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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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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意识的最终根据乃是通过一个可以从不同方面看待的非我而发生的自我与其自己本身之间的交互作用。这是一个圆圈,有限精神既不能跳出它,而如不弃绝理性,如不愿意毁弃自身,就也不能盼望跳出它。
  有趣的也许是下面这种责难:如果按照上述规律,自我凭着理想性活动把一个非我设定为自我自己之所以受到限制的说明根据,从而把这个非我吸收到自身中去,那么,自我岂不是把这个非我本身设定为一种(在某一有限概念中)受到限制的东西了吗?假定这个客体〔亦即非我〕=A,那么,自我的活动本身必然是在设定这个A的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因为自我的活动碰上了一个受到限制的客体。但是,自我永远不能、因而在当前这个事例中也不能自己限制自己。因此,当自我限制那个无疑已被吸收到自我中去的A时,自我本身一定已被一个未被吸收到自我中去的、因而还完全不依存于自我的B所限制了。——我们承认所有这些情况,但是,我们说:就连这个B也是可以重新被吸收到自我中去的。责难者承认我们指出的这一点,但从他那一方面又提醒道:为了有可能去吸收B,自我就必定是更进一步被一个独立的C所限制了。这样你来我去,辗转推演,以至无穷。争论的结果也许是:这样永远推演下去,我们固然不能向我们的对方指出任何一个时刻,说在这个时刻里,自我的努力不会遇到一个在自我之外现存着的独立的实在。而我们的对方也同样不能向我们指出任何一个时刻,说在这个时刻里,这个独立的非我能够不为自我所表象,从而能够成为不依存于自我的。那么,我们的反对者想通过上述论证加以证明的那个独立自存的非我,或者说他的那个自在之物,究竟在哪里呢?显然不在任何地方而又在一切地方。随便在什么地方,只要人们占有它,那里就有它,而人们一想去把捉它,它就逃走了。自在之物这个东西是为自我的,是对自我而言的,因而它是在自我之中的,但它又应该不在自我之中,于是就成了矛盾。然而这个矛盾作为一个必然的观念的对象,必须被当作我们进行一切哲学思辩的根据,并且一直就已经充当了有限精神的一切思辩和一切行为的根据,只不过人们不曾清楚地意识到它以及它所包含的矛盾罢了。人类和一切有限精神的整个机制就是建立在自在之物对自我的这种关系上的。要想改变这个情况就意味着要取消一切意识并随之取消一切现实存在。
  知识学所以使思维不很深刻的人产生思想混乱从而受到种种肤浅虚假的责难,都仅仅是因为人们没有掌握前面提出的那个观念,没有坚持那个观念。人们可以用两种〔反思〕方式对它得出不正确的理解。一种方式是,人们只想到它既然是一种观念,那它就必定是在自我之内的。有这样想法的人,如果还是个坚定的思想家的话,他就成为观念论者,他就独断地否认在我们之外有任何实在。或者人们坚决相信自己的感觉,因而他就否认明摆着的事实,用人类常识的权威反驳知识学的论证(其实,正确理解的知识学是同常识最一致的),并谴责知识学本身是观念论,因为人们不理解它的含义。
  另一种方式是,人们只想到这个观念的对象是一种独立的非我,因而这些人就成了超验的实在论者,或者说,假如他知道一些康德的思想而又没吃透整个康德哲学的精神,他就从他自己的超验论出发(这是人们还从来没提出过的东西),谴责知识学是超验论,他竟没想到他自己的武器所打击的只是他自己。——这两种方式的反思都不应该搞,大家既不应单独反思这一方式,也不应单独反思另一方式,而应该对两个方式同时加以反思,应该翱翔于这个观念的两个相反的规定之间。这就是创造性的想象力的工作。而创造性的想象力毫无疑问是任何人都具备的,因为假如谁不具备它,谁就任何一个表象也不会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使他的想象力得到了自由的发挥,以便能靠它来进行合乎目的的创造性活动。甚至那求之不得的想象在幸运的一瞬间象一道电光闪现在人们的心灵之前,人们也未去抓住它,分析它,牢牢记住它,以便随时运用。一个人在进行哲学思维时是才智纵横,还是兴趣索然,全取决于这种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知识学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科学。它是决不能单凭字面,而只有通过精神才能得其真谛的。因为它的基本观念必须依靠创造性的想象力本身从研究它的人的身上诱发出来。其实任何一门追溯人类知识最终根据的科学从来都不能不是这样,因为人类精神的全部工作都从想象力出发,而想象力则只能由想象力予以把捉。因此谁的这一天赋如果已经被弄得无可挽救或被扼杀了,那他当然就永远不可能深入理解这门科学。但是,其所以不可能,他决不该从这门科学本身里寻找这个根源(这门科学只要真正去理解是很容易理解的),他只可归咎于他自己没有能力。
