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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吕布一统三国-第6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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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汉朝廷虽然在大汉律令里规定了普通民众享有对官员违法行为荐举的权利,却根本没有规定该如何保障检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揭发举报官吏贪腐的民众遭遇贪腐官吏的打击报复,甚至被杀害,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明帝时期,荆州长沙郡曾有一个小吏,叫做陈青,他向有关衙门署名举报当地郡丞叶东的**劣迹,由此揭露出荆州长沙郡十多名官吏的**串案,虽然那些官员在明帝的震怒下,都得到了处理,但那些官员都是世家豪门子弟,他们家族势力庞大,屡次对陈青进行了报复。陈青始终认为有关衙门会保护他的合法权益,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他每次被恐吓、殴打或家庭被骚扰,都向御史台、廷尉以及地方有关衙门报案,并提供了很多破案线索,然而最终还是不了了之。虽然其中不能排除一些人为因素,但缺乏检举人保护法令的支撑,是陈青屡遭报复的根源所在。
  桓帝时期,冀州刺史程高的**案中,令人深思的是,尽管举报人郭允最终取得了胜利,将程高举报到了御前,但他举报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程高打击报复付出的成本。郭光允不但付出了长达八年的时间成本,而且付出了遭受残酷迫害的巨大成本,被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再后来是被开除官职,其家人亲朋近二十多人先后受到牵连,精神遭受打击的同时,身体也遭受摧残。
  吕布高度关注的是,举报有关官吏贪腐而付出巨大成本的并非只有郭允、陈青两人,在这个东汉时期是一种普遍现象,有些民众举报郡太守贪腐,甚至被太守灭其全家。陈青、郭允这些人付出如此巨大的举报成本,换来的是什么呢?换句话说,打击报复摧残举报人付出了多少成本呢?
  吕布长叹道:“正义受到非正义的扑杀,我们朝廷大臣不得不深刻反思民众检举权利保障的问题了。”
  田丰叹息道:“其实具体到民众的检举权,在大汉律法里早有确认,但对包括检举人在内的证人及其亲近属的安全保障,防止受到打击报复方面却没有做任何规定,所谓的检举权利便是一纸空文。而落实到实处,有关衙门往往对涉嫌的贪腐官吏保护有加,却刻意地忽视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保障,如此一来,反腐志士屡遭报复也就不难理解了。
  而一直以来,由于惮于打击报复,很少人愿意站出来揭发眼前贪腐官吏的丑恶行为。再加上有关衙门反腐时都非常被动,当无人检举时,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即便主动查处,在取证阶段时,由于民众畏惧被打击报复,常常缺乏关键证人或证据,有关衙门关往往最后不得不放弃调查,因此,很多**行为就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吕布眉头紧锁,毅然决然道:“如此看来,建立民众检举权的律法保障已经迫在眉睫,着你们御史台、廷尉、内阁刑部必须尽快制订保障公民检举权力的良法,已经制订的律法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确保民众监督具有权力了,才能使权力受到监督,让更多的**官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断推动我们的反腐大业。”
  吕布让陈琳的大汉日报做了一番民意调查,看民众是否有意愿去检举官吏的贪腐行为,结果在吕布意料之中,因为这将近两百年来东汉有关衙门在保护检举人上十分无力,使得民众都心灰意懒,都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都不敢或懒得去主动举报那些官员的贪腐行为。
  吕布决定在自己一力建成的反**制度,创建一项切实有力的检举人保护制度,要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切实消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官员的**行为。
  吕布在这项检举人保护制度里鲜明提出,若有涉嫌贪腐官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该名官员罪行加倍,官员家产分一半给检举人。
  当然保护只是一方面,只是让检举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切实的鼓励机制,就不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监督官员的贪腐行为,而缺乏全社会的监督,官员体系纵然一开始有多么地清正廉洁有多么地艰苦奋斗,过上四五十年,一定会贪腐到无官不贪的糜烂边缘。
  所以吕布在确保自己的权力无比巩固,好似开国时期的朱元璋那样,他才提出这样的反腐制度,检举人分享罚金,规定检举官吏以及其他行业任何有权力者贪腐行为有效者,可以分到贪腐者抄没家产的一部分,比例是按照检举的情况而定,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不等,这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御史台。
