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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阶梯-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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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有了。”
  樱田拿出了两盒录音带。这不是普通型的录音带,是装在手表里的微型磁带,两盒录音带,外观都同大型手表差不多,表把是按钮,录音和放音都能自由操作。”
  “我让黑原君见性山的时候戴上了这块表。”樱田说着拿起一块手表,用手指按下表把。
  (…我老是往后望镜里瞅,于是回想起来,您就是在青梅的那个人…)
  “这是黑原三郎同往山道夫的谈话。佐山承认他开着家用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站前同黑原君吵过架。”樱田解说道。
  问答的声音虽不大,但录音机播放得清晰。
  听完谈话,樱田又拿起另一块手表,播放录音。是樱田自己的询问和福地藤子的回答。
  桑山认为有三种办法,一是再次报告上司,让他接受被告冈野的上诉,驳回重审。这是法官的权限,但检察厅方面可以出现新的事实为由积极促进这一点。
  另一个是,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技村幸子案件,逮捕往山道夫。但是,这样做还必须征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条大体相同。要让警察署把佐山道夫送交检察厅,起诉是前提。
  在技术上还有另外一条办法,那就是以“伪证罪”起诉佐山。因为,在一审公审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证人(佐山道夫) :冈野君来电话是在晚上8点对分左右,正好在我屋里的福地藤子接了电话,把听筒递给了我,但冈野君什么也没说。
  “审判长: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在那间屋里的?”
  “证人:从下午6点半到9点多一直在屋里。”
  “审判长:中间哪儿也没有去过吗?”
  “证人:哪儿也没去,一直同福地藤子在说话。”
  当然,这并不直接对被告冈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冈野的犯罪行为无关,所以严格说来,可能不适用于伪证罪的精神;但是却可以把这个作为转向佐山自身行为的突破口。
  然而,桑山认为这些都没有希望。上一次副检察长就驳回了自己的意见。副检察长也是秉承检察长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负责此案,说话更没有份量。在负责侦查事务的人员更换时,同案检察官亦可更换,那是在案件侦查不合格的时候。那时,检察长有权不改变检察的方针,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官审理。
  “事务移交权”在检察长手里。
  对这种局面,樱田考虑了两条办法。
  一是,由于佐山道夫明显在波多野雅子的“自杀”现场,波多野雅子不是自杀,他杀嫌疑很大。因而,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波多野案,从那里查出位山道夫杀害枝村幸子的真相。
  但是,这也有难度。已经作‘咱杀”处理的警察署一定对重新侦查不感兴趣。没有任何物证,只有当天佐山开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这一间接证据,而且雅子的丈夫伍一郎也强调妻子是自杀。
  “采用正面进攻的办法是不行的。”樱田说。他十分执着。“也许这样做不合常规,指名说佐山有杀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把材料发表出去,怎么样?”
  “发表?”
  “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我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对樱田的“进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道,而警察署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道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种策略。
  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处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身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救;而且,内部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能干预。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高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高等法院也很难作出无罪判决。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子就交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身份”调查佐山道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执着的意识。
  “那就干吧!”
