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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关规定。美国在1984年通过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法案》中,提出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和杜绝废物的产生。1986年环保局在提交给国会的一份报告中再次强调尽量减少废物量是最佳选择方案。1988年美国环保局还颁布了《废物减少评价手册》,该手册系统地描述了采用清洁工艺(少废无废)技术的可能性,并给出了不同阶段的评价程序和步骤。美国还在法律中对一些耗能型商用和消费者产品设定了新的节能标准。这些产品包括变压器、电风扇、自动售货机、商用冷柜和冰箱等。(72)此外,加州等一些州还制定了有关饮料容器回收和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的立法。(73)这些规定从各自不同的方面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美国有关循环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
(1)循环经济规划计划制度。美国政府在联邦、州和地方等多个层面实施推进循环经济的规划和计划,引导公众和企业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2005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一项行动计划,确定要提高全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比例,到2008年要达到35%。其中,确定的几个主要领域的目标分别是:纸和纸板制品,从2001年的44。9%提高到53。8%,提高8。9个百分点;木质包装,从15%提高到24%,塑料包装,从6。6%提高到19%,饮料类包装,从26%提高到39%。(74)另外,美国环保局还发起了资源节约挑战计划、废弃物计划、煤炭燃烧副产品伙伴计划等。例如,美国环保局发起的资源节约挑战计划,其目的是通过更有效的管理来保护自然资源和能源。该计划设定的重点领域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业原材料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产品和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推进产品的“绿色化”,特别是电子产品的设计和循环利用;废弃物计划则致力于通过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再生利用和购买再生产品等来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煤炭燃烧副产品伙伴计划,其目的是利用燃煤电厂煤炭燃烧后产生的煤灰、煤渣等副产品。从2001年到2004年,对此类副产品的利用率已从31%提高到40%,计划到2011年达到50%。(75)规划和计划制度促进了美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有效实施。
(2)回收利用制度。废物的回收利用工作一直是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废弃物再生法,(76)以促进废物回收利用工作。在2004年到2006年间,美国政府每年拨款34亿美元给地方州政府,用于旧家电回收和鼓励购买节能新产品。(77)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废物的回收利用。
(3)收费制度。美国及其各州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非常重视利用收费制度来协调平衡生产者、消费者和处置者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如前述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和缅因州《有害废物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收费制度。当然,各州在收费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4)循环消费制度。美国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影响环境的消费行为加以约束。在日常消费中,人们很自觉地把废弃的金属、塑料、玻璃和纸制品等分类丢弃在不同的垃圾箱里。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现象,其社会效益和经济规模并不亚于以废品、垃圾处理和加工为中心的资源再生工作。(78)
(5)经济激励制度。美国注重在立法和政策中通过经济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和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例如,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府不仅资助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活动,还为消费者提供抵税优惠。2005年能源法规定,安装光伏系统的家庭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资金帮助,减税金额相当于太阳板成本的30%,最高可达2000美元。为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减税,2010年前其总额达到8。75亿美元。(79)同时,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也将获得抵税优惠。例如,亚利桑纳州的法律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康涅狄格州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80)这些经济激励措施,极大地提升了企业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可再生能源与节约能源法律制度。2003年,美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抵税优惠额度再次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更多领域。2005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美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其目的是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两万套太阳能系统。美国规定,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美国还鼓励乙醇和氢电池的研发和生产,以便为车辆提供新的燃料。(81)这些政策的推行,促进了美国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产业的发展。
(二)韩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1。韩国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韩国是新兴工业化国家。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6801亿美元,居世界第11位。但是,韩国国土面积狭小,资源短缺,2000年天然资源国外依赖程度达80%以上,而且韩国市场规模小,经济外向依赖性很大。(82)这与近邻日本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的压力增大,韩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韩国主管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事务的是环境部,由该部管理的法律共44部,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包括《环境政策基本法》、《水环境保护法》、《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残留有机污染物质管理法》、《废弃物管理法》、《资源节约和促进再生法》、《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和《可持续发展基本法》等,几乎覆盖了循环经济领域的所有内容。
在这些立法中,《废弃物管理法》有7章68条,该法的实施有效地抑制了废弃物的产生量。《资源节约和促进再生法》有6章42条,其目的是促进资源再生和妥善处理废弃物,通过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保证环境能够得到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及支援周边地区法》有5章32条,明确规定必须确保废弃物处理所需的占地面积和应该支援周边地区居民的有关事项。《建设废弃物促进法》有9章66条,该法专门对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处理与再生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减少建设工程的污染,有效地保护建设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有6章46条,该法的实施促进了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再生并抑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强调要在有效利用资源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再生产生的废弃物。(83)
除了上述立法外,2008年4月13日颁布实施的《构建资源循环经济社会基本法》,是韩国通过的一部比较完整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该法以努力提高韩国国民的生活质量、加快国家经济发展、构建可持续经济社会为目标,对循环经济的建设、调整等必要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通过扩大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的“3R”原则,使污染最小化,达到经济可持续增长,最终实现循环经济社会。在“3R”原则中,Reduce主要包括:征收废弃物排放费、建立排放标准系统、包装废弃物减量化、控制过度使用一次性商品、减少食物废弃物和减少工业废弃物;Reuse主要体现在容器的使用方面,包括退物还款和包装容器的再利用;Recycle主要是把废弃物处理的责任外延到生产端。(84)这些做法是典型的循环经济实践。
2。韩国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1)废弃物保证金与负担金制度。废弃物保证金制度是指生产相关产品的厂商或进口单位,根据产品出厂数量,按比例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如果能用适当的方法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则再返回部分保证资金的制度。政府向生产单位返还资金的比例一般在40%~50%之间,其余资金用于环保建设。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纸袋、金属罐头盒、玻璃瓶、电池、轮胎和家电产品等。与废弃物保证金制度并行,并起互补作用的是废弃物负担金制度。它是对生产和进口含有有害物质,难以再利用、很有可能导致废弃物管理问题的厂商征收部分处理其废弃物所需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就是抑制含有有害物质或难以再利用产品的生产。(85)现行废弃物负担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杀虫剂、塑料制品、化妆品容器和有毒物容器等,被征收的废弃物负担金主要用于对废弃物的处理。
(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韩国也同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它以OECD提出的“扩大生产者责任”概念为前提,其核心内容就是把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