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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而产生的真理。在这一意义上,每个人都强烈要求重视传播的伦理方面,即试图为日常实践中无约束的对话建立条件。
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他们各自对权威和传统问题的不同看法。哈贝马斯把我们的浸入到传统之中的做法视为是理解过程所必不可少的,而且把权威等同于表达这一传统的能力。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则关注对体现在机构中的传统可以系统地歪曲传播过程的方式的批判。哈贝马斯反对伽达默尔的观点,认为人们不能把传统的合法性看做是既定的,因为正是由于批判的缺乏而使“意识形态上冻结了的依从关系”出现了。作为回答,伽达默尔论证说这一反思可能性(包括批判的反思)是依赖于我们对传统的文化适应。据此,哈贝马斯过高地估价了反思,因为反思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想当然以为然的先入之见和偏见的限制。
另外,伽达默尔声称,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没有超出诠释学的理解——用他的话来说,它包含了对无法证实的偏见的抵制。哈贝马斯因此被指责在理解(作为对传统偏见的肯定)和批判反思(作为对传统偏见的打破)之间建立了虚假的二等分。哈贝马斯的反驳是:仅仅建立在操母语者的自然语言能力之上的理解的本体论具有过度的限制性,这一观点贬低了试图超越普通语言能力的直觉性质的社会理论建构的价值。
麦卡锡对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之间的主要差别作了很好的总结:
伽达默尔对诠释学的普遍概括建立在对在方法论上超越诠释学观点的可能性持反对意见的逻辑观点上:任何这样做的企图与理解的可能性的条件是不一致的:即与人类存在的语言性和历史性不一致。哈贝马斯的对立观点是,试图通过引入理论因素来缓解理解的具有激进性的情境特点;传播和社会进化理论旨在削弱基础范畴的情境依从和批评理论的假设。(1982,193页)
但是,如上所述,认为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都持互不相容的观点就错了:诠释学可以从批评的角度去探求,而批判理论必然包含着对作为各交际社区基础的传统的吸收。
根据我的研究,组织文化的激进理论的建立要求一方面承认机构约束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要求具备能够揭露和批判变约束为压制和统治的情境的能力。我在前几章中提出的解决办法包括发展一种意识形态和权力的理论,其中意义形成受制于统治集团通过对自然语言的占用而形成产生的歪曲和变形。因此,同伽达默尔一样,我把语言视为经验的首要媒介,但是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我认识到需要建立说明社会政治环境对自然语言的影响的理论观点。
然而哈贝马斯的问题在于,他的理想言语情境的概念唤起了超越权力和意识形态的统治的可能性。即是说,真理只有当话语发生在无约束的环境中时才出现——而这种情况在实际情形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假如把意识形态的概念作为构成的主观性,那么用什么来阻止理想的言语情境自身受制于意识形态上的曲解?我想,对这一明显的矛盾的回答在于否定哈贝马斯把真理和权力(霸权关系)分离开的做法。权力和真理只需被看做是势不两立的,如果假设一方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在批判维护它的权力关系时保持意识形态之外的立场。对这一关系更恰当和更有成效的看法是,它在意识形态之外是不可能的,而对在社会机构中形成的约束力和影响意义形成的曲解进行推论渗透是可能的(Giddens,1979,5页;Hall,1985)。这一认识大多决定于这一事实:即意识形态的语言派生于自然语言,并占用了自然语言。例如,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人们或许会说占统治地位的组织意识形态是以统治集团表达技术旨趣——通过自然语言——的能力为基础,从而排除了实践旨趣和解放旨趣。
在这一情境中,吉登斯(1979,1981,1982)建立的行为主体人的概念及伴随的“控制的辩证关系”的概念对权力和真理的重新统一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前几章中所示,吉登斯认为公共机构的结构既有推动又有抑制作用。行为主体人不仅仅服从于强加的组织结构的约束和统治,而且还能够利用组织的规则和资源进行改造活动。虽然组织成员从未能逃脱组织结构的约束,但是他们可以依靠自然语言,通过推论来认识机构的意义形成,从而明确表达解放旨趣。虽然哈贝马斯不会反对这一观点,但是很难看到他的理想的言语情境(及其唤起的自我反思)如何能够在组织结构的语境中得到预测。
