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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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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400;000美元将用于信息技术、证券安全强化以及恢复和缓解“911”恐怖袭击的
影响; 
 (3) 98;000;000美元用于增加200名以上的专业人员,以便对联邦证券法律要求的审计师
及审计服务进行监督,提高SEC同上述审计师和审计服务相关的调查和监管能力。此外,可以增加SEC的力量,以便实施其计划,包括充分信息披露和禁止欺诈,管理层风险,行业技术复核,符合性测试,检查工作,市场监管,投资管理等等。” 
第602节 SEC的执业许可权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4节B后加入下列内容: 
 “第4节C SEC的执业许可权 
 (a) SEC的谴责权——在存在特定事项,并经SEC调查确认以及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SEC
可以谴责当事人,并根据情况暂时或永久停止当事人执行同SEC有关业务的资格。这些事项包括: 
 (1) 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他人行为; 
 (2) 缺乏诚信基础,或者参与不道德和不适当的专业行为; 
 (3) 蓄意违反,或蓄意帮助和教唆违反联邦证券法律、规定和规范。 
 (b) 定义——对于注册的会计公司或其关联人员来说,本节规定的“不适当的职业行为”是
指: 
 (1) 故意行为,包括不计后果的行为,其结果导致违反执业准则行为发生; 
 (2) 过失行为,包括: 
 (A) 在会计公司或其关联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应当进一步详查的情况下,极不合理地处置单
个事项,其结果导致违反执业准则行为发生; 
 (B) 反复不合理地处置某些事项,反映出缺乏执行相关业务的胜任能力。” 
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a)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中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6)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penny stock――)的法院权力 
 (A) 总体要求——根据第(1)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
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B) 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
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b)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g)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的法院权力—— 
 (1) 总体要求——根据第(a)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
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2)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
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第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a) 经纪人和交易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b(4)修改为: 
 (1) 增加(F)段及下列内容: 
 “(F)赋予SEC禁止或暂停特定人员加入经纪人和交易商协会的权力;” 
 (2) 在(G)段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H)授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或类似职能的组织),银行、储蓄银行、信贷联盟的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国家信贷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 
 (i) 禁止特定人员加入上述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或从事证券、保险、银行、储蓄
和信贷业务活动; 
 (ii) 在违反禁止欺诈、操纵和欺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 
 (b) 投资顾问——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e)做出如下修订: 
 (1) 将第(7)段改为: 
 “(7)赋予SEC禁止或暂停特定人员成为投资顾问的资格;” 
 (2) 在第(8)段,将结尾处的时期去掉,并加上“;或者”; 
 (3) 在结尾处加上: 
 “(9)授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或类似职能的组织),银行、储蓄银行、信贷联盟的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国家信贷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 
 (A) 禁止特定人员加入上述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或从事证券、保险、银行、储蓄
和信贷业务活动; 
 (B) 在违反禁止欺诈、操纵和欺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 
(c) 修改的转换—— 
 (1)《1934年证券交易法》。该法修订为: 
 (A) 第3节(a)(39)(F)中: 
 (i) 将“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在“列举”前加入“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B) 在第15节(b)(6)(A)(i)、15节B(c)的第(2)段和第(4)段及第15节C(c)(1)的(A)、(C)
小段的每个部分中: 
 (i) 将每个“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将“或者省略”前插入“,或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C) 在第17节A的(3)(A)和(4)(C)中: 
 (i) 将每个“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将每个“列举”前加入“,或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2) 《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f)作了如下修改: 
 (A) 将“或者(8)”更改为“(8),或者(9)”; 
 (B) 在“第(2)段”后加入“或者(3)”。 
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a) 研究要求——总审计长在进行研究时应当: 
 (1) 确定: 
 (A) 自1989年以来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合并的原因,合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减少,
但可以执行证券法律规定的国内及跨国公司审计业务; 
 (B) (A)中所描述的趋势对现时和未来国际、国内证券市场的影响; 
 (C) 对(B)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间竞争程度,增加能够提供
证券法律规定的国内、国际跨国公司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等等。 
 (2)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间的有限竞争导致客户公司面临的问题: 
 (A) 高额成本; 
 (B) 服务质量较低; 
 (C) 审计独立性受损; 
 (D) 别无选择;以及 
 (3) 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 
(b) 咨询——在进行上述研究的同时,总审计长应当同下列机构间进行协商: 
 (1) SEC; 
 (2) 西方七国中同SEC功能类似的机构; 
 (3) 司法部; 
 (4) 总审计长认为合适的其他公共和民间机构。 
 (c) 报告要求——本法生效后1年内,总审计长应当向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件委员会
以及众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供其上述研究报告。 
第702节 委员会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a) 研究要求—— 
 (1) 总体要求——SEC应当对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 
 (2) 应当考虑的领域——SEC的上述研究应当考察: 
 (A) 评级机构评价证券发行人时的扮演的角色; 
 (B) 上述角色对投资者的重要程度,以及对证券市场功能发挥所起到的作用; 
 (C) 对证券发行人财务资源和风险的评级为准确评估资源带来的障碍; 
 (D) 进入评级行业的障碍,以及如何打破这种障碍; 
 (E) 评级机构宣布评级结果后,采取何种方法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 
 (F) 评级机构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避免或改善该种利益冲突的方法。 
 (b) 报告要求——SEC应当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向总统、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件委
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供其上述研究报告。 
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a) 研究——SEC应该基于从1998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日的信息进行研究以
决定—— 
(1) 证券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投资顾问、经纪人、
经销商、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SEC前曾经有过以下行为的人数: 
(A)被发现协助和教唆违反联邦证券法,包括根据该法制订的法规或规章(本节统称“联
邦证券法”),但没有作为主犯在任何行政或民事程序,包括已经和解的程序中受到制裁、惩戒或处罚的人(本节统称“协助教唆者”);和 
(B)曾经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主犯的人; 
(2)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情况 
(A)所违反的联邦证券法特定条款; 
(B)对协助教唆者和主犯实行的特定的制裁或处罚,包括对这些人征收的罚金的数额; 
(C)协助教唆者或主犯是否一人犯数罪; 
(D)在委员会成立之前是否对这些违法者进行惩戒性的制裁,包括公开谴责、停职、暂时
禁入或永久禁入。 
(2) SEC从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身上征收的归还,赔偿或其它性质的罚款或支付的金额。 
(b) 报告——基于依照(a)小节进行的研究的报告应该法案签署后6个月内提交参议院
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 
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a)研究要求——SEC应该就在法案签署前五年里SEC进行的所有涉及违反证券法的强制
披露要求,重编会计报表的执法行动进行评论和分析,辨别财务报告中最容易产生欺诈,不当操纵,不当盈余操控,如收入确认和对表外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的地方。 
(b)报告要求——SEC应该在法案签署后180天内提交报告给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和参
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并且应用这些发现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报告应该包括一个关于推荐的或根据报告应加以必要关注的管制和立法步骤的讨论。 
第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 
(a)美国会计总署(GAO)研究。——美国总审计长应进行一项关于是否投资银行和财务顾
问帮助公众公司操纵盈利和掩饰真实的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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