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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我其谁:胡适-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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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胡适等人所作的演讲是否言之成理,这是他们当时的想法。胡适这样子的看法,持续了一段时间。比如说,他在1914年1月4日的日记里说:
忽念吾国女子所处地位,实高于西方女子。吾国顾全女子之廉耻名节,不令以婚姻之事自累,皆由父母主之。男子生而为之室,女子生而为之家。女子无须以婚姻之故自献其身于社会交际之中,仆仆焉自求其耦,所以重女子之人格也。西方则不然,女子长成即以求耦为事,父母乃令习音乐、娴蹈舞,然后令出而与男子周旋。其能取悦于男子,或能以术驱男子入其彀中者乃先得耦。其木强朴讷,或不甘自辱以媚人者,乃终其身不字为老女。是故,堕女子之人格,驱之使自献其身以钓取男子之欢心者,西方婚姻自由之罪也。此论或过激,然自信不为无据,觇国于其精微者,当不斥为顽固守旧也。'34'
事实上,胡适这一次也不是“忽然”有感而发。当时,胡适正担任康乃尔“世界学生会”的会长。他那时正在筹划“世界学生会”1月18日晚的“各国婚俗”(marriage rites)的演讲会。别人讲婚俗,胡适自己则讲“中国的婚制”。可惜《康乃尔太阳日报》虽然报道了这晚的活动,特别提到胡适以及他要演讲的题目,但并没有事后的报道,我们因此不知道其他演讲者如何演说他们国家的婚俗。胡适则在日记里作了他演讲的节要:
数日前余演说吾国婚制之得失,余为吾国旧俗辩护,略云:吾国旧婚制实能尊重女子之人格。女子不必自己向择耦市场求炫卖,亦不必求工媚人、悦人之术。其有天然缺陷不能取悦于人,或不甘媚人者,皆可有相当配耦。人或疑此种婚姻必无爱情可言,此殊不然。西方婚姻之爱情是自造的(selfmade);中国婚姻之爱情是名分所造的(dutymade)。订婚之后,女子对未婚夫自有特殊柔情。故偶闻人提及其人姓名,伊必面赤害羞;闻人道其行事,伊必倾耳窃听;闻其有不幸事,则伊必为之悲伤;闻其得意,则必为之称喜。男子对其未婚妻亦然。及结婚时,夫妻皆知其有相爱之义务,故往往能互相体恤、互相体贴,以求相爱。向之基于想象、根于名分者,今为实际之需要,亦往往能长成为真实之爱情。'35'
胡适这一篇“中国的婚制”的演讲,后来就以《中国的婚制》(Marriage Customs in China)为名发表在1914年6月出版的《康乃尔世纪》(The Cornell Era)。这是康乃尔大学的学生文艺刊物。这篇文章的主旨就是他在日记里所作的摘述。最有意味的是胡适的论述策略;他摆出的姿态是不辩护、不说教、纯说理。'36'他说:
不久前才在日本作交换教授的梅比(Hamilton Mabie)博士说过一句话。他说:有一句箴言,是所有想要诠释外国人的想法或外国现状的人都应该牢记在心的。那就是:“不讪笑、不致哀、但求了解。”一个不了解外国习俗的人,连去作赞许的资格都没有,更何况是去窃笑或讪笑它呢!我是奉这句箴言为圭臬,来讨论中国的婚制的。我的目的在指出中国婚制的合理性(rationality);不是要为它作辩护或找开脱,而是要让读者了解。
胡适了解美国人最不能接受的是早婚和父母之命,最会怀疑的是这种婚姻有没有爱。因此,他这篇文章主要就回答这三个问题。他说早婚有两个优点:第一,为青少年男女找到他们终身的伴侣,他们就无须像西方世界的青少年一样,时时为之困扰;第二,灌输年轻人专一、忠贞与贞节的责任。至于父母之命,胡适说它的合理性有四:第一,由于中国人早婚,如果把终身大事交给十三岁大的少女和十五岁大的少年自己去自由选择,那是会出大乱的。他说:“我们相信父母比较有人生经验,因此也比较有资格作决定。更重要的是,我们相信所有父母都爱他们的子女,都会为他们着想,因此一定会用最好的判断来安排子女的终身大事;第二,这种制度使年轻人免于求婚的折磨,我想象那一定是非常尴尬的一件事;第三,父母之命维系了女子的尊严、贞节和娴淑。年轻女子也就不须要在婚姻的市场里去抛头露面。她就无须去面对男性的鲁莽。不像西方的女子,必须与之周旋,而且还要从中选一个来作她未来的丈夫。中国女子不须要去讨好、卖俏、猎取丈夫;第四,最重要的是,中国的夫妻并不是自己去组织新家庭,而是儿子把新妇娶进父母的家来同住。妻子并不只是丈夫的终身伴侣,她还是公婆的帮手和娱亲者(forter)。因此,中国家庭必须确定新娶的媳妇不只是丈夫的所爱,她还必须能跟公婆和睦相处。”
