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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第1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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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后不言屋,

制亦尽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无五室之文,郑注云:“五室者,

亦据夏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因殷则有,灼然可见。《礼记·明堂位》曰:

“太庙天子明堂。”言鲁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礼乐,鲁之太庙与周之明堂同。

又曰:“复庙重檐,刮楹达向,天子之庙饰。”郑注:“复庙,重屋也。”据庙

既重屋,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坏。”《五行志》曰:

“前堂曰太庙,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庙太室之

上屋也。”《周书·作洛篇》曰:“乃立太庙宗宫路寝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

亢重廊。”孔晁注曰:“重亢累栋,重廊累屋也。”依《黄图》所载,汉之宗庙

皆为重屋。此去古犹近,遗法尚在,是以须为重屋。明堂必须为辟雍者何?《礼

记·盛德篇》云:“明堂者,明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阴阳录》曰:

“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以象天,内有太室以象紫宫。”此明堂有水之明文

也。然马宫、王肃以为明堂、辟雍、太学同处,蔡邕、卢植亦以为明堂、灵台、

辟雍、太学同实异名。邕云:“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则谓之清庙,取其正

室,则曰太室,取其堂,则曰明堂,取其四门之学,则曰太学,取其周水圜如璧,

则曰璧雍。其实一也。”其言别者,《五经通义》曰:“灵台以望气,明堂以布

政,辟雍以养老教学。”三者不同。袁准、郑玄亦以为别。历代所疑,岂能辄定?

今据《郊祀志》云:“欲治明堂,未晓其制。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

一殿无壁,盖之以茅,水圜宫垣,天子从之。”以此而言,其来则久。汉中元二

年,起明堂、辟雍、灵台于洛阳,并别处。然明堂亦有壁水,李尤《明堂铭》云

“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须有辟雍。

夫帝王作事,必师古昔,今造明堂,须以《礼经》为本。形制依于周法,度

数取于《月令》,遗阙之处,参以馀书,庶使该详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阶,上圆

下方,四阿重屋,四旁两门,依《考工记》、《孝经》说。堂方一百四十四尺,

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八达二十八柱,堂高三尺,

四向五色,依《周书·月令》论。殿垣方在内,水周如外,水内径三百步,依

《太山盛德记》、《觐礼经》。仰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配祖宗,

弘风布教,作范于后矣。弘等学不稽古,辄申所见,可否之宜,伏听裁择。

上以时事草创,未遑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改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

并议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

太簇,歌应钟,皆是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簇

为宫,姑洗为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

他月放此。”故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辩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

于律,律生于辰。”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

义无停止。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

水相,立冬水王木相。还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

钟为宫,十三月不以太簇为宫,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

不通哉?刘歆《钟律书》云:“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

宫冬律,雨雹必降;冬宫夏律,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

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

礼作还相为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

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

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

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

四也,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

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馀以次运行,

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

数。准之状如瑟,长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

未知延寿所承也。至元和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

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大史丞弘试宣十二

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

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

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

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京房之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

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

《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

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

其音。”《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

吕为调。奏者谓堂下四悬,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

宫称调,其义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

乃以林钟为调,与古典有违。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

制十二笛。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

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

不取其正,先用其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义,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事在《音律

志》。是后议置明堂,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事在《礼志》。上甚敬重之。

时杨素恃才矜贵,轻侮朝臣,唯见弘未当不改容自肃。素将击突厥,诣太常

与弘言别。弘送素至中门而止,素谓弘曰:“大将出征,故来叙别,何相送之近

也?”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谓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

屑怀。

寻授大将军,拜吏部尚书。时高祖又令弘与杨素、苏威、薛道衡、许善心、

虞世基、崔子发等并召诸儒,论新礼降杀轻重。弘所立议,众咸推服之。仁寿二

年,献皇后崩,三公已下不能定其仪注。杨素谓弘曰:“公旧学,时贤所仰,今

日之事,决在于公。”弘了不辞让,斯须之间,仪注悉备,皆有故实。素叹曰:

“衣冠礼乐,尽在此矣,非吾所及也!”弘以三年之丧,祥禫具有降杀,期服

十一月而练者,无所象法,以闻于高祖,高祖纳焉。下诏除期练之礼,自弘始也。

弘在吏部,其选举先德行而后文才,务在审慎。虽致停缓,所有进用,并多称职。

吏部侍郎高孝基,鉴赏机晤,清慎绝伦,然爽俊有余,迹似轻薄,时宰多以此疑

之。唯弘深识其真,推心委任。隋之选举,于斯为最。时论弥服弘识度之远。

炀帝之在东宫也,数有诗书遗弘,弘亦有答。及嗣位之后,尝赐弘诗曰:

“晋家山吏部,魏世卢尚书,莫言先哲异,奇才并佐余。学行敦时俗,道素乃冲

虚,纳言云阁上,礼仪皇运初。彝伦欣有叙,垂拱事端居。”其同被赐诗者,至

于文词赞扬,无如弘美。大业二年,进位上大将军。三年,改为右光禄大夫。从

拜恒岳,坛场珪币,墠畤牲牢,并弘所定。还下太行,炀帝尝引入内帐,对皇

后赐以同席饮食。其礼遇亲重如此。弘谓其诸子曰:“吾受非常之遇,荷恩深重。

汝等子孙,宜以诚敬自立,以答恩遇之隆也。”六年,从幸江都。其年十一月,

卒于江都郡,时年六十六。帝伤惜之,赠甚厚。归葬安定,赠开府仪同三司、光

禄大夫、文安侯,谥曰宪。

弘荣宠当世,而车服卑俭,事上尽礼,待下以仁,讷于言而敏于行。上尝令

其宣敕,弘至阶下,不能言,退还拜谢,云:“并忘之。”上曰:“传语小辩,

故非宰臣任也。”愈称其质直。大业之世,委遇弥隆。性宽厚,笃志于学,虽职

务繁杂,书不释手。隋室旧臣,始终信任,悔吝不及,唯弘一人而已。有弟曰弼,

好酒而酗,尝因醉,射杀弘驾车牛。弘来还宅,其妻迎谓之曰:“叔射杀牛矣。”

弘闻之,无所怪问,直答云:“作脯。”坐定,其妻又曰:“叔忽射杀牛,大是

异事!”弘曰:“已知之矣。”颜色自若,读书不辍。其宽和如此。有文集十三

卷行于世。

长子方大,亦有学业,官至内史舍人。次子方裕,性凶险无人心,从幸江都,

与裴虔通等同谋弑逆,事见《司马德勘传》。

史臣曰:牛弘笃好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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