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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第2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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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明不

可必。梵等以为当先大,无文正验,取欲谐耦十六日望,月朓昏,晦当灭而已。

又晦与合同时,不得异日。又上知䜣、梵穴见,敕毋拘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当

小。定,后年历数遂正。永元中,复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验无有差跌。

逵论集状,后之议者,用得折衷,故详录焉。

逵论曰:“《太初历》冬至日在牵牛初者,牵牛中星也。古黄帝、夏、殷、

周、鲁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太初历》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

牵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历》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

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经》曰:‘黄道规牵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极二十五度。’

于赤道,斗二十一度也。《四分法》与行事候注天度相应。《尚书考灵曜》‘斗

二十二度,无余分,冬至在牵牛所起’。又编䜣等据今日所在未至牵牛中星五度,

于斗二十一度四分一,与《考灵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诏书曰

‘石不可离’,令两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岁

中课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历建星《考灵曜》日所起,其星间距度

皆如石氏故事。他术以为冬至日在牵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论曰:“以《太初历》考汉元尽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

得晦,二得二日;新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历》考太初元年

尽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

历》考建武元年尽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历十七得朔,三

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

事。天道参差不齐,必有余,余又有长短,不可以等齐。治历者方以七十六岁断

之,则余分消长,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历明

时。’又曰:‘汤、武革命,顺乎天,应乎人。’言圣人必历象日月星辰,明数

不可贯数千万岁,其间必改更,先距求度数,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数,

取合日月星辰,有异世之术。《太初历》不能下通于今,新历不能上得汉元。一

家历法必在三百年之间。故谶文曰‘三百年斗历改宪’。汉兴,常用《太初》而

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岁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

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论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黄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与

日月同,于今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辄奏以为变,至以为日却缩退行。于黄道,

自得行度,不为变。愿请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课,与待诏星象考校。奏可。臣

谨案:前对言冬至日去极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极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极九

十一度。《洪范》‘日月之行,则有冬夏。’《五纪论》‘日月循黄道,南至牵

牛,北至东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为

度,不与日月行同,其斗、牵牛、东井、舆鬼,赤道得十五,而黄道得十三度半;

行东壁、奎、娄、轸、角、亢,赤道七度,黄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

谓之日却。案黄道值牵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东井、舆鬼,出赤道北二十

四度。赤道者为中天,去极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遥准度日月,失其实行

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来月行牵牛、东井四十九事,无行十一

度者;行娄、角三十七事,无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问典星待诏姚崇、井毕等

十二人,皆曰‘星图有规法,日月实从黄道,官无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

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以图仪度日月行,考验天运状,日月行至牵牛、东井,

日过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娄、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

所共知也。如言黄道有验,合天,日无前却,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

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论,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诏书造太史黄

道铜仪,以角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

四分度之一,牵牛七,须女十一,虚十,危十六,营室十八,东壁十,奎十七,

娄十二,胃十五,昂十二,毕十六,觜三,参八,东井三十,舆鬼四,柳十四,

星七,张十七,翼十九,轸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

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参弦望,虽密近而不为注日。仪,黄道与度转

运,难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论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时,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

迟疾意。永平中,诏书令故太史待诏张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时。隆

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

所署,不应,或异日,不中天乃益远,至十余度。梵、统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

当有迟疾,不必在牵牛、东井、娄、角之间,又非所谓朓,侧匿,乃由月所行道

有远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处三度,九岁九道一复,凡九章,百七十一岁,

复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统》九道终数,可以知合朔、弦、望、

月食加时。据官法天度为分率,以其术法上考建武以来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

近,有益,宜课试上。”

案史官旧有《九道术》,废而不修。熹平中,故治历郎梁国宗整上《九道术》,

诏书下太史,以参旧术,相应。部太子舍人冯恂课校,恂亦复作《九道术》,增

损其分,与整术并校,差为近。太史令飏上以恂术参弦、望。然而加时犹复先后

天,远则十余度。

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

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诏书下太常,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

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诏书施行。漏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

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一气俱十五日,日去极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

不随日进退。夏历漏刻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

月甲寅,诏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

极远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当据仪度,下参晷景。今官漏以计率分昏明,

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至为疏数,以耦法。太史待诏霍融上言,不与天相应。

太常史官运仪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为刻,少所违失,密近有验。今

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当用者,计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

魁取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历》之兴也,发谋于元封,启定于元凤,积三十年,是非乃审。及

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讫于永元,七十余年,然后仪式备立,司候

有准。天事幽微,若此其难也。中兴以来,图谶漏泄,而《考灵曜》、《命历序》

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后百一十四岁,朔差却二日。学士修之于草泽,

信何以为得正。及《太初历》以后天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岁而太岁超一

辰,百七十一岁当弃朔余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

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当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阔。此二家常挟其术,庶

几施行,每有讼者,百寮会议,群儒骋思,论之有方,益于多闻识之,故详录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谒者亶诵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言当复用《太初》。尚

书郎张衡、周兴皆能历,数难诵、丰,或不对,或言失误。衡、兴参案仪注,考

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诏书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上侍中施廷等议:

“《太初》过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见西方,食不与天相应;元和改从

《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应,合

图谶,可施行。”博士黄广、大行令任佥议,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

李泓等四十人议:“即用甲寅元,当除《元命苞》天地开辟获麟中百一十四岁,

推闰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气宿度不相应者非一。用《九道》

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远。元和变历,以应《保乾图》‘三百岁斗历改宪’

之文。《四分历》本起图谶,最得其正,不宜易。”恺等八十四人议,宜从《太

初》。尚书令忠上奏:“诸从《太初》者,皆无他效验,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

国久长为辞。或云孝章改《四分》,灾异卒甚,未有善应。臣仗惟圣王兴起,各

异正朔,以通三统。汉祖受命,因秦之纪,十月为年首,闰常在岁后。不稽先代,

违于帝典。太宗遵修,三阶以平,黄龙以至,刑犴以错,五是以备。哀、平之际,

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祸非一。议者不以成数相参,考真求实,而泛采

妄说,归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历》众贤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

审,复革其弦望。《四分》有谬,不可施行。元和凤鸟不当应历而翔集。远嘉前

造,则表其休;近讥后改,则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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