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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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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边沁是一个设计警察社会的傅立叶(Fourier)“,法朗斯泰尔(Phalanstery)就具有全景敞视建筑的形式。但是,这是对一种十分现实的对付个人的技术的抽象概括。它之所以不受称赞的原因很多,最明显的原因是,它所产生的话语除了在学术分类表中之外,很少获得科学地位。但是,实际原因无疑是,它所运用和加强的权力是一种人对人直接行使的物理权力。不光彩的显赫有一种不情愿承认的起源。但是,把规训技术与诸如蒸汽机或阿米奇(Amici)”的显微镜的发明相比较,是不公正的。规训技术远远不如它们,但在某种意义上又远远超过它们。如果必须为规训技术寻找一种历史等价物,至少是一个可比较的点,那么应该在“审问”技术中寻找。

18世纪的人发明了规训和检查的技术,就像中世纪的人发明了司法调查。但是,他们所使用的手段是截然不同的。调查程序是一种古老的财政和行政技术。它的发展首先是与12世纪和13世纪教会的改组和君主国的发展相联系的。当时,它在很大程度上先后渗透进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的审判规程中。一种对被目击和可证实的真相的权威性调查,是与旧式的发誓、神裁法、法庭决斗、上帝的最后审判的方法乃至私下了结的方法格格不入的。调查乃是把通过一些有节制的技术来确定真相的权利归为己有的君主权力。现在,虽然调查自那时起已成为西方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人们不应忘记它的政治起源,它与国家的和君主主权的诞生的联系,它后来的扩展和它在知识形成中的作用。实际上,在经验科学的建立中,调查无疑一直是简陋的但却基本的因素。众所周知,这种经验知识是在中世纪末迅速释放出来的,而调查是这种知识的法律一政治母体。或许可以说,在古希腊,数学是从测量技术中诞生的;在中世纪末,自然科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调查实践中诞生的。涵盖世界万物的伟大经验知识把万物转述为一种不确定话语的秩序。这种话语观察、描述和确定“事实”。(当时西方世界刚刚开始从经济和政治上征服这个世界。)这种伟大的经验知识无疑是从宗教法庭中找到自己的运作原型——我们现在的宽松气氛已经使我们淡忘了宗教法庭这个重大的发明。但是,正如政治一法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宗教的和世俗的调查对于自然科学具有重大的意义,规训分析对于关于人的科学也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关于人的科学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曾使我们“人类”感到欢欣鼓舞,但它们的技术母体乃是这些卑微、恶毒、繁琐的规训及其调查。这些调查对于心理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犯罪学以及其它许多奇怪的科学的重大意义,与可怕的调查权力对于有关动物、植物或地球的冷静知识的意义是相同的。不同的权力产生不同的知识。在古典时代的开端,培根(Bacon)”为经验科学制定了一种调查方法论。有哪一个伟大观察家会给人文科学提供检查的方法论呢?当然,这种事情是不可能有的。因为虽然调查在成为经验科学的一种技术的过程中脱离了作为自身历史根源的审问程序,但是检查始终是与规训权力极其紧密地相联的。它是由后者塑造的。它一直是而且依然是纪律的一个内在因素。当然,它似乎曾经将自己与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结合起来,从而经历了一种思辨的洗礼。而且,实际上,它以考试、面谈、讯问和会诊的形式出现,显然是为了矫正规训的各种机制:教育心理学被认为是用于矫正学校的严厉刻板,医疗或心理谈话被认为是用于矫正工作纪律的后果。但是,我们不要产生误解。这些技术仅仅是把个人从一种规训权威转交给另一种规训权威,而且它们以一种集中的或程式化的形式复制每种规训特有的权力一知识图式(关于这个问题,参见Tort)。促成自然科学出现的伟大调查已逐渐脱离了它的政治一法律原型,而检查依然被束缚在规训技术中。

在中世纪,调查程序通过一种来自上面的进程逐渐取代了旧的起诉式司法。而规训技术则是偷偷地似乎是从下面侵入基本上是审问式的刑事司法“。现代刑罚的所有重大的扩展变化——对罪行背后的罪犯的关注,对具有矫正、治疗和规范化作用的惩罚的关注,对被视为具有测量、评估、诊断、治疗和改造每个人的不同权力的权威的裁定行为的区分,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规训检查渗透进司法审问。

