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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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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所见者。后二年,有石头之败。

明帝太宁二年七月,丹阳江宁侯纪妻死,经三日复生。

成帝咸康五年四月,下邳民王和侨居暨阳,息女可年二十,自云上天来还,

得征瑞印绶,当母天下。晋陵太守以为妖,收付狱。至十一月,有人持柘杖绛衣

诣止车门,口列为圣人使求见天子。门侯受辞,辞称姓吕名赐,其言王和女可右

足下有七星,星皆有毛,长七寸,天今命可为天下母。奏闻,即伏诛,并下晋陵

诛可。

康帝建元二年十月,卫将军营督过望所领兵陈渎女台有文在其足,曰“天下

之母”,灸之愈明。京都喧哗,有司收系以闻。俄自建康县狱亡去。明年,帝崩,

献后临朝,此其祥也。

孝武帝宁康初,南郡州陵女唐氏渐化为丈夫。

安帝义熙七年,无锡人赵未年八岁,一旦暴长八尺,髭须蔚然,三日而死。

义熙中,东阳人莫氏生女不养,埋之数日,于土中啼,取养遂活。

义熙末,吴豫章人有二阳道,重累生。

恭帝元熙元年,建安人阳道无头,正平,本下作女人形体。

 卷三十 志第二十

◎刑法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

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

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

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

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

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

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龚行,

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

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

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

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

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

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

逢交泰。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

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

往而有焉。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

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

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

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摚鹁铮晃督

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

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

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

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

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

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

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皂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

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

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

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

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

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

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

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

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

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

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

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

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

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

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

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

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

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

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

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

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

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

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

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

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

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

“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

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

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

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僣,刑不滥,与其不得已,

宁僣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

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

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

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

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

群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

鑚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

和平。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

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

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

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

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

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

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

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

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宠

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

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

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

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

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

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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