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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独立的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规定着交替(作为综合的统一体),反之,交替规定着独立活动,就是说,两者互相规定着,本身是综合统一了的。
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是一种绝对的过渡;交替则是一种绝对的完全由自身规定了的干预。活动规定着干预,意思应该是:只要发生了过渡,交替端项的干预就被设定了;交替规定着活动,意思应该是:只要两个端项发生干预,活动就必然从一个端项过渡到另一个端项。两者互相规定着,意思是说:只要一方是设定了,另一方也就设定了,反之亦然。
人们可以而且必须从一个对比端项向另一个对比端项过渡。
所有的一切,都是同一回事。——但是,整体是绝对地设定了的,它以自己本身为根据。
为了更容易理解这个命题,为了表明它的重要性,我们把它应用到它所包含的一些命题上去。
规定着交替形式的那个活动,规定着在交替中发生的一切,反之,在交替中发生的一切规定着上面说的那个活动。就其形式而言,单纯的交替即端项的互相干预,如果没有过渡行动那是不可能的;有了过渡,交替端项的干预就同样被设定起来;反之,有了交替端项的干预,过渡也同样被设定起来。只要交替端项被设定为有干预作用的,那就必然发生过渡。没有干预,就没有过渡,没有过渡,就没有干预,两者是一回事。它们只在反省里才能加以区别。另外,同样的活动也规定着交替的实质。通过必然的过渡,各交替端项作为端项才被设定起来,而且正是由于它们仅仅是作为端项而设定的,所以它们才被设定起来。因此,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出发,只要你愿意。只要其中的一个设定了,其余的三个也就设定了。规定着交替实质的那个活动规定着整个的交替。它设定在其中可以发生过渡并因而必定发生过渡的那种东西,也就是说,它设定形式的活动,并且通过形式活动而设定其余的一切。
因此可以说,活动借助于交替而返回到自己本身,而交替则借助活动而返回自己本身。一切都再生产自己本身,在这里不可能有任何矛盾。从任何一个端项出发,人们都将被推进到其余一切端项那里去。形式的活动规定着实质的活动,实质的活动规定着交替的实质,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交替的形式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如此等等。它们统统是同一个综合状态。行动经历一个循环而重返自身。但是,整个的循环是绝对地设定了的。它是存在着的,因为它是存在着的,不可能指出它的任何更高的根据。
下面才是这个命题的应用。
2.交替与至今还被视为是不依存于交替的独立的活动应当彼此互相规定,这个命题现在可以被应用到它本身内所包含的各特殊事例上了。
a)首先可以应用到效用性的概念上。——我们根据前面建立的程序来研究由效用性概念所假设的综合:
α)在效用性的交替里,形式的活动规定着实质的活动,反之亦然。β)在效用性的交替里,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亦然。
γ)综合统一的活动规定着综合统一的交替,反之亦然,就是说,活动与交替本身是综合统一的。
α)为了在效用性的概念里有可能假设交替而设定之为前提的活动,按照单纯的形式来说,是一种让渡。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从一定的方面说)没有被设定(从另一方面说)而被设定了。交替的实质活动应当通过这种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交替的实质活动当初是非我的一个独立活动,通过这个活动,作为交替的起点的那个端项亦即自我中的受动才是可能的。交替的实质的活动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着,被奠立着、被设定着,这显然就是说,非我的这种活动本身乃是这样的活动,它是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借助于它的设定作用而被设定起来的。而且它之所以被设定,仅仅因为有某种东西没有被设定。(这个没有被设定的东西会是个什么,我们现在必须加以探讨。)——非我的活动因而被划定了一个局部的范围,而形式的活动就是这个范围。非我只在这个意义上是活动的,即它是由于一个不设定而被自我(形式的活动属于这个自我)设定为活动的。——没有一个由于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就没有非我的活动。反之,我们说实质的活动,也就是说非我的独立活动,奠立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也就是过渡,由于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根据上面的一切说法,这话显然等于说它应当把过渡规定为一个过渡,它应当设定一个X,这个X指明某一个端项的不完全性,从而不得不把这个端项设定为交替的端项,并通过这个交替端项而另设定一个与之交替的第二个端项。这第二个端项就是作为受动的受动。因此,非我作为根据奠立着不设定,并且因而制约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形式的活动通过一个不设定,根本不设定什么他物,但是,不设定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因而整个假设的行动也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被封闭在非我的活动范围之内。——没有非我的活动——就没有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
(现在我们已经非常接近前面接触过的那个争论,只是稍微缓和了一点。第一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唯心主义,非我的一切实在性都只不过是一种从自我让渡过来的实在性。第二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实在主义:如果不是已经预先设定一个非我的独立的实在性、一个自在之物为前提的话,那么,实在性就不可能被让渡。因此,现在要建立的综合,必须完全负责来解决争论,指出唯心主义与实在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两个命题可以综合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同一的。这就要在下述意义上才能实现:在非我中是活动,在自我中就是受动(利用设立对立面的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设定自我的受动代替非我的活动。这样,利用假设的综合,在效用性概念里,自我的受动与自我的活动,不设定与设定就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在效用性概念里,两个命题所说的是,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和自我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完全是一回事:它们并不表示不同的行动,而是表示了同一个行动。没有哪一个是对方的根据,也没有哪一个以对方为根据,因为两者是同一个东西。
我们进一步来反省这个命题。它本身包含着下列命题:a)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就是说,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b)因此在非我中被设定的东西,恰恰就是这样的东西:不设定,或者说否定那在自我中没有被设定的东西。行动回到了自己本身:只要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那它本身就是非我。但是,由于它毕竟是自我,所以它必须设定:而且由于它不在自我中设定,所以在非我中设定。但是,尽管这个命题现在已经经过如此严格的证明,常识毕竟还在继续反对它。我们想找出这种反对的理由,以便使常识方面的论断至少暂时平息下来,等到我们能够指出它们的统辖领域之后,才能使它们真正满意。
在前面列举的那两个命题里,设定这个词的意义明显地有双重含义。常识感觉到了这一点,所以坚持不同意。——非我在自我中不设定什么东西,或者否定什么东西,意思是说:对于自我而言,非我根本不进行设定,而只是从事扬弃,因此,非我是在这个意义上与自我在质上相对立,并且是自我的一个规定的实在根据。——但是,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并不是说自我根本不进行设定,它当然是进行设定的,因为它不设定被它设定为否定性的那种东西,——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而只是说,自我只部分地是不进行设定的。因此,自我不在质上而只在量上与自己本身相对立。因而它只是自己本身中的一个规定的理想根据。——它不设定什么东西于自身,与它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乃是同一回事。因此,自我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并不表示其他什么,只不过是说,它是自己本身中的规定,即它的受动的根据,它仅仅是理想根据。
非我中这种单纯理想地设定起来的东西应当实在地就是自我中的一个受动的根据。理想根据应当变成实在根据,而这一点是人们的独断癖性所不能理解的。——我们可以使这种独断癖性陷于极大的困惑,如果我们让非我象独断癖性所乐意那样作为实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