现在刑事司法的应用点,即它的“有用的”对象不再是与国王肉体相对立的罪犯肉体,也不是一种理想契约的法律主体,而是受规训的个人。“旧制度”下刑事司法的极端表现是将试君者碎尸万段。这是最强大的权力征服最严重的罪犯的肉体的表现。罪犯被彻底消灭就使得罪行彻底显示自己的真相。今天理想的刑罚目标应该是一种无限期的规训:一种无终止的审问,一种无限扩展乃至精细入微的调查,一种能够同时建立永不结束的卷宗的裁决,一种与冷酷好奇的检查交织在一起的精心计算的宽大刑罚,一种既不停地根据一种不可企及的规范测量差距又竭力促成无限逼近该规范的运动的程序。公开处决是宗教法庭支配下的一种程序的逻辑顶点。把个人置于“观察”之下的做法则是浸透了规训方法和检查程序的司法的自然延伸。因此,对于下述情况,即具有正规的编年资料、实行强制劳动、具有监视与登记机构以及继续执行并扩大法官职能、维持正常状态的专家的分格式监狱,变成现代的刑罚手段,难道还有什么可惊异的吗?对于监狱与工厂、学校、兵营和医院彼此相像,难道值得大惊小怪吗?

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如果说监狱是与新法典一起诞生的,那就大错特错了。监狱这种形式在刑法体系系统地使用它之前就存在了。当整个社会处在制定各种程序——分配人员,固定他们的空间位置,对他们进行分类,最大限度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时间和力量,训练他们的肉体,把他们的连续动作编入法典,维持他们的彻底可见状态,在他们周围形成一种观察和记录机器,建立一套关于他们的知识并不断积累和集中这种知识——时,监狱已经在法律机构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体现了监狱制度,尽管法律还没有把它规定为典型的刑罚。诚然,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有一种拘留刑罚。但是,这实际上是刑罚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形成的强制机制的接受。刑事拘留的“原型”——根特监狱、格洛斯特监狱和沃尔纳街监狱——一标志着这种转变的最早几个明显可见的点,而不是标志着革新或起点。监狱这个惩罚武库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确实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但是,它也是新的阶级权力正在展开的那些规训机制的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规训机制征服了法律制度。在那个世纪之交,一种新的立法把惩罚权力规定为社会以同样方式对所有社会成员施展的一般职能,在这种权力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把拘留变为典型的刑罚时,新立法引进了某种权力特有的支配方式。司法被说成是“平等”的,法律机制被说成是“自治”的,但是它们包含着规训征服的一切不对称性。这种状况就标志着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R。SSi,169)的诞生。

人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监狱惩罚旋即便具有了不言而喻的性质。在19世纪最初几年,人们还把它视为新奇之物。但是它显得与社会的职能本身是如此紧密而深入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它把18世纪改革家所设想的其它一切惩罚手段都抛进忘川。它似乎是历史运动本身的产物,人们别无选择。“立法者使监狱成为我们目前刑罚体制的基础和几乎全部内容,并不是出于偶然,也不是兴之所至。这是观念的进步和道德的改善”(VanMeenan,529一530)。此外,虽然一个世纪之后,这种不言而喻性有所改变,但它并没有消失。我们都意识到监狱的各种弊病,知道虽然它并非无效,但也是有危险的。然而人们无法“想像”如何来取代它。它是一种令人厌恶的解决办法,但是人们似乎又不能没有它。

监狱的“不言而喻”的性质,即我们发现很难割舍它,首先是由于它采用了“剥夺目由”的简单形式。在一个自由受到推崇、自由属于一切人、每个人都怀着一种“普遍而持久”的情感向往自由的社会里,监禁怎么会不成为典型的刑罚呢?这是因为失去自由对一切人都是同样重要的。与罚款不同,这是一种“平等”的惩罚。监禁是最明晰、最简单、最公平的刑罚。此外,它能够用时间来量化刑罚。在工业社会里,有一种工资形式的监禁。这种形式构成了它在经济上的“自我证明”,能够使监禁显得是一种补偿。通过征用犯人的时间,监狱似乎具体地体现了这样的观念:罪行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了整个社会。按日、月和年头计算的,在罪行与时间之间定出量化等式的刑罚,有一种经济一道德的自我证明。于是,人们就经常听到这种与严格的刑法理论相反的却与惩罚的作用相一致的说法,即坐牢的人是在“还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用时间来衡量交换是“自然”的,监禁也同样是“自然”的。

监狱的自我证明还基于它自身的角色。它被设想为或被要求成为一种改造人的机构。当监狱进行监禁、再训练、从而造就驯顺者时,纯粹是稍稍有点强化地模仿了在社会中已有的各种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怎么会不被人们一下子就接受了呢?监狱很像是一个纪律严明的兵营、一所严格的学校、一个阴暗的工厂。监狱与它们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这两重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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