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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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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

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

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卫。有逃故,按籍勾补。其后条例有发烟瘴地面、

极边沿海诸处者,例各不同。而军有终身,有永远。永远者,罚及子孙,皆以实

犯死罪减等者充之。明初法严,县以千数,数传之后,以万计矣。有丁尽户绝,

止存军产者,或并无军产,户名未除者,朝廷岁遣御史清军,有缺必补。每当勾

丁,逮捕族属、里长,延及他甲,鸡犬为之不宁。论者谓既减死罪一等,而法反

加于刀锯之上,如革除所遣谪,至国亡,戍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嘉靖间,

有请开赎军例者。世宗曰:“律听赎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减从谪

发,不可赎。”御史周时亮复请广赎例。部议审有力者银十两,得赎三年以上徒

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赎军之议卒罢。御史胡宗宪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

其发充边军者,宜令纳银自赎。”部议以为然,因拟纳例以上。帝曰:“岂可设

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复不允。

万历二年,罢岁遣清军御史,并于巡按,民获稍安。给事中徐桓言:“死罪

杂犯准徒充军者,当如其例。”给事中严用和请以大审可矜人犯,免其永戍。皆

不许。而命法司定例:“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亲枝内勾补,尽绝

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而病故,免其勾补。其实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

生子孙替役,不许勾原籍子孙。其他充军及发口外者,俱止终身。”崇祯十一年,

谕兵部:“编遣事宜,以千里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外为边远,其

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止拘本妻,无妻则已,不许擅勾亲邻。如衰痼老疾,

准发口外为民。”十五年,又谕:“欲令引例充军者,准其赎罪。”时天下已乱,

议卒不行。

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亲族有科敛军装之费,里递有长途押解之

扰。至所充之卫,卫官必索常例。然利其逃走,可干没口粮,每私纵之。其后律

渐弛,发解者不能十一。其发极边者,长解辄贿兵部,持勘合至卫,虚出收管,

而军犯顾在家偃息云。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

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

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

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

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

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

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

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

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

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

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

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

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

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

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

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

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

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

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

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

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南大

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

非律意。”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

“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

可废。”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

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

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

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

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

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

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

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

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

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

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

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

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

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

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

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

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

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

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

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

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

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

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

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嘉靖

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

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

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报可。隆庆五年,令赃

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方

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未

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

以疏闻。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

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

六月终止。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

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

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

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

“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

乎?”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

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

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

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

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

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

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

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

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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