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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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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上句所谓当

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以应律也。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声

也。)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

变徵之声。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

一者也。)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本正声黄钟之徵。徵清当在宫上,

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下徵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者。然则正声调清,下徵调浊也。)南吕为商,(第三孔也。本正声黄钟之羽,

今为下徵之商。)应钟为角,(第二孔也。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

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变徵。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声,故

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假用之法:当变徵之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

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常虻么舐辣溽

之声矣。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太蔟为徵,(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

今为下徵之徵。)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徵之羽也。)

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

孔转下转浊;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

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

清角。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正也。)林钟为角,

(非正也。)南吕为变徵,(非正也。)应钟为徵,(正也。)黄钟为羽,(非

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

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短者四之,(其余十笛,

皆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长短大小不合

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

取其声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变也。(宫有

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

令下者也。四曰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

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语》

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周语》曰:“二间

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语》

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

钟亦如之。)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语》

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周语》曰:“夷则

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周语》曰:

“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周语》曰:“无射

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语》

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始知后汉

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

《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

甚韵。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

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为

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

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

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

尺五寸八分。

 卷十二 志第二

◎历中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

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

象所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

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

占月。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

北正黎司地。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

“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

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

万物群生,蒙其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

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

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

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

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其法积八

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

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

律历,以平为太史丞。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

“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

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

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寿王课疏远。又汉元年不用黄

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

一。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时,刘向总六

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

尽精巧,非其实也。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

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

及秦时有人所造。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

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朱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

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

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

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

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

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狱断大

刑,于气已逆;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

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

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

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

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官漏九日增减

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

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安

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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