它最初几个世纪的情况,我们只有很少的;而且大部分是混乱的传奇式的记载。如果没有拜占庭历史家的帮助,我们就不可能有把握地来说明这个时期的情况。但是关于后来奥斯曼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比较重要的事件都有详尽的而且一般都是非常有价值的目击者的记述,这些人通常都是亲自参加这些事件的发展的高级官员。但是在很早的时期就开始了关于民族历史的有条理的记录。第一部这类作品是巴叶济德一世时期的托钵僧阿默德·阿希克巴沙札德写的,它的风格仍然是非常通俗而且大部分是传奇式的。十六世纪以后,帝国政府任命了正式史官写作历史。第一个史官是赛耳德·丁,他曾任王子的教师、军法官和穆弗蒂,死于1599年。
西方的学术只有在地理学方面才在奥斯曼人中得到了一些发展。甚至在地理大发现时代前,拉丁探险家已经把他们在海上的航行绘制成了航海指南和地图。十六世纪时,土耳其海军大将皮利·赖伊斯学习他们的榜样绘制了地中海沿岸的地图,他随着他叔父克马尔·赖伊斯,后来又跟随着伯尔伯罗萨沿地中海航行了无数次,因而熟悉了这一带的情况。但是在准备对西班牙和葡萄牙作战的过程中,皮利·赖伊斯也搜集了有关这两个国家在美洲的发现的情报。由于西葡两国对这些情报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