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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1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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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后或遇岁荒,或因边警,或大兴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讫不能止。此举、贡、

荫、例诸色监生,前后始末之大凡也。

监生历事,始于洪武五年。建文时,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

中、下等仍历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级,随才任用,下等者

回监读书。永乐五年,选监生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四夷译书。九年辛卯,钟英

等五人成进士,俱改庶吉士。壬辰、乙未以后,译书中会试者甚多,皆改庶吉士,

以为常。历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仁宗初政,中军都督府奏监生七人吏事勤

慎,请注选授官。帝不许,仍令入学,由科举以进。他历事者,多不愿还监。于

是通政司引奏,六科办事监生二十人满日,例应还监,仍愿就科办事。帝复召二

十人者,谕令进学。盖是时,六科给事中多缺,诸生觊得之。帝察知其意,故不

授官也。宣宗以教官多缺,选用监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御史顾佐之荐,

使于各道历政三月,选择任之,所谓试御史也。监生拨历,初以入监年月为先后,

丁忧、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监,即得取拨。陈敬宗、李时勉先后

题请,一以坐监年月为浅深。其后又以存省、京储、依亲、就学、在家年月,亦

作坐堂之数。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虚旷论。诸生互争年月资次,各援科条。成

化五年,祭酒陈鉴以两词具闻,乞敕礼部酌中定制,为礼科所驳。鉴复奏,互争

之。乃下部覆议,请一一精核,仍计地理远近、水程日月以为准。然文称往来,

纷错繁揉,上下伸缩,弊端甚多,卒不能画一也。初令监生由广业升率性,始得

积分出身。天顺以前,在监十馀年,然后拨历诸司,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

部铨选。其兵部清黄及随御史出巡者,则以三年为率。其后,以监生积滞者多,

频减拨历岁月以疏通之。每岁拣选,优者辄与拨历,有未及一年者。弘治八年,

监生在监者少,而吏部听选至万馀人,有十馀年不得官者。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

不敷拨历,请开科贡。礼部尚书倪岳覆奏,科举已有定额,不可再增,惟请增岁

贡人数,而定诸司历事,必须日月满后,方与更替,使诸生坐监稍久,选人亦无

壅滞。及至嘉靖十年,监生在监者不及四百人,诸司历事岁额以千计。礼部尚书

李时引岳前议言:“岳权宜二法,一增岁额以足坐班生徒,一议差历以久坐班岁

月。于是府、州、县学以一岁二贡、二岁三贡、一岁一贡为差,行之四岁而止。

其诸司历事,三月考勤之后,仍历一年,其馀写本一年,清黄、写诰、清军、清

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项,俱如旧例日月。今国学缺人,视弘治间更甚,请将前件

事例,参酌举行。”并从之,独不增贡额。未几,复以祭酒许诰、提学御史胡时

善之请,诏增贡额,如岳、时前议。隆、万以后,学校积驰,一切循故事而已。

崇祯二年,从司业倪嘉善言,复行积分法。八年,从祭酒倪元璐言,以贡选为正

流,援纳为闰流。贡选不限拨期,以积分岁满为率,援纳则依原定拨历为率。而

历事不分正杂,惟以考定等第为历期多寡。诸司教之政事,勿与猥杂差遣。满日,

校其勤惰,开报吏部。不率者,回监教习。时监规颓废已久,不能振作也。凡监

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

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三月上选,满日增减不定。

又有诸司写本,户部十名,礼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

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随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谓之杂历。一年

满日上选。又有诸色办事,清黄一百名,写诰四十名,续黄五十名,清军四十名,

天财库十名,初以三年谓之长差,后改一年上选;承运库十五名,司礼监十六名,

尚宝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后亦定一年上选。又有随御史刷卷一百七

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选。又有礼部写民情条例七十二名,光禄

寺刷卷四名,修斋八名,参表二十名,报讣二十名,赍俸十二名,锦衣卫四名,

兵部查马册三十名,工部大木厂二十名,后府磨算十名,御马监四名,天财库四

名,正阳门四名,崇文、宣武、朝阳、东直俱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胜俱

二名,以半年满日回监。

郡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

未具。迄期,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馀员,弟子无算,

教养之法备矣。洪武二年,太祖初建国学,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

弊极矣。上下之间,波颓风靡,学校虽设,名存实亡。兵变以来,人习战争,惟

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京师虽有太学,而

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

以复先王之旧。”于是大建学校,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

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师生月廪

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生员专治一经,以礼、乐、射、

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颁学规于国子监,又

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盖无地

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

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生员虽定数于国初,未几即命增广,

不拘额数。宣德中,定增广之额: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县以

次减十。成化中,定卫学之例:四卫以上军生八十人,三卫以上军生六十人,二

卫、一卫军生四十人,有司儒学军生二十人;土官子弟,许入附近儒学,无定额。

增广既多,于是初设食廪者谓之廪膳生员,增广者谓之增广生员。及其既久,人

才愈多,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凡初入学者,止谓之附

学,而廪膳、增广,以岁科两试等第高者补充之。非廪生久次者,不得充岁贡也。

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

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

入学。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先以六等试诸生优劣,谓之岁考。一等前列

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

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

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

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生儒应试,每举

人一名,以科举三十名为率。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

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嘉靖十年,尝下沙汰生员之令,

御史杨宜争之而止。万历时,张居正当国,遂核减天下生员。督学官奉行太过,

童生入学,有一州县仅录一人者,其科举减杀可推而知也。生员入学,初由巡按

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

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

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提学,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

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

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

东琼州以属海南道,某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

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

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巡按及

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

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

以岁贡为学校常例。二十六年,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

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与升迁。举

人少者为平等,即考通经亦不迁。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

其待教官之严如此。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

夺廪粮。至正统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

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

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其待诸生之严又如此。然其后教官之黜

降,生员之充发,皆废格不行,即卧碑亦具文矣。诸生上者中式,次者廪生,年

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其累试不第、年逾五十、愿告退闲者,给与冠带,仍复

其身。其后有纳粟马捐监之例,则诸生又有援例而出学者矣。提学官岁试校文之

外,令教官举诸生行优劣者一二人,赏黜之以为劝惩。此其大较也。诸生应试之

文,通谓之举业。《四书》义一道,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三百字以上。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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