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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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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而能补其不逮。台官泥於旧闻,当事惮於改作,并格而不行。崇祯中,议

用西洋新法,命阁臣徐光启、光禄卿李天经先后董其事,成《历书》一百三十馀

卷,多发古人所未发。时布衣魏文魁上疏排之,诏立两局推验。累年校测,新法

独密,然亦未及颁行。由是观之,历固未有行之久而差者,乌可不随时修改,以

求合天哉。

今采各家论说,有裨於历法者,著於篇端。而《大统历》则述立法之原,以

补《元志》之未备。《回回历》始终隶於钦天监,与《大统》参用,亦附录焉。

▲历法沿革

吴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刘基率其属高翼上戊申《大统历》。太祖

谕曰:“古者季冬颁历,太迟。今於冬至,亦未善。宜以十月朔,著为令。”洪

武元年改院为司天监,又置回回司天监。诏徵元太史院使张佑、回回司天太监黑

的儿等共十四人,寻召回回司天台官郑阿里等十一有至京,议历法。三年改监为

钦天,设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统历》,曰《回回历》。以监令、少监

统之。岁造《大统民历》、《御览月令历》、《七政躔度历》、《六壬遁甲历》、

《四季天象占验历》、《御览天象录》,各以时上。其日月交食分秒时刻、起复

方位,先期以闻。十年三月,帝与群臣论天与七政之行,皆以蔡氏旋之说对。帝

曰:“朕自起以来,仰观乾象,天左旋,七政右旋,历家之论,确然不易。尔等

犹守蔡氏之说,岂所谓格物致知学乎?”十五年九月,诏翰林李翀、吴伯宗译《

回回历书》。

十七年闰十月,漏刻博士元统言:“历以《大统》为名,而积分犹踵《授时》

之数,非所以重始敬正也。况《授时》以元辛巳为历元,至洪武甲子积一百四年,

年远数盈,渐差天度,合修改。七政运行不齐,其理深奥。闻有郭伯玉者,精明

九数之理,宜徵令推算,以成一代之制。”报可。擢统为监令。统乃取《授时历》,

去其岁实消长之说,析其条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为历元,命曰《大统

历法通轨》。二十二年改监令、丞为监正、副。二十六年,监副李德芳言:“监

正统孜作洪武甲子历元,不用消长之法,以考鲁献公十五年戊寅岁天正冬至,比

辛巳为元,差四日半强。今当复用辛巳为元及消长之法。”疏入,元统奏辨。太

祖曰:“二说皆难凭,但验七政交会行度无差者为是。”自是《大统历》元以洪

武甲子,而推算仍依《授时》法。三十一年在罢回回钦天监,其《回回历》科仍

旧。

永乐迁都顺天,仍用应天冬夏昼夜时刻,至正统十四年始改用顺天之数。其

冬,景帝即位,天文生马轼奏,昼夜时刻不宜改。下廷臣集议。监正许惇等言:

“前监正彭德清测验得北京北极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昼三十八

刻,夏至昼六十二刻。奏准改入《大历》,永为定式。轼言诞妄,不足听。”帝

曰:“太阳出入度数,当用四方之中。今京师在尧幽都之地,宁可为准。此后造

历,仍用洪、永旧制。”

