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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的海洋-第7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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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方,占国内民营资本近四分之一的份额。

民营企业在军火制造业发力,正是民营企业壮大的主要标志。

要知道,军火制造业是国家工业的精华,也是制造业中最重要的部分。

说得简单一些,衡量一个国家的工业与制造业是否足够先进,就看这个国家能否生产出先进武器装备。

项目审核阶段,七家集团的设计方案都得到了认同。

二零四五年底,空军与七家集团各签署了项目发展合同,即由空军出资,由七家集团分别进行技术准备,提交基本设计方案。在第二阶段竞争中,空军只保留三个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方案。

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七家集团都做了调整。

最大的变化就是,七家集团自行整合成了三个联合研制小组,成飞与西飞合作、沈飞与南飞合作,三家民营企业成立了一家联合企业。

通过整合,七家企业都通过了第二阶段审核。

到了第三阶段,参与竞争者必须提交详细的设计图纸,并且对各自的设计方案给出具有可信度的性能评估报告。

这次,空军只会保留两个方案,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出人意料的是,民营集团没有被淘汰,而是在J31/J33项目上胜出的沈飞集团因为设计过于保守提前出局。

到二零四七年初,成飞与民营集团分别获得了价值一百多亿元的项目发展合同。

按照规定,成飞与民营集团必须在两年之内制造出原形机,空军将在二零五零年进行对比试飞,最迟在二零五一年确定哪一个项目进入工程制造阶段,即谁有资格获得空军的巨额订单。

也就在这个时候,海军退出了“J4”项目,决定另起炉灶。

原因很简单,“J4”项目的核心是满足空军的作战需求,而海军只是参与者,海军型将在空军性的基础上改进而来。虽然在J22/J25、J30/J32、J31/J33项目上,空军与海军的合作非常成功,但是海军却始终没有获得理想的舰载战斗机,因此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跟空军合作。

事实上,海军的行为也得到了牧浩洋的支持。

没有牧浩洋的支持,海军根本不可能获得发展新式战斗机的经费。

以当时的情况来看,牧浩洋这么做,也主要是希望能够让海军获得更先进的战斗机,因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中国海军不大可能获得规模上的优势,也就只能在单位战斗力上做文章。

说得直接一些,在舰队规模不如对手的情况下,海军需要更先进的舰载战斗机。

当然,海军单独研制舰载战斗机,就另当别论了。

到二零四九年底,成飞与民营集团完成了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分别制造了十一架与十三架原形机。

紧张的对比试飞工作随即展开,双方都在试飞期间对原形机进行了改进。

严格说来,民营集团的方案更加先进,而且在试飞中取得了更好的成绩,得到了空军试飞员的肯定。可是最终,空军把合同给了成飞,理由只有一个:民营集团不具备大规模制造先进战斗机的经验,很难保证工程制造阶段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而且新式战斗机的成本控制也不够理想。

当然,空军没有因此否定民营集团方案的先进性,还给了一份补偿合同,即由空军资助继续进行后期研制,完善总体设计。说得简单一些,如果成飞集团在工程制造阶段遇到了麻烦,空军还可以走回头路。

事实上,这也是中美双方在开发第六代战斗机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要知道,第五代战斗机问世也才十来年,技术进步幅度并不大,因此在第六代战斗机上采用了很多具有超前性的技术装备,很难保证在工程制造阶段达到实用程度,也就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风险。

当然,不管怎么说,第六代战斗机必将成为下一场战争的天空霸主。

第一百一十七章 负担得起

第一百一十七章 负担得起

在战略轰炸机领域,中美的发展方式就截然不同了。

因为掌握着技术上的优势,甚至可以说,美国在轰炸机领域的技术优势更加明显,领先程度在十年左右,所以美国在发展新式轰炸机的时候,更注重技术优势,而且也已保持技术优势为主要目的。

对中国空军来说,轰炸机暂时还是“奢侈品”。

要知道,在第二次朝鲜战争之后,中国参与的几场战争,都在本土附近,战术航空兵就能胜任绝大部分作战任务。即便在第二次印度洋战争期间,轰炸机承担了很多任务,后来也随着舰队夺取了制海权,让位于舰载航空兵。受此影响,中国空军一直没有在轰炸机上投入太多的资金。

