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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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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用银,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

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於南畿、浙江、

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

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祖尝折纳

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

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馀万石,折银百万馀两,入内承

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於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

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

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

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

其赋,亩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

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

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时苏州一府,秋

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馀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

埒,其重犹如此。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

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成祖尽革

建文政,浙西之赋复重。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

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

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后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十分

取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乎。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也。仁和、

海宁、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顷,逮今十有馀年,犹征其租。田没於海,

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视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海水

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之患,而细民获安生矣。”帝命部议行之。宣德

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

者减十之三。著为令。”於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馀

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

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

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正统元

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

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盖宣德末,苏州

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民困极矣。至是,乃获少苏。英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

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轻者徵米宜多。乃

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

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徵

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二石二斗。凡重

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九万;

米二千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二百五十馀万。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

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请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

数,一一区画,则知赋入有限,而浮费不容不节矣。”於是户部议:“令天下官

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徵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仍乞朝廷躬行节俭,

以先天下。”帝纳之。既而谕德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请责州县官,於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

风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

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

库,给散里中,永为稽考。仍斟酌先年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例,立为定规。

取每岁实徵、起运、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并处补、暂徵、带徵、停徵等件数

目,会计已定,张榜晓谕。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赔累科扰之患。一曰

催徵岁办钱粮。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粮长

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兑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

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徵。豪强者

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

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

圄者几数百人。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掌管

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

莫大焉。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如州县官多佥粮长,

纵容下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

论。

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疏下,户部言:“所陈俱切时弊,令所

司举行。”迁延数载如故。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

领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

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充。宣德间,复永充。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

粮以牟利。其罢者,亏损公赋,事觉,至陨身丧家。景泰中,革粮长,未几又复。

自官军兑运,粮长不复输京师,在州里间颇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几,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以杜包赔兼并之弊。帝恐纷扰,不从。

给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赋,有受地於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有江水泛

溢沟塍淹没者,谓之坍江。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官田贫民佃种,

亩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或数十石

或百馀石者有之。夫民田之价十倍官田,贫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粮重,每病取盈,

益以坍江、事故虚粮,又令摊纳,追呼敲扑,岁无宁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诡寄、

那移,并轻分重。此小民疾苦,闾阎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请定均粮、限田

之制。坍江、事故,悉与蠲免。而合官民田为一,定上、中、下三则起科以均粮。

富人不得过千亩,听以百亩自给,其羡者则加输边税。如此,则多寡有节,轻重

适宜,贫富相安,公私俱足矣。”部议:“疆土民俗各异,令所司熟计其便。”

不行。

越数年,乃从应天巡抚侯位奏,免苏州坍海田粮九万馀石,然那移、飞洒之

弊,相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为大学士,复言:“苏、松、常、镇、嘉、湖、

杭七府,供输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检核改

正。”於是应天巡抚欧阳铎检荒田四千馀顷,计租十一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粮

六万馀石补之,馀请豁免。户部终持不下。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

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徵。”铎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亩清丈,定为等则。所造经赋册,以八事定税粮:曰元额稽始,曰事故除虚,

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实,曰坐派起运,曰运馀拨存,曰存馀考积,曰徵一定额。

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庆贺,曰祭祀,曰乡饮,曰科贺,曰恤政,曰公费,

曰备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银差,曰力差,曰马差。著为例。

徵一者,总徵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

推移。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加益,

为徵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阴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为母,户为子。时豪右

多梗其议,鼎臣独以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输,然贫民减千石矣,不

可易也。”顾其时,上不能损赋额,长民者私以己意变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

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时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徵之,易

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一串铃,则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间输纳,止收本色

及折色银矣。

是时天下财赋,岁入太仓库者二百万两有奇。旧制以七分经费而存积三分备

兵、歉,以为常。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

司农百计生财,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师,

增兵设戍,饷额过倍。三十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

无策,乃议於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於是始。

嗣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馀万,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

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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