  从内部来说,我们提出的观念是整个建筑物的基础,同样,从外部来说,建筑物的安全可靠也是奠立在这个观念之上的。不立足于这个观念,不随同这个观念而立足于知识学固有的基地上,要想对任何一个对象进行哲学思维都是不可能的。知识学的任何反对者,都必定或许是蒙着眼睛站在知识学的场地上,使用知识学的武器对知识学进行论战。扯下他眼睛上的蒙布,让他看见他所站立的场地,总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所以,知识学根据事情的本性有充分的权利预先声明,尽管它会被许多人误解,为更多的人所根本不理解,尽管它不仅就现在这个非常不完备的表述形式来说,而且就单独一个人所可能完成的最完备的表述形式来说,也是每一个细节都将需要大大加以修改订正的,然而就其基本特征来说,它是任何人在任何时代都不会驳倒的。
  A6.第三定理在自我的努力里,同时就有非我的一个反努力被设定起来,以与自我的努力相平衡。
  首先就方法问题说几句话!——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我们只与知性打交道,在这里,我们打交道的是被认识者。在那里,我们的问题是:某种东西是怎么被设定、被直观、被思维的等等,在这里,问题是:什么东西被设定了?因此,如果说知识学终归需要一门关于自在之物的科学的形而上学,而这样一门科学应该由知识学的要求而成立的话,那么,知识学就不能不〔将这个任务〕交托给它自己的实践部分来承担。正如事情越来越清楚表明的那样,〔知识学的〕实践部分谈论的唯一问题乃是一个原始实在的问题。而且,如果有人问知识学“自在之物是怎样的一些东西?”的话,那么,它没有别的话可说,只能回答:“它们就是象我们应该使之成为的东西那样。”通过这样的回答,知识学决不会变成超验的。因为我们在这里将要揭示出来的所有的东西,也都是我们自身中现在就有的东西,我们只是发现了它们,把它们从我们自身端出来。这是因为在我们之内有着某种东西,非经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就无法予以充分说明。我们知道,我们在思维它,在按照我们的精神规律思维它;我们知道,我们因此而决不能从我们自身中超脱出来,决不能说存在着什么无主体的客体。
  自我的努力应该是无限的,应该没有因果性。〔可是〕,人们思维努力的时候,只能以一个反努力为条件。这个反努力同努力保持平衡,这就是说,它与努力具有等量的内在力量,彼此势均力敌。关于这样一个反努力的,以及关于上述那种平衡对等的概念,都是本来就已经包含在努力这个概念里的,是可以通过分析从努力概念中引申出来的。没有这两个概念,则努力概念就自相矛盾。
  1.努力概念是关于一个不是原因的原因的概念。但是,每一个原因都预设活动,都以活动为前提。一切努力的东西都有力量。假如它没有力量,它就不会是原因,而说它不是原因就与上面的说法矛盾了。
  2.努力既然是努力,就必然具有它特定的活动量。它所以活动,是为了成为原因。现在,它变不成原因,达不到它的目的,它就是被限制了。假如它没受限制,那它就会变成原因,不会是努力,而这是与上述论证相矛盾的。
  3.有努力者并不受自己本身限制,因为努力概念里就包含有它追求因果性的意思。假如它限制自己本身,那它就不会是有努力者。因此,每一努力都必定受一个与努力者的力量相反的力量所限制。
  4.同样,这种对立的力量必定也是有努力的,这就是说,首先,它必定是为了实现因果性。假如它不是旨在实现因果性,那它与对立者之间就没有接触点。因而它必定不具有因果性。而假如它没有因果性,那它就完全毁掉了对立者的努力,从而完全毁掉了它自己的力量。
  5.两个互相对立的努力者,其中没有一个能有因果性。
  假如它们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有因果性,则其对方的力量就会被毁掉,就会不再是具有相反的努力的东西。由此可知,双方的力量必定是保持平衡的,势均力敌的。
  A7.第四定理自我的努力,非我的反努力,以及两者的力量平衡,都必须被设定起来。
  A.自我的努力已被设定为这样的:
  1.根据反思的普遍规律,它一般被设定为某物。因此,它不是被设定为活动,不是被设定为活动着的某种东西,而是被设定为某种固定不动的东西。
  2.它被设定为一种努力。努力在于实现因果性。因此,按照它的性质,它必须被设定为因果性。现在,这种因果性不能被设定为和非我有关。因为假如那样的话,则被设定的就会是一种实在的起作用的活动,而不是努力。假如是活动的话,则活动只能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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