因此,吉登斯为保留居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允许在不采用意识形态之外的观点的情况下来对这一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在某种意义上,吉登斯的推论渗透的概念——即“每一位社会行为者都非常了解他或她作为其成员的社会再现的条件”这一事实(1979,5页)——把罗蒂的竞争概念置于社会机构的框架中。即是说,它提供了表达绕过被接受的、教条式的有关“存在着什么”的说法的话语模式。伯恩斯坦用以下方式总结了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可能性:
我们当代形势的特点不仅仅是我们一直无法控制的强大力量的衰竭或者是使我们总是无法捉摸的专业技术的传布,而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即权力创造了反权力(抵抗),并显示了权力的脆弱,正是暗中破坏并禁止公社生活的力量创造了新的、且常常是难以预测的社会连带关系的形式。(1983,228页)
伯恩斯坦不希望把吉登斯的理论观点扩展得太远,看来他的确为困扰着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的某些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他的“我们不应该把传统让与因循守旧者!”(1979,7页)的观点标明他对社会知识沉积于机构形式和实践中的程度的认识。但是吉登斯和伽达默尔不同,他更关注传统服务于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再现的方式。这样,传统可以被看做统治的工具(权力关系的再现),而不仅仅作为真理从中浮现的几种观点融合的基础。
与此类似,吉登斯认识到哈贝马斯关于受到系统歪曲的传播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因为他把意识形态和对推论渗透的歪曲和限制联系起来。推论渗透的概念也可以与哈贝马斯的自我反思的概念紧密相联(通过自我反思解放旨趣得以实现)。但是与哈贝马斯相比,吉登斯未能把反思过程置于一组理想环境的条件中。自我反思(推论渗透)包含根据旨趣而不是依据统治群体来重新构建组织的规则和资源系统。换言之,组织成员建立了某种程度的推论意识,后者使他们能够解构居支配地位的组织意识形态。这并不是由意识形态之外的观点得到完成的,而是包含着对作为该意识形态基础并表达该意识形态的规则和推论实践的利用和转换。
正如第五章所示,组织符号体系可以被居支配地位的旨趣占用以形成并再现某一特定的组织意识形态。这意味着不能把某一符号体系说成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例如,意识形态语言对科学语言);相反地,只有当符号体系为某群体的利益维持和再现统冶关系时,符号体系才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在推论渗透的情境中,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占用其他形式的组织话语而从统治旨趣的压抑下解放出来;例如,避免使用强调技术旨趣的组织语言而采用强调实际-道德、生活质量问题的方式来谈论组织生活。
但是,这儿有一个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涉及到研究者在知识的产生中所起的作用(即,对组织结构的洞察)。由于研究者受功能主义范式的影响,这个问题基本上不成问题,因为按照实证主义哲学,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严格的分叉。即,研究者的作用在于找到最有效的手段来准确表达所描述的现象,并且,最终在某些变量发生作用的情况下,能够对某一研究对象的行为方式作出类似法则的概括。理想的情形是,研究者扮演了被动的观察者的角色,只是起到操纵适当的变量的作用,并尽可能用中立的观察语言不带偏见地来描述这些操作的结果。如果研究者被认定使用了除研究工具以外的其他方式对研究对象施加了影响,那么由此收集的任何数据都被认为是受到了污染。
但是,在本章最后一节,我想对上面讨论的认识论问题中出现的某些方法论上的含义作出解释。显然,研究者作为中立观察者的角色是不适当的。相比之下,我希望提出一种明确带有价值观的、而不是不含价值观的方法论观点。
激进的方法论
克利福得·格尔茨用以下论述深刻描绘了从功能主义到社会科学中的解释理论的转移:
从试图把社会现象编织到巨大的因果关系结构中去以进行解释的做法,转向将这些社会现象置于意识的局部框架中进行解释,这样也就是把一组图示的困难代之以一组大部分未经图示的困难。不偏不倚、概括性和经验基础,一如逻辑力量,是任何名副其实的科学的标记。那些持决定论的人通过假定描写和评价之间有根本区别并把他们自己局限到描写观点一边去的做法来追求那些难以捉摸的事物,而那些持解释论者则否认描写和评价的区别是根本性的,或者他们发现自己多少有点脚踩两头,被禁止采用如此机敏的策略。(1983,6页)
如果认为功能主义者和社会科学中的解释论采用截然相反的探求方式,那就错了;的确,就具体的研究方法而言,很多技巧对两种理论体系都适用——如不确定的采访,调查问卷,等等。但是,正如格尔茨指出的,这正是差异很大的理论范式所追求的目标。与功能主义者相比,以诠释学为依据的研究者对“从社会行为者的角度”来建立社会世界的图景更感兴趣。他们致力于格尔茨(1973)所说的“浓笔描写”中,即对某一特定社会语境进行原位描写,试图对行为主体人怎样着手对理解他们的世界作深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