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缀花的尸体-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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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判断人见十郎为真凶的资料上,他拜托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具有极重要的意义。被告辩称因为忘了带回收据字条,害怕受到怀疑,才拜托常子证言下在现场证明,但是这种陈述违反常理!
  “由被告这样做也可推测两千三百万圆已落入被告手中,因为如果被告未收到钱,在命案发生的翌日,没必要替自己安排不在现场证明。被告和美雪有丑陋关系,却又对常子提出结婚之事,亦可推知其狗急跳墙的心境了。
  “基于上述观点,检方认定被告之凶行已充分证明,经适用相关法条,请庭上判处被告死刑。”
  城户结束论告。他觉得喉咙沙哑,在最后的部分相当难受,不过结束时却有着全身虚脱般的安详。
  3
  山室左手拿着印刷好的辩护要旨,侧着半身,冷静的开始辩护。
  “刚刚拜听了检察官的论告,忍下住有些许奇妙的感觉。通常论告乃是论证起诉事实,告知对被告应接受的刑罚,但刚才的论告并未进行此种论证,一切只是检察官的推测。审判并非创作推理小说,应根据证据使犯罪事实明确。以下是陈述检方论告何等空洞的理由。
  “本案为杀人罪,一个人要杀人非属易事,除非凶手已然疯狂,或有不得已的动机,才会遂行杀人。检方认为本案的动机是金钱和奸情,但是两千三百万圆的委托运用款项完全不存在已是无庸置疑。
  “亦即,片冈绫子以自己名义将柿本高信赠与的钱存入银行。检方怀疑这笔钱并非第一商事支付的票款,但是有何根据?一千万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又是在MB银行付款之日就以片冈名义存入,在没有反证之下,不得不判断这笔款项是第一商事支付的款项之一部分:而且柿本高信在九月四日给富美夫三百万圆,合计为一千三百万圆,已是两千三百万圆的过半,如此一来,为免偿还委托运用款项而杀人的动机根本已不存在。
  “第二项动机是奸情。被告和美雪夫人在林家宾馆见面是不争的事实,但不能由此即断定两人之间有奸情。依峰岛辰的证言,两人从未过夜,而且两人来宾馆时,老板娘可说大都会同席,有这样的幽会吗?
  “幽会通常是在秘密中进行。依中里常子的证言,会予人两人似有特别关系的印象,但常子只是错觉遭人见背叛,在愤怒之下去见葛西美津子,主观的相信谣传,才如此证言。本案从头至尾,哪里又能发现有检察官声称的奸情关系存在?
  “接下来是被告九月十八日是否前往市川真间的柿本宅邸的问题。由峰岛的证言及美雪夫人的陈述,很明显的,被告当天人在东京。美雪夫人在接受检察官侦查时之所以未说出事实,只是由于被怀疑和人见有奸情,才无法说出真相。依辩方调查所得,该月份歌舞伎座有七十周年纪念公演,市川海老藏在‘将军远离江户’的戏码中饰德川庆喜,因此林家宾馆的老板娘和美雪夫人之间才会提及海老藏的话题。
  “依此判断,美雪夫人当晚十时半左右至宾馆乃是无可怀疑的事实。而且,峰岛在浴室发生之事的证言极为具体,在全裸的情况下,印象当然特别深刻。
  “在此要考虑的是被告拜托女侍应生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之点。在此,首先必须注意很单纯之部分!被告拜托对方证言八时半过后至十时半之间暍了五、六杯鸡尾酒和几杯轩尼诗XO之事是事实。
  “但是,人见若为凶手,为怕被当局逮捕,而要伪装不在现场证明,应该不只对常子,更得对酒保、老板娘和其他女侍应生同时着手,因为警方若调查营业收据及其他女侍应生,很容易能拆穿伪装。由此可知被告乃是无辜,只因为忘了带回收据字条,不希望自己被怀疑,才会很自然的拜托中里常子证言其不在现场证明。
  “剩下的问题是指纹和毛发。石蒜花是十七日早上插在青铜花瓶,这点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白菊花何时扫在花瓶,就成为判定本案是否有罪的关键。片冈绫子在检察官调查报告陈述是十八日夜间,在公开审判处上证言是十七日下午二时。绫子十七日和十八日两天皆至柿本宅邸也是不争的事实,要相信片冈绫子的两种陈述何者为真,有必要考虑她和柿本高信的关系。
  “绫子既是柿本的秘书,同时也是情妇,而且在身心两方面都受到柿本的照顾。制作检察官调查报告的日期是命案发生的仅仅数日后,绫子一定还情绪混乱,对于十七和十八两日都至柿本宅邸的绫子而言,她会记错携带白菊花至宅邸的日期,也不能责怪其说谎。
  “绫于出庭证言之日已是柿本死后两个月,对于今后的生活方针应该已有定案,人也恢复冷静,但她在被告知会被以伪证罪制裁,又经过宣誓,仍证言是十七日下午二时左右携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当然应该相信其证言。
