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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3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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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

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

既断还职。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诸掌刑狱,辄纵

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

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

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

下,鐐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

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臀受;拷词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

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诸南北兵马司,

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诸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

视,与有司同。

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

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

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祭令

诸国家有事于效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之后,散齐宿于正寝,致

齐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

人,不与秽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诸岳镇名山,国家之所秩祀,

小民辄僣礼犯义,以祈祷亵渎者,禁之。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礼有常,

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辄敢馆谷于内,有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

工官辄敢营造于内,并行禁之。诸书院同。诸每月朔望,郡县长吏率其参佐僚属,

诣孔子庙拜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者,

于农隙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学规

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

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诸国子生悖慢师长、

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

违限、执事失误、忿戾斗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余者初犯戒谕,

再犯、三犯约量责罚。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

责。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

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诸国子

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

三犯除名。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

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

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较。汉人

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

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卫者,给假三日;余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郎

禀说,附历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

会食,第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

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诸教官在任,侵资

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从廉访司纠之;任满,有司

辄朦胧给由者究之。诸赡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财纵令

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究之。诸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

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无异,下本学养赡,仍移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调

官改正。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粮者,禁之。教官不称

职者,廉访司纠之。诸在任及已代教官,辄携家入学,亵渎居止者,从廉访司纠

之。

诸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

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罚俸有差。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

精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

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

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

并从官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诸临阵先退者,处死。诸统军

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

死,虽会赦,罢职不叙。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

背约失期,形分势路,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

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

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

十七,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诸军户告

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宪之。诸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

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至于

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

罪解降。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

弟子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

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户婚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诸系官当差人

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诸僧道还俗,兄弟析居,

奴放为良,未入于籍者,应诸王诸子公主驸马毋拘藏之。民有敢隐藏者,罪之。

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马呈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

罪之。诸官吏占人户供给私用者,治罪。

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

偿。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

罪之。诸民户流移,所在有司起遣复业,辄以阑遗人收之者,禁之。诸鳏寡孤独,

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

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诸被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

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

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劫财物,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

住,有司依前存养,其余有子弟者,验其家口,计程远近,支与行粮,次第押还

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断遣。

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为奴婢,居外附籍

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者,没入其家财。诸收捕叛乱军人,掠取生口,

并从按治官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公据者,以掠

良民之罪罪之。诸群盗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仍还为民。

无亲属可收系者,使男女相配,听为民。其留贼所者,悉纵之。诸收到被掠妇人,

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与之嫁聘,所得聘财,与资妆束。诸军民官辄

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者,罪之。诸籍没人口,元主私典卖者,追收入官,征

价还主。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诸

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余悉勿与。其有横敛于民,从台宪究之。

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

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

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其无妻子者,蠲除之。诸父母在,分财异

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

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疾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若买主权豪,

官吏阿徇,不即过割,止令卖主纳税,或为分派别户包纳,或为立诡名,但受分

文之赃,笞五十七,仍于买主名下,验元价追征,以半没官,半付告者。首领官

及所掌吏,断罪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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