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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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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

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父之执友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许猛又议:

“夫少妇稚,则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

绝而何。”侍中领博士张惲议:“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厘降

二女为文,不殊嫡媵。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圣人之弘,帝者

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时论许之。推姬氏之让,

执黄卿之决,宜使各自服其母。”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

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

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

有明徵也。设令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

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审之

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

死而会乎,则同祔于葬,无并嫡之实。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二母隔绝之

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亡母。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可谓以文害

意。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仓曹属卫恒议:“或云,嫡

不可二,前妻宜绝。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或

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有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

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主

薄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

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

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宠,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

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

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

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

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

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

也。以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

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

妆南王亮皆从主者。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

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

隔人殊,则配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

为后王法也。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

一以事夫,夫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俗,不亦难乎!

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得为前母后母乎!设使昌母先亡,以嫡合

葬,而前母不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愈失。夫孝

子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进而苟容。今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

二子之心,曾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也。礼,违诸

侯适天子,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

宜抚乎!且妇人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诚以在人理应绝故也。

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而云应

服,于义何居!”尚书八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洛,

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

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

之事而以常礼处之也。昔子思哭出母于庙,其门人曰:‘庶氏之女死,何为哭于

孔氏之庙!’子思惧,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

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为罪人。何则?异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

故也。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

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为比。

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

为文,章下太常报楙奉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之立断。今议此事,称引赵姬、叔隗

者粗是也。然后狄与晋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吴寇隔塞,毖与前妻,终始

永绝。必义无两嫡,则赵衰可以专制隗氏。昌为人子,岂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

并以绝亡,其子犹后母之子耳,昌故不应制服也。”

太兴初,著作郎干宝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有为为之也。

有不可责以始终之义,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议之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

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今二妻之入,无贵贱之礼,则

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

下也。故《春秋》贤赵姬遭礼之变而得礼情也。且夫吉凶哀乐,动乎情者也,五

礼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来亲,而恩否于时,敬

不及生,爱不及丧,夫何追服之道哉!张惲、刘卞,得其先后之节,齐王、卫恒,

通于服绝之制,可以断矣。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

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道,室人达长少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若此,可以居生,

又况于死乎!古之王者,有以师友之礼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今令先妻以一体

接后,而后妻不敢抗,及其子孙交相为服,礼之善物也。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

盖宜祫祭二母,等其礼馈,序其先后,配以左右,兄弟肃雍,交酬奏献,上以恕

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齐兄弟之好,使义风弘于王教,慈让洽乎急难,

不亦得礼之本乎!”

是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则二人。毌丘俭反败,仲武出

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绝。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

而陶不许。舒不释服,讼于上下,泣血露骨,可炎郝纾旮サ么樱灾了

亡。

时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太康之中,

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焉。

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

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

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

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

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

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传任恺议略与郑同。太尉荀顗议曰:“《春

秋》并后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

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

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

也。”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

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蔡氏之子字元衅,

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

达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

不拜。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为审由此邪?

天下有阙塞,行礼制物者当使理可经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有

断,不以死伤生耳。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

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

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

亲裁其中。”于是太宰、西阳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

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

诚志在报仇,不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

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无缘道路

未通,师旅未进,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巷也。以为诚宜如明诏。”于是有司奏

曰:“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主不除。

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

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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