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监官误推辰初初刻,致失救护。下法司,

论徒。诏宥之。成化十年,以监官多不职,擢云南提学童轩为太常寺少卿,掌监

事。十五年十一月戊戍望,月食,监推又误,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十七年,

真定教论俞正己上《改历议》,诏礼部及轩参考。尚书周洪谟等言:“正己止据

《皇极经世书》及历代天文、历志推算气朔,又以己意创为八十七年约法,每月

大小相间。轻率狂妄,宜正其罪。”遂下正己诏狱。十九年,天文生张升上言改

历。钦天监谓祖制不可变,升说遂寝。弘治中,月食屡不应,日食亦舛。

正德十二、三年,连推日食起复,皆弗合。于是漏刻博士朱裕上言:“至元

辛巳距今二百三十七年,岁久不能无差,若不量加损益,恐愈久愈舛。乞简大臣

总理其事,令本监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两相交验,回回科推验西域《九执

历法》。仍遣官至各省,候土圭以测节气早晚。往复参较,则交食可正,而七政

可齐。”部覆言:“裕及监官历学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

算,与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请至期考验。”既而濂等言:“日躔岁退之差一分五

十秒。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五年,赤道岁差,当退天三度五十二分

五十秒。不经改正,推步岂能有合。臣参较德验,得正德丙子岁前天正冬至气应

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丑初初刻,日躔赤道箕宿六度四十七五十秒,

黄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为历元。其气闰转交四应,并周天黄赤道,诸类

立成,悉从岁差,随时改正。望敕礼臣并监正董其事。”部奏:“古法未可轻变,

请仍旧法。别选精通历学者,同濂等以新法参验,更为奏请。”从之。

十五年,礼部员外郎郑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为难测。盖月食分数,

但论距交远近,别无四时加减,且月小暗虚大,八方所见皆同。若日为月所掩,

则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远而月近。日行有四时之异,月行有九道之分。

故南北殊观,时刻亦异。必须据地定表,因时求合。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

历官报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闽、广之地,遂至食既。时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

按交食以更历元,时刻分秒,必使奇零剖析详尽。不然,积以岁月,躔离朓朒,

又不合矣。”不报。十六年以南京户科给事中乐頀、工部主事华湘通历法,

俱擢光禄少卿,管监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历者三家,汉《太初》以钟律,唐《大衍》以

蓍策,元《授时》以晷景为近。欲正历而不登台测景,皆空言臆见也。望许臣暂

朝参,督中官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诣观象台,昼夜推测,日记月书,至来年冬至,

以验二十四气、分至合朔、日躔月离、黄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余之度,视

元辛巳所测,离合何如,差次录闻。更敕礼部延访精通理数者徵赴京师,令详定

岁差,以成一代之制。”下礼部集议,而护谓历不可改,与湘颇异。礼部言:“

湘欲自行测候,不为无识。请二臣各尽所见,穷极异同,以协天道。”从之。

七年,钦天监奏:“闰十月朔,《回回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统历》

推不食。”已而不食。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当食,已而不食。帝喜,以

为天眷,然实由推步之疏也。隆庆三年,掌监事顺天府丞周相刊《大统历法》,

其历原历叙古今诸历异同。万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统历》推日食九十二秒,

《回回历》推不食,已而《回回历》验。礼科给事中侯先春因言:“迩年月食在

酉而曰戌,月食将既而曰未九分,差舛甚矣。《回回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

凌犯,最为精密,何妨纂人《大统历》中,以备考验。”诏可。二十年五月戌夜

月食,监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郑世子载堉进《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二书。疏略曰:

“高皇帝革命时,元历未久,气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讨论润色而已。积年既久,

气朔渐差。《后汉志》言‘三百年斗历改宪’。今以万历为元,而九年辛巳岁适

当‘斗历改宪’之期,又协‘乾元用九’之义,历元正在是矣。臣尝取《大统》

与《授时》二历较之,考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九刻。夫差虽九刻,处夜半

之际,所差便隔一日。节气差天一日,则置闰差一月。闰差一月,则时差一季。

时差一季,则岁差一年。其失岂小小哉?盖因《授时》减分太峻,失之先天;

《大统》不减,失之后天。因和会两家,酌取中数,立为新率,编撰成书,大旨

出于许衡,而与历不同。黄钟乃律历本原,而旧历罕言之。新法则以步律吕爻象

为首。尧时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须、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女、虚间,元

人历议亦云在女、虚之交。而《授时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大统历》考之,

乃在危宿一度。相差二十六度,皆不与《尧典》合。新法上考尧元年甲辰岁,夏

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

午正不逾半次,与承天、一行二家之说合。此皆与旧历不同大者,其余详见《历

议》。望敕大臣名儒参订采用。”

其法首曰步发敛。取嘉靖甲寅岁为历元,元纪四千五百六十,期实千四百六

十一,节气岁差一秒七十五忽,岁周气策无定率,各随岁差求而用之。律应(即

气应)五十五日六十刻八十九分,律总旬周六十日。次曰步朔闰。朔望弦策与

《授时》同,闰应十九日三十六刻十九分。次曰步日躔。日平行一度,躔周(即

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躔中半之,象策又半之,辰策十二分躔周之一。

黄、赤道岁差,盈初缩末限,缩初盈末限,俱与《授时》同,周应二百三十八度

二十二分三十九秒。(按《授时》求日度法,以周应加积度,命起虚七,其周应

为自虚七度至箕寸十度之数。《万年历法》以周应减积度,命起角初,其周应为

箕十度至角初度之数,当为二百八十六度四十五分。今数不合,似误。)次曰步

晷漏。北极出地度分,冬、夏至中晷恒数,并二至昼夜长短刻数,俱以京师为准。

参以岳台,以见随处里差之数。次曰步月离。月平行、转周、转中,与《授时》

同。离周(即迟疾限)三百三十六限十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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