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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2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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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安路,三十一户。

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间鹰房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

辽阳大宁等处打鹰捕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

东平等路打捕鹰房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汨、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叉捕提领所掂捕,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

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

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

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宣徼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卷一百二?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二?志第六十九

○刑法上 刑律上

元之刑法,论者,谓得之仁厚,失之纵弛;是不然。蒙古初入中原,百司裁决率依金律。至世祖,始取见行格例,颁之有司,为《至元新格》。然帝临时裁决,往往以意出入增减,不尽用格例也。其后挟私用谲之吏,夤缘放效,螅Хㄗ宰ǎ俏饺我獠蝗畏ǎ亲莩谥病N睾酰∫允雷嬷拭鳎勺谥硭。荒芩鹨婀沤瘢ê庵型猓灾埔淮痰洹D宋焦沤癫槐叵嘌兀型獠槐厍客F淙フ牖恢嬖兑印=癫┎删晌牛缎谭ㄖ尽罚潞笾擞幸酝凭科涞檬а伞

太祖六年,败金人于乌沙堡,得金降将郭宝玉,宝玉上言,建国之初,宜颁新令。帝从之。于是颁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是也。是为一代制法之始。

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情,甚至没人妻女。耶律楚材奏曰:“囚当大辟,必待报。违者论死。”从之。

太宗即位,楚材又条便宜十八事,如:州县非奉上令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主自盗官物者,死;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皆着为令。

六年,帝在达兰达巴之地,大会诸王、百官,颁条令曰:

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

诸入宫禁,从者男女,以十人为限。

军中十人,置一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罪之。

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

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

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者,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之。

诸人或居室,或在军中,毋敢喧呼。

盗马一、二匹者,即论死。

诸人马不应绊于克□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

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宪宗时,世祖在潜邸。驻跸桓、抚二州,燕京断事官伊啰斡齐与布智儿等,一日杀二十八人。其一人盗马者,巳杖而释之。有献环刀者,乃追还杖者,手试刃斩之。帝闻而责之曰:“凡死罪,当详谳而后行刑。今一日杀二十八人,冤溢多矣。况已杖而复斩之。此何刑也。”布智儿惭惧不能对。

及即位,颁建元诏书内一款:“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问狱成,便行处断,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冗,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肤实哀之。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

中统四年,中书省奏准条画: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研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妇人犯罪有孕应拷及决杖笞者,须候产后百日决遣;临产者,召保听候出产二十日,复追入狱,无保及犯死罪者。令妇人入禁省视。

五年,颁立中书省诏书内一款:“诸州司县,但有疑惑,不能决断者,与随即申解本路上司,若仍有疑惑不能决者,申部,犯死罪枷杻收禁,妇人去杻,杖罪以下锁收。”又颁建都诏书内一款:“失盗,勒令当该弓手立三限收捕。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的,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强盗再决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强盗再决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及半者,全免本罪。

至元八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十一年,禁用宋鞭背黥面及诸溢刑。

十六年,御史中示崔彧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命与御史大夫月吕鲁那演议之。

二十三年,中书省臣言:“比奉旨为盗者毋碎,今窃盗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是。”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断,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不丁以仓库官盗窃官粮,请依宋法黥面、断其碗。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听。

是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二十八年,书成,敕刻板颁行,俾百司遵守。其刑律条件之可考者: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

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刑部待报,申札鲁忽赤者亦同。

诸季报罪囚,当该上司,皆须详视,但有淹滞,随即举行。

其各路推官,既使专理刑名,察狱有不平者,即听推问明白,咨申本路改正。若推问已成,他司审理或有不实、不尽,听招状问实待报。若犯人翻案,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其证验已明者,不在移推之例。

诸见禁罪囚,各处正官每月分轮检视,凡禁系不究,淹滞不决,患病不治,并囚粮依时不给者,须随时讯问,肃政廉访司依上审察。

其京师狱囚,中书省、刑部、御史台、札鲁忽赤各须委问官一员,审理冤者,辨明迟者,督催释者,断遣。

诸鞠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件,详审研穷,并用证佐追究。若事情疑似,赃伏已明,而隐匿不招者,与连职官员同署依法拷问。其指告不明,无证佐可据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

诸行省、行院,凡于所属,若管民官抚治不到,以致百姓逃亡,营军官镇守不严,以致盗诚滋兴,须审其所由,依理究治。

诸行院到任,取会所管地方,见有草贼起数,严谕各处军民官,各使镇守有法,招捕得宜。仍将见有起数,先行报院。每季具已未招捕起数,咨院呈省施行。

诸草贼招捕,既平之后,仍须区处得宜,严责各管官司,毋令疏失。

诸捕盗官,如能巡警尽心,使境内盗息者为上;虽有过失起数,而限内全获者为次。其因失盗,累经责罚,未获数多者为下。到选之日,考其实际,以定升降。

其江南现有草贼去处,若平治有法,另议闻奏升擢。

诸狱讼原告明白,易为穷治。官司凡受词状,即须仔细详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其所告情事重大,应掩捕者不拘此例。

诸狱讼之繁,婚、田为甚。其各处官司,宜使媒人通晓不应成婚之例,使牙人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状词人知应告不应告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给文状,以塞起讼之源。

诸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诸词讼,若证验无疑。断例明白,而官吏看详,故有枉错者,虽事已改正,其原断情由,仍须究治。

诸官司听讼事理,自始初究问,及中间施行,至末后归结,另置簿朱销。其肃政廉访司专行照刷,无致淹滞。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三十一年,刑部尚书尚文以远近禀决狱制不一。请依古律令以定宪章。不报。

元贞元年,御史台臣言:“先朝决狱,随罪轻重,笞杖异施,今止用杖,乞如旧制。”帝不允。

二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等更定律令。帝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对曰:“臣所择者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帝曰:“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大德五年,诏:“凡狱囚禁系,累年疑不能决者,令廉访司申省台详谳。”仍为定例。是年,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孽畜者,取一偿九。

七年,定诸改补钞罪例:为首者杖二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同。诏:凡为匿名书,辞语重者,诛之;轻者,配流;皆没其妻子。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札鲁忽赤。是年,谕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内外大小衙门官吏军民人等曰:“庆赏刑罚,国之大柄,二者不可偏废。朕自即位以来。恪遵世祖成宪。优礼臣下,期于履正奉公,以称朕怀,不务出此。若平章政事伯颜,暗都剌,右丞八都马辛等,营私纳贿,获蔽上下,以致政失其平,民受其弊。今已籍没家资,役戍边远,明正其罪。是用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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