  为了取信于民众,御史台遵照吕布的意旨,从吕布执政的光禧元年开始算起,把一千多名曾参与检举官吏贪腐的民众集中到洛阳宫城外,当着数十万民众的面,向那些检举人发放分成奖励。
  吕布这一个举动一下子赢得了最广大民众的支持,民众都对吕布反腐的坚定坚决深信不疑,原本被一些世家舆论影响的民众都坚决地支持吕布。
  但有一些官吏贪婪成性,以为吕布此举是断了他们的财路,开始跟有些世家大族、袁绍、刘备等人暗中勾结,对于这样的官吏,吕布早有准备,即便这些官吏麾下人物不为了赏金而出卖他们,吕布麾下的情报部门也早就根据他们以往的劣迹,对他们进行监控,一旦他们有任何风吹草动,情报部门立马出动,将这些官吏逮捕起来,吕布的内部经过这新一轮的廉政风暴更加稳固团结。(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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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11章 学习西方反腐
  吕布设立了这个检举人分享罚金的制度,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举报人的权益,更极大地激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举报人不再只是仅凭着正义感和吕布鼓吹起来的公民意识,更是看在罚款足够高,能平衡、补偿甚至极大地奖赏自己的贡献,转而一改原来的怯懦,积极地主动地为吕布执掌的中央朝廷监督各级官吏。
  从此之后,不但出现了很多为了保护自身以及同阶层利益而挺身而出检举贪官污吏的民间检举人,更涌现了不少专职的半官方检举人,他们每天都盯着各级官吏,明察暗访,偷窥监视,无所不用其极,一旦得到这些官吏确实的贪腐证据,立马举报给各级御史台,御史台、各级刑曹、廷尉介入,一经查实,罚没贪腐官吏的家产后,在第一时间,当众奖赏检举人,检举人一旦获得了大量奖赏,立刻前往官办的保安公司,聘请从前线退役的中央军特种战士做他们的保镖来提防那些贪腐官吏家族的报复。
  当然这些检举人监控的目光不只是投向那些贪腐的文官,他们根据吕布那项制度的规定,广泛地关注了社会各个实体的大小头目,特别是那些官办企业的掌柜们,如同二十一世纪的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的老总一样,他们掌握了极大的经济资源,便有极大的机会贪腐,都成了这些检举人的眼中猎物。
  吕布在大汉治下各地都实行了高薪养廉的制度,公务人员以及官办商务人员的薪水都是平常人士的两倍乃至十倍,养家糊口绝对不成问题,省着点花,甚至能养得起三妻四妾。
  在这样的高薪制度下,如果谁还贪腐。那就真的太对不起朝廷对不起吕布了,真的是硕鼠成性了。
  吕布对高薪养廉制度下的贪腐行为时零容忍,给你足够的薪水尼玛还贪污,即便是贪污一个铜子都不行,一经发现,不但罚没所有非法所得。还把你原本合法所得也一并抄没。
  吕布规定了,贪腐官吏一律不执行死刑,却执行无期徒刑和连坐制定,根据官吏贪腐的数额,一万钱判一年劳役,如果贪腐一千万钱就判处一千年,贪腐官吏连五十年都活不过,剩下的刑期分摊到贪腐官吏的所有既得利益家属身上,他的大小老婆、亲生儿女都会执行终生劳役。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这些贪腐官吏在贪腐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已经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自己被逮起来,死刑或死缓或无期徒刑都无所谓,牺牲一个人幸福全家人,这样的情况在二十一世纪是可行的,但在吕布所在的三世纪是绝对不可行的。
  这些贪腐官吏可以把老婆孩子送到罗马帝国啊,可以送到西域、东瀛、高句丽啊。可以送到任何一个异域,只要他们的老婆孩子能忍受得了数万里的马车颠簸。只要他们的老婆孩子能受得起那些异域的落后贫穷。
  要知道吕布现在身处三世纪,因为吕布提倡的各项发明创造极大地提高了大汉的社会生产力,大汉国力蒸蒸日上,民众安居乐业,大汉民族是世界上最勤劳最聪明的民族,一旦他们的执政者不是愚民的独裁者也不是蠢货。大汉必定会是全世界最富饶的国度,甚至比罗马帝国还要富饶数倍,大汉的一个民夫所享受到的物质生活恐怕都要比罗马帝国的一个城主舒服得多,这样的情况对比下,此时的大汉好比二十一世纪的美国。只有异域藩人前往大汉,千方百计地取得大汉的汉籍,如同去美国取得绿卡一样,而很少有大汉人往异域藩国去受苦,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让那些贪腐官吏的老婆孩子自由地前往异域,他们都不会走。
  而且吕布在大汉律令里规定,为了保证各级官吏家属的安全,所有乡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县城里,由县兵保护,所有县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郡城里,由郡兵保护,所有郡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州城里,由州兵保护,各级州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洛阳都城里,由中央军保护。这种方式好听来说是保护,不好听地说是监控,任何级别的官吏都休想轻而易举地叛逃到其他势力,除非你能绝情决意地抛弃所有家小。
  纵然有些官吏因为贪腐得实在太多,非要家属逃出大汉,这些贪腐官吏的家属纵然再会逃,也逃脱不了遍布全世界的吕布麾下三大情报组织的追杀。
  吕布现在已经完全理解了为什么明朝时期东厂、西厂、锦衣卫三种特务组织会那么臭名昭著,因为这些特务组织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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