当然,在重点发展战斗机的时候,中国空军也没有足够多的资金来研制轰炸机。

只是,到了二零四五年,这一情况发生了转变。

在世界大战的威胁下,中国空军除了需要一支足够强大的战术航空兵,还需要一支有足够威胁力的战略航空兵。

此外,第二次印度洋战争也给了中国空军很大的启发。

在执行战略打击任务的时候,轰炸机的作战效率比战斗机高得多,如果有足够多的轰炸机,就能降低战术航空兵的作战强度,从而减少战斗机的采购数量,减轻空军的负担,同时提高空军的打击能力。

为此,中国空军对新一代战略轰炸机的要求很简单:在达到基本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采购与装备成本,即必须是一种能够大批量采购,而且空军负担得起的战略轰炸机。

问题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

要想降低采购与装备成本,就不能有太高的技术要求,不然就得采购大量先进设备,抬高采购价格与维护费用。

正是如此,空军对新一代战略轰炸机的技术要求并不高。

按照空军在二零四五年底发出的招标意向书,新一代战略轰炸机不要求具备超音速巡航能力,最大突防速度只需要达到两马赫,最大飞行高度在一万八千米以上,具备最先进的隐身技术,最大载弹量在三十吨左右,最大载弹时的作战半径不低于四千公里,最大作战半径不低于七千五百公里。

以二十一世纪四零年代的技术水准,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当然,除此之外,空军对采购价格与维护成本提出了极为严厉的要求,即采购价格不得超过H30的三分之二,保养维护成本得在H30的基础上降低一半,地勤设备与H30的通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把这一点算进去的话,空军的要求就不算低了。

当时,总共有三家集团参与竞标,其中最有经验的是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因为这两家国营企业是H30与H20的设计单位,还是两种轰炸机的主承包商与子承包商,而第三个竞争者是龙飞集团、振翔集团与华空集团联合组建的“中国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也参与了“J4”项目的竞争。

与“J4”项目一样,空军也要求三家企业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

不同的是,最终三家企业都进入了工程实施阶段,即制造原形机,参加由空军组织的对比试飞。

到二零四九年底,空军公布了对比试飞结果。

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空军放弃了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选择与中飞集团签署了工程制造合同。

当时,空军只提出了一个理由:中飞集团的成本控制做得最为出色。

中飞集团的设计方案也是飞翼升力体结构,即整架飞机就是一副巨大的机翼,发动机等所有设备都安放在飞翼中。这种设计方案的最大特点是隐身性能突出,而且巡航飞行时的升阻比最优,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航程,并且灵活部署弹舱,提高了任务弹性。缺点也同样突出,即最大飞行速度只勉强达到了空军提出的要求,即便使用推力更大的发动机,提升幅度也非常有限。

当然,关键还是成本。

中飞提出的合同标准极有吸引力,即采购单价为二十四亿元,仅相当于H30的百分之六十,装备二十五年的维护成本为十八亿元,仅为H30的百分之四十。虽然地勤设备的通用化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但是中飞同意回购H30的部分地勤设备,即空军仍然只需要按照更换四成地勤设备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空军来说,这绝对是挡不住的诱惑。

要知道,中飞方案要比西飞与南飞方案便宜百分之四十以上

按照这个标准,在采购与装备费用相当的情况下,空军可以多采购六成,机群的总体打击能力能够提高四成以上。

当然,如果扩大采购规模,采购价格还能进一步降低。

在世界大战中,这肯定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因素。

要知道,在世界大战中,没有一架轰炸机能够达到设计寿命,而采购价格低廉的轰炸机才具有大规模装备的基础。

后来证明,空军的这个选择没有错。

这种后来被赋予H40编号的新式轰炸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生产了四百架,在中国完成了战争动员,并且授权其他飞机制造厂参与生产之后,H40的月产量达到了惊人的八百架。要知道,即便在同等的情况下,H30的月产量也很难突破两百架,而美国同期发展的新式轰炸机在战争期间的月产量只有三百架左右。

巨大的产量,足以弥补性能上的不足。

事实上,在大规模战争中,特别是在世界大战中,规模往往比性能更加重要,易于生产与维护的武器装备,才是最好的武器装备。更重要的是,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后,首先考虑的也是武器装备的产量。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与英国都已掌握喷气式发动机,有能力制造喷气式战斗机,但是美国与英国都没有用喷气式战斗机取代活塞战斗机,因为喷气式战斗机在当时还不具备大规模量产能力,而批量生产的大批活塞战斗机,足以凭借数量优势击败对手。

当然,大规模量产H40,也与中国空军的战术思想有关。

在中国经历的几场大规模战争中,都是战术航空兵打头阵,在夺取了制空权、至少掌握了空中优势之后,再出动轰炸机扩大打击范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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