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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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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就全力以赴,目标只有一个,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无罪。

有个前提,无“后顾之忧”,如果我在前面“冲锋陷阵”,当事人或其亲属在后面“放冷枪”,这样,都不好。对我本人不好,对案件的结果也不一定有利。

有一个案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了。

他父亲想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

见面,相互介绍,对方拿出了一些材料,请我看。说是卷宗材料,从一审辩护人那里复印的。

我没有接这些材料,更没有看。

当时,我就决定,不接这个案子。

对方问为什么。

我向他说明了原因: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是不能够外传的,尤其是案件没有结束的时候,如果因外传,出现了问题,律师及相关人员是要负责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让当事人复印材料,本身就证明不懂刑事案子。

当事人亲属,拿着材料叫别人看,从一个方面说明,处世的“严谨性”值得琢磨。

所以,我不接这个案子。

建议,把材料送回去,或毁掉。千万不要再给别人看了,否则,不但对案件没有好处,甚至会起负面作用。

又通过中间人来找我,我,还是没接。

一心想挣钱,什么当事人也交往,什么案子也接,长远看,是不妥当的。

和当事人面谈的另一个理由:

我承接案子,都要先看一下辩护效果如何,律师不能随便表态,但是,自己要大体有一个数,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如果案件判死刑的几率非常的大,又没有很有利的辩护情节,一般我是不接的。当然,也有意外,后面再谈。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所有我辩护的被告人,都保住了命。

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截至目前,我还不想改变我的“收案原则”。

扯远了。

几天后,姓张的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三十六岁左右,一米七,看上去还算厚道。

接待当事人亲属的时候,只要不是太啰嗦,我一般是先让对方说完,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案子,就重点情节,再问几个问题,心里面就案件的结果,在大面上,就有底了。

有时,当事人或亲属有意或无意说的不全面、不真实,只要提几个问题,就能弄清案件事实。

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判断的。

关于案情,他说的很简单:

他弟弟因为抢劫被抓了,具体案情不了解。

然后就说家庭困难:

父母多病;自己刚盖了房子,欠了很多债;给别人开车,挣钱很少;妻子马上就要生孩子了,急需花钱;他弟弟没有工作,不挣钱等等,看能不能少交点律师费。

在这之前,我也不了解案情,认为只是普通的抢劫案子,没想到会杀人,现实生活中,因抢劫而杀人的确实极少。

家庭困难,确实值得同情。

我请示了所里,减了部分律师费。

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我们单位,制度全、落实严。委托律师有一套严格的手续:填表说明情况、委托人签名、承办律师签名、相关领导签字、到办公室交钱、开发票。

就在我填表的时候,他坐在沙发上哭了。

很多年,没有遇到别人在我面前哭了,特别是三十多的小伙子。

他说和弟弟关系很好,感情很深,得知弟弟出了事之后,吃不好、睡不好,很着急。

我感动了。

虽然说手足情、兄弟谊,兄弟间感情很好的不少,但也不能说是很多。

我又找了所里,再次给他减了部分律师费。(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他表示感谢。
作者题外话:知人者智  自知者明  胜人者有力  自胜者强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五节  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提供法律咨询

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咨询律师”,不是辩护人,这个阶段,不能看卷宗材料,和办案人员交流,是了解案情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办案人员接过我提交的委托手续,说了一句话:“这个杀人案子,委托你了?”

“不是抢劫吗?”

“是抢劫,抢劫出租车,也把人杀了。”

我心凉了。

“他不止有前科,还是累犯。”

我心又凉了一截。

“他们这次作案,只是练习一下,是为抢劫某一个老板做准备”。办案人员说。

这样的动机,这样的后果,又是累犯,。。。。。。正当我想的时候,办案人员又说:“事实很清楚,证据很扎实,得枪毙。”

当时,非常后悔接了这个案子,甚至想到了解除委托。

既然来了,先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再说吧。

会见手续办好后,到了看守所。

会见前,看守所民警告诉我,张辉被关进看守所后,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出问题,派专人关注他,现在情绪稍好一点,请我在咨询的时候,注意不要刺激他。

人被带了出来。

皮肤白、算瘦小、一米六八左右,表情安静。

作为咨询律师我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说明了他哥哥委托律师的情况,说明了律师的职责,说明了能够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说明了他涉嫌的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说明了相邻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

他同意我作为他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对我表示感谢,问了家人的情况。

涉及到案情时,他什么也不说。

按现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常办案人员在场,这种情况下,作为犯罪嫌疑人,不想谈案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没有多想。

之后,和他拉“家常”,谈心。

这是我一贯的做法。

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为以后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取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扮演“律师”角色,也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有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和他谈心,帮他宽心。

当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关押到看守所,失去自由时,最迫切的愿望之一是见到自己的家人。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数个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见面的。

所以,律师有时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征得他本人同意,结束了第一次会见。

和他哥哥通了电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

谈到受害人已死时,听他哥哥的声音,先是吃惊,再是颓丧。

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不是对我故意隐瞒。

我,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
作者题外话:柔弱胜刚强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六节  目标 保命
第六节:目标、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就要全力以赴。

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看卷,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

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则,作无罪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则,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则,作罪轻辩护。

首要的目标基于:保命。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

提醒当事人亲属,准备民事赔偿。

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最终同意了。

也许有人说,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现在,是不是早了一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但是,家庭条件不好的,就应该提前准备。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提前准备很有必要。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一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

到旅馆见面。

俩男孩欲将女孩“卖”到按摩房。

起争执。

女孩被杀。

俩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庭审中,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

作为律师,多少有点“意外”。

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卷宗材料、根据庭审调查、根据全案证据状况,判处死刑,值得商榷。

这是庭审后,我的观点。

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他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他的观点,和我一样。

因为:全案证据按照法定要求,但达不到能够支持一个“死刑判决”的标准。具体:

一是卷宗材料反映两被告人的供述,在作案过程的细节上,不尽一致;

二是第一被告庭审否认参与杀人,与卷宗材料供述不一致;

三是第二被告庭审中的有罪供述,与卷宗材料记录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体细节不尽一致;

四是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方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更为当庭质证,而作案工具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

还有其他。

为什么,做出了死刑判决呢?

一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使然;

二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达到最起码的法定要求。

第一被告家庭困难,虽然审判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他留出了准备时间,最终不足法定标准的六分之一。

第二被告的家人,知道其子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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