  “被告附着在青铜花瓶耳形把手上的指纹是右手拇指:如果被告抓起花瓶殴杀柿本,应该会留下更多指纹,只有一个拇指指纹正足以判断被告真是被石蒜花勾起昔日回忆,不自觉的碰触到花瓶。
  “柿本尸体上之白菊花沾附有和被告同种的毛发并不稀奇,毛发本来就是容易脱落之物,家庭中的女佣在做饭之际有毛发掉进食物内,这种经验我们常常会碰到。被告在意料不到的地点发现红色石蒜花,脑海中浮现不幸死亡的父亲脸孔,在红花和父亲脸孔重叠下,忍不住靠近花,当时掉落一、两根头发在底下的白菊花上,也非不可能之事。说是凶手在行凶时偶然掉落毛发在白菊花上,而该菊花又掉在尸体上,这种推测未免过于小说化了。
  “至于柿本和美雪夫人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情本来就非他人所能窥知,富美夫的证言很遗憾的过分主观,就算柿本准备妥离婚协议书,要由此断定夫妻关系已濒临决定性破灭也太早了,毕竟年过中年的男人,经常会抱持和黄脸婆离婚另娶年轻妻子的幻想。
  “由以上论述可知,要断定人见十郎有罪的动机并不存在,而且其在九月十八日夜间的不在现场证明又告成立,恳请庭上判决被告无罪。”
  山室时而拍桌,时而昂首顿足,以演讲般的语气总结辩护。
  听着听着,城户深深意识到自己论告的不足。不过,山室一流的论旨是属于律师惯用的手法,处处可见独断的论点。
  审判长宣告:“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时宣判。”
  判决
  1
  “被告无罪。”审判长宣告主文。
  沙哑低沈的声音从江崎审判长闪亮的金牙缝间流出时,城户全身宛如钢铁般僵硬,一瞬,血液凝固,紧接着化为奔流,在体内翻搅,两颊火烫,耳柹畲ο炱鸹档舻睦┮羝靼泷氪潭钡揭弧⒘椒种庸螅乓馐兜缴笈谐ふ谛僚芯隼碛伞�
  判决理由大量引用起诉事实后,开始批判检察官的举证。
  “本案的行凶动机被认定有两项事实。从为避免偿还委托运用的两干三百万圆的动机来分析,被害者柿本赠与情妇片冈绫子的一千万圆存款之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亦即,这样巨额的现金并不容易入手,判断是第一商事股份公司支付的票款被现金化,其中一千万圆交给片冈绫子较为自然。另外,柿本九月四日又交给富美夫三百万圆。虽然剩余的一千万圆去向下明,但是至少两千三百万圆之中已去掉一千三百万圆,则判断起诉事实中的两千三百万圆委托运用款项并下存在乃是至当。要判断两千三百万圆已交付被告,只有证明不足之款项由何处筹措。
  “关于被告和柿本美雪的奸情,并无足以证明之证据。诚然,奸情不出推定之范围是为常例,但即使检讨检察官提出的所有证据,也无法推定奸情的存在。被告和柿本美雪在柳桥的林家宾馆交谈是事实,不过峰岛辰的证言陈述两人未曾过夜,虽一时难断定其证言的真伪,但在无两人过夜的证据下,要认定奸情存在有所困难。
  “中里常子的证言之中,有关柿本美雪的事项只是传闻,不能视为事实认定的证据。
  “从柿本富美夫的证言和离婚协议书的存在,能认定柿本夫妻的关系并不圆满,但是夫妻关系不圆满和本案犯案的关联并未获得证实,所以无法如检察官指陈的认定柿本高信、柿本美雪和被告之间有感情冲突。
  “由千叶大学的监定和搜证调查报告已知本案凶行发生于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时半到十一时之间。分析被告在命案发生当时是否前往犯罪现场,首先有中野亘和柿本富美夫的目击证言,不过两人的证言并未断定进入视界的人物是人见十郎,只能当做有可能是人见十郎的推定证据,然而此种推定也适足当有可能并非人见十郎的证据,因此仍无法断定被告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时半至十一时之间,人在市川市的真间川附近抑或京成线国府台车站。
  “另外关于指纹和毛发的分析。要知道被告在命案发生时刻是否在柿本宅邸,有必要判断白菊花和石蒜花被挣在花瓶之日期是十七日或十八日。依检察官调查报告的片冈绫子之供述,日期为十八日晚上七时半,但依证言,则为十七日下午二时,诚如调查报告的陈述并无不自然,证言也同样自然,至于相信何者,当然是宣誓后的证言了。
  “假定被告如起诉事实所载抓起青铜花瓶殴击柿本,被告的指纹应会大量留下,但是耳形把手只有一个拇指指纹,足以肯定被告在恍惚中碰触花瓶的陈述。以此事实和片冈的证言相比对,则认定被告是十七日下午二时过后在柿本宅邸较为自然,因此,白菊上的毛发之存在只是偶然的脱落。
  “关于不在现场证明的分析,从被告拜托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之点,无法窥知被告有罪。依被告未在营业收据上动手脚的事实来判断,可认定此一伪装纯属临时起意,被告乃是因收据字条之存在而怕被怀疑为杀人凶手,才拜托常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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