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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军在武昌起义后,驻滦州新军将领奏请朝廷实施虚君立宪,并附上十二条政纲。滦州与北京相去不远,皇室亲贵惊慌失措,很快以新军的政治要求为蓝本,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由国会制定、修改宪法、法律;国会节制皇室权力和用度;内阁向国会述职,以及国会的军事权和外交权。但是此时朝廷已经徒有虚名,这种迟到又名不副实的妥协,此时连立宪派也不愿屈就,更遑论当时的革命派。
第102章 国 会()
(近代)赵尔巽等
导读
本文选自清史稿卷一一三新选举。
19世纪中叶以后,清帝国日渐衰落,局势颇为可忧。最初积极应对危局的是晚清的经世派,他们努力平定了危及王朝的反叛,并试图兴办工业、革新军队。传统的经世派与早期的改良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派著书立说的见解也十分接近。盛世危言是郑观应在19世纪下半叶所撰,其中鼓吹设立议会的意见颇为后人注意。但是同一本书中更多的是改良吏治、振兴商务一类的经世派建议。后世视为开明之见的设立议会说,赫然跻身其中。在郑观应的理解中,设立议会可便于选拔人才、改良吏治、消弭上下隔阂,从而一举消弭经世派厌恶的诸多传统弊政。
郑观应的观念暗示了后来的改良派、立宪派对国会的理解。立宪派认为国会将兼具咨询、宣传、选拔、立法诸多职责。至于立宪政治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此时尚未引起他们的注意。清朝廷实行预备立宪后,迅速开设了谘议局、资政院。皇室和立宪派对谘议局、资政院职权的理解很快发生了分歧。皇室期望将资政院限定为咨询、宣传的机关,而立宪派的期望是临时国会,并以获得制宪权为努力目标。立宪派的要求被皇室拒绝,作为应对,立宪派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以向皇室施加政治压力。
经过国会请愿运动,立宪派的政治影响达到极点,一时间成为晚清政局中最显赫的政治势力。但事实证明立宪派对自己的影响估计过高,因为自始至终,立宪运动都仅仅是一些开明官宦、士绅参与其中。在立宪运动声势最为浩大的时刻,恰恰是士绅阶层影响渐渐削弱的年代。科举制的废除割断了士绅与庶民的联系,扩大了上层的士绅与下层的寒士之间的分野。较为富裕的士绅离开世代居住的乡村,进入城市,依靠新兴的学校、政府机构、报社、工商企业等,追求更体面的地位。一些更贫困的士人失去了科举制下平等晋升的机会,却没有足够的财产在新秩序中追求前程。他们或者在逐渐衰落的乡村中衰亡,或者加入军队,成为士兵、下级军官。因此晚清时期,既有上层士绅寻求政治参与,也有下层士人、庶民开始酝酿激进行动。在国会请愿运动风起云涌的年代里,新军中激进分子反政府的活动已经逐渐出现了。
新选举制,别于历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备宪政,仿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博采舆论。议员选举有二:曰资政院议员选举,曰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自辛丑回銮[辛丑回銮:1900年,清政府对各国宣战,各国联军进攻北京,皇室逃往西安。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皇室重新回到北京。],朝廷锐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国考察政治,设考察政治馆。命甄择各国政法,斟酌损益,候旨裁定。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光绪三十二年:指1906年],诏曰:“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回国陈奏,国势不振,由于上下相暌,内外隔阂;而各国所以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以豫备立宪基础。俟规模初具,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九月,庆亲王奕劻等遵旨核议厘定官制,以“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请暂设资政院,以为豫备[资政院是清朝廷为预备立宪开设的议事机关。清朝廷的初衷是以其为议事机关,提供咨询意见。但是晚清政局变化风起云涌,资政院的章程也不断修改。在立宪运动的压力下,修改后的章程授予资政院有关预算、决算、税法、公债的权利,以及修订法律(不包括宪法)的权利。在革命党起事以后,资政院甚至获得了制定宪法的权利。但是后来章程的修改,往往仅仅是一种政治姿态,未曾有实际效果。]”。诏如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谕曰:“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派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拟院章,请旨施行。”寻谕:“各省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各省督、抚于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自本年起,分九年筹备。其关于选举议员者,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第九年始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暨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员议员选举。谕令京、外各衙门依限举办。
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互选于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行之。以督、抚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选监督,照章举行。届期互选监督亲莅监察之。投票、开票、检票等事,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适用普通互选规则,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该省谘议局议员为限。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半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各该省议员额数之二倍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其投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谘议局办事处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送互选监督,覆加选定,为资政院议员。不愿应选者,得呈明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覆加选定补充。不敷选充者,举行临时互选。选定后,由互选监督造具名册,连同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凡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由院行知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补充,或举行临时互选。此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办法之概要也。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复选举法。复选之别于单选者,单选迳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复选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百四十名,江宁五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甘肃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名,贵州三十九名。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于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得于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一名至三名。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其有所处地位不适于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谘议局设议长一,副议长二,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