胡适知道这第四点是他的中国传统婚制合理论的立论点,他必须要能引经据典,使它言之成理。他所引的“经”是当时甚嚣尘上的优生学,以及优生立法。就在胡适演讲的前十天,《康乃尔太阳日报》就刊载了一篇报道,引述了刚从纽约州卫生署退休的毕格司(Hermann Biggs)医生的优生学理论。毕格司医生说:“现时社会对优生学原理的研究与应用的兴趣给了我们希望。可惜美国人当中,即使是最有知识的人,也不懂得优生学跟婚姻的关系。在这方面,美国的情况比欧洲糟。欧洲的婚姻常是由父母安排决定的,这本身就合乎优生学的原理。反观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之下,年轻人与父母的监护似乎是渐行渐远。这对我们国家的婚姻来说是非常不利的。”'37'胡适的论点跟毕格司医生的完全合辙,只是他把它倒过来用,颠覆了它,用来证明中国人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制比优生学还来得优越:
今天西方世界已经开始体认到婚姻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跟社会息息相关的。因此,优生学的运动风起云涌,提倡要由国家来干预婚姻,要立法来规定想结婚的人必须要有健康的证明书以及家庭的健康纪录。这种作法远比父母之命还来得专制,只有在为社会着想这样的理由之下才说得过去。就像你们的优生立法要让人能接受,必须是因为婚姻跟社会息息相关,中国婚制的合理性,也就建立在婚姻不只是年轻夫妇的事,而是牵涉到整个家庭的这个事实之上。
胡适是非常了解美国的一个人。他知道即使能在理论上证明中国传统婚制的优越性,他仍然必须面对美国人对婚姻所抱持的不可救药的罗曼蒂克的幻想。这样子的婚姻能有爱情吗?胡适回答道:“当然,肯定的当然。”他说:“我所见过的能彼此完全奉献的夫妻多矣,多到我一定要驳斥只有罗曼蒂克的方法才能产生爱情的说法。我所得到的结论是:西方婚姻里的爱是自造的,而我们的制度下的爱是名分所造的。”他还指出:
哈莉司(Corra Harris,18691935)在1914年2月16日的《独立周刊》(Independent)的一篇文章里说:婚姻是一种奇迹,是自然界里那种一男一女灵肉结合为一的神奇的爱的表现。那是一种人生关系,只有可能是天意(divine faith)的安排,使两个人能二化为一。那是一对男女的内心深处的圣殿(inner sanctuary),是绝不能让那喧嚣的世界去干扰的。
胡适说:“这或许可以说是用诗意的语言来表达我所谓的自造的爱。然而,我认为还有一种类型的爱,那就是名分造成的爱。”
胡适接着解释什么是名分造成的爱:“当一个中国女子被媒聘给一个男子以后,她知道他就是她未来的丈夫。作为夫妻,他们在名分上就理应去爱彼此,她因此很自然地就对他别有柔情。这种柔情,在一开始的时候是想象的,会逐渐滋生成为真正的体恤与爱情。”当然,胡适承认在这种制度之下,“真正的爱,是结婚以后才开始的”。他说:“作为夫妻,男女双方都了解不管是从名分的立场,还是为自己着想,他们都必须要去爱彼此。他们的性情、品味和人生观可以不相同,但除非他们能磨合,他们就不可能一起生活下去。他们必须妥协。套用一位在这个国家受过教育的女士的话来说,‘要彼此能各让五十步。’如此,真正的爱——一点都不会是不自然的爱——会逐渐地生成。”
我在第二章提到了周质平对胡适这篇《中国的婚制》的分析。他从胡适是媒妁之言的牺牲者这个角度,用心理学上的补偿自卫机制来揣测胡适的动机,说:“与其说他为中国婚制辩护,不如说他为自己在辩护,为他自己极不合理的婚姻找出一个理由。”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二章已经处理过,可以表过不提。他又说:像“早婚”这种胡适在出国以前认为是“罪大恶极”的中国风俗,“到了他的英文文章中,竟成了良风美俗了。倒是西洋人的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成了颇不堪的社会习俗了。从这一转变中,我们可以确切地体会到,什么是胡适所说的‘不忍不爱’和‘为宗国讳’了。”事实上,留学生人在异国,会不自觉地扮演起为祖国“辩护”或“辩诬”的角色,这种心理是很可理解的。胡适、印度留学生盘地亚、菲律宾留学生洛克辛,在这里都是典型的例子。胡适在康乃尔大学演讲《中国的婚制》的时候,他在美国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了。当时他对美国习俗已经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他了解美国人对恋爱结婚的要求几近于一种宗教式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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