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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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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课堂:
    生活中,如果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时,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如果被侵犯人在得知自己肖像权被侵犯两年之后再进行诉讼的,其实际上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进屋盗窃被发现,与人扭打变抢劫——盗窃与抢劫
    2002年余某下岗后,并没有自谋出路,而是整日无所事事,喝酒度日。2003年8月6日晚余某在某路边摊吃饭。酒足饭饱之后,余某想去厕所,在某旅馆二楼上完厕所后,经过楼道时,余某发现218号房间的门是虚掩着,余某好奇心顿起,待推开门后,发现里面空无一人,盗窃之意遂起。他进入室内翻了半天,翻到一个过了时的诺基亚手机。当余某把手机装在兜里准备离开时,被回房间的张某碰个正着,此时想扔下手机逃走的余某被张某拉着,张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余某为了逃跑便对张某拳打脚踢,情急之下顺手拿起地上的铁制洗脸盆砸张某,致张某轻微伤。屋内厮打的声音惊动了其他房间的客人,犯罪嫌疑人余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余某在张某的房间只盗窃一诺基亚手机,仅价值400余元,其行为原本只构成盗窃罪,但在事主发现时为了逃跑对事主实施了暴力,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中余某的行为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了抢劫罪。
    本案中,法院最后认定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某某人的家被盗了或是某某人在路上被抢了,乍一听,似乎两个概念是相同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导致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但其实这两种方式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应注意的是盗窃罪与盗窃行为是有区别的。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盗窃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是指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抢劫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等等。
    盗窃与抢劫之间的转换就在一瞬间,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很明了,只要犯罪分子对受害者的人身造成伤害就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余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张某发现,两人发生厮打,结果造成张某受伤,法院就是依据余某对张某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判定余某的行为为抢劫罪的。
    法律课堂:
    虽然抢劫和盗窃都构成侵犯财产罪,但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酒将人灌醉或者麻醉抢劫等)抢劫公私财物;而盗窃罪是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由此可见,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看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进而使人的意志受到恐吓、胁迫或丧失反抗能力,如果没有,就不认定为抢劫罪。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要从犯罪的动机、目的入手,更重要的是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案件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讨薪有理,绑人犯法——非法拘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来逼迫另一方还债,有的甚至还会造成被非法拘禁人的人身伤害。其实这是最不明智的举动,尽管讨债有着足够的理由,但也要依法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仅凭一时的冲动,做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来,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2008年5月,为了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4300元,李某和其小舅子上演了一出绑架戏。
    重庆人王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沙锅村做包工头。2008年4月27日,一名男子来家里找他,王某跟妻子赵某打了个招呼后就跟着离开了。
    半小时后,赵某的手机显示是丈夫来电,接通后却是一名陌生男子的声音,男子声称其丈夫在他们手上,让她拿两万元来赎人。冷静下来的赵某随后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经过精心策划,让赵某在大观路上一医院大门前的值班岗亭下等待交接。随后,在一辆蓝色微型车上警方将几名嫌疑人控制住,并在车内搜出四把长1。5米、宽10厘米的砍刀,但车内并没有王某。
    就在民警与赵某担心打草惊蛇,为王某的生死担心时,从棕树营派出所传来王某已被嫌犯释放的消息。原来,看押王某的另外三名嫌疑人当晚开着一辆白色微型车,看到去碰头的同伙被抓,不想惹祸上身,于是把王某带到附近的一条巷道揍了一顿丢下后扬长而去。
    经过警方的了解,本次绑架事件的主谋是曾帮工头王某打工的农民工李某。包工头王某拖欠了李某4300元工钱,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讨要工资,但都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事被李某的小舅子得知后,他当即表示要叫几个朋友帮其出口气,要回工钱。之后,便上演了这一幕。
    最后,七名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是一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它往往跟一些债务纠纷纠结在一起,在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成为了又一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4年元旦,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气氛之中时,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在绿园小区内发现一具男尸。经调查,死者是在上海从事油漆生意的刘龙刚。
    2002年6月,刘龙刚认识了来上海打工的湖北籍女子陈会平,由于刘龙刚人长的比较帅气,又能说会道,很会讨女孩子的欢心。很快,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陈会平已在上海工作多年,小有积蓄。在与陈会平恋爱期间,刘龙刚编造了各种理由借用了陈会平8万元钱,但由于此人好赌钱不久就被挥霍一空。日子久了,刘龙刚的本性逐渐暴露出来。
    2003年10月,彻底失望的陈会平,决定和刘龙刚一刀两断,并且要追回自己曾经借给刘龙刚的8万元钱。但由于当时没有钱,刘龙刚便给陈会平写了一张欠条。
    2003年11月底,刘龙刚仍然是分文未付。期间,陈会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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