  秦山同意了。
  “是吗?谢谢!”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深深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备。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因为是指名揭露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我看《女性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子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是的。从杂志社来说,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有报复的意味,会比其他杂志社更热心。”
  “反正目的是让佐山起诉我诽毁他。起诉的消息,最近杂志上登载不少,不过对杂志社来说总是件麻烦事, 因此不热心的杂志社是不会刊登的。 在这一点上,《女性回廊》还有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这点情份,因此,即使刊登这篇报道,社会上也不会认为是以消遣为目的的。”
  问题在这里,佐山道夫是舆论界知名的宠儿。“杀人嫌疑”的报道一刊登,杂志会非常畅销,人们会认为杂志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扩大发行量,如果往山道夫妻是杀人犯还好;如果不是,社会就会严厉谴责杂志社的恶劣的商业主义,杂志的声誉就会一落千丈。这对杂志社来说是个非同小可的冒险。
  正因为如此,这篇报道不能交给没有关系的杂志社,有可能愿意冒这个极端危险的风险的,只有《女性回廊》。樱田对桑山说的意见就是出于这些考虑。
  还有一个大问题。向杂志提供那篇报道的“材料”的是检察厅的职员摆田。按规定,身为国家公务员的职员不揭泄露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
  “制定第100条法令条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泄密给特定的团体或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之外。”摆田说,“还关系到侵犯人权的问题。可是,应当保护的人权在道德上和社会上都是正当的,而钻法律空子的罪犯却没有这种权利,应该揭发他,而且,由于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实之罪身陷囹圄,所以,为了社会正义,必须揭发出真正的罪犯,还无辜者以自由。《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解释不是要墨守陈规,而应该体现社会正义这一法律精神。”
  樱田继续说:
  “第100条上说‘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 ,严格说来,这一条不适用于我,因此,我至今从未以‘公务’身份调查这一案件,在调查中绝对本行使过检察事务官的职权。我从没利用职权进行调查,也从没在公务时间内从事调查活动。去九州是休假,在东京都内活动,也都是在下班之后,利用的是假日。条文中说的工作中是指负责该案侦查的责任人,我也不是责任人,一直都是以个人身份,从没动用机关进行调查。 所以,我个人调查的材料只能是我个人的,并不违反100条。……这是从狭义上解释法令条文。总之,能否从检察事务官的身份完全分离成个人身份,这一点还是疑问。当然我刚才说的虽然不错,却有强词夺强理之嫌。可是,检察官,不这样干就无法救冈野正一。”
  《女性回廊》的总编接待了樱田的来访。在同编辑部主任两人一起听他谈话中,总编不禁兴奋起来。他事先说过谈话要保密,他们在没有其他人的一个单间里会谈,内容果然令人瞠目。
  访问者是以个人身份来的,听了他的介绍才知道他的目的。原来,检察厅和警察署没发现那个杀人嫌疑人,因此他想用别的办法制造重新侦查的机会。这不是一般的“推销”稿件,显然是检察厅内部一部分人的意图。
  樱田是要杂志以报道的形式揭发一个人,使其以名誉被排’谤为由提出诉讼,这可不是总编能决定得了的。
  总编让樱田先回去,并郑重地对他说,要同社长商量后才能回答。当时还对他说,自己作为个人很想接受,因此绝对不要泄露给别的杂志。当然,樱田正求之不得。
  总编一面等待今晚就能从大阪回来的社长,一面让编辑部主任悄悄整理出有关美容师佐山道夫的保存材料。社内的调查室里整理保存着迄今刊登在报刊上的佐山的报道和照片。如果刊登,仅那些还不够,但可以作为了解佐山道夫的预备知识。
  看着那些材料,总编回想起曾经在编辑部工作的枝村幸子。
  枝村幸子是个不讨人喜欢的女人,傲慢、虚荣心强,常以老资格自居,不把编辑部的人放在眼里,人倒有些才能,但却有恃无恐,近乎蛮不讲理。
  谁都不愿理她,历任总编都讨厌她,对她另眼相看。她上班比总编晚,下班总是比总编早。在编辑会议上,她嘲笑别人提出的意见。在上班时间内,她以访问作者为名四处游逛。她领高薪。以前有一位总编对她能采约到名人的稿件(那时期她工作也很卖力)非常赏识,给她破格加薪,从此,那就成了她的工资基准。
  总编回想起使她辞职的那次争吵,现在想起那时的情景,心中还很生气,厌恶之情未减,可听说她被人杀害,却不免有几分同情。
  ————来访的检察事务官因总编不明确答复,没谈具体内容,但使人感到,在要求协助拯救一个无辜者的背后,拥有十分可靠的材料。他不是普通人,而是检察厅的职员。这个叫樱田的人始终说是以个人身份谈这件事,可是很显然,在这位事务官的背后,还有高一级的人物。
  杂志肯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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