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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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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一般只涉及民事赔偿,而一旦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则上升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一些现实中的恶性交通事故,例如醉驾、飙车,司机明显属于直接或间接故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罪判处更为恰当。如果别人已经劝阻醉酒司机不要驾车,但他仍一意孤行,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判处其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主要依据应以肇事者的行为来推断他是否具备了主观故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还将进一步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汽车;而喝酒,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承,短期内让公众戒酒也是不现实的。如何在汽车社会里更好地处理喝酒与驾车之间的矛盾关系,依然是子孙后代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只有当驾车者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并成为他们一种习惯和自然行为,中国才不致以付出高昂的生命为代价,换得汽车时代的到来。而孙伟铭醉驾案作为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正以一种鲜明的姿态向社会宣示:漠视社会公共安全、藐视法律的酒后驾车行为,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法律课堂:
    孙伟铭案是“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原则的具体体现。“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原则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达到了刑罚惩治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的结果。
    同时,此案还给了我们另一种启示:针对此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相对较轻、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现状,“孙伟铭醉驾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判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让禁止酒后驾车的意识深入人心。“孙伟铭醉驾案”发生后,民众和媒体开始特别留意我国处置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这种关注的视野拓展到国外。在这期间,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也发出倡导,建议强化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这一切,对广大公众而言,显然不啻是一次持久的普法行动。
    虽然“孙伟铭醉驾案”已经落下尘埃,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题永远不会落幕。
    人肉搜索,守好你的法律尺度
    ——网络隐私权
    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等广告就接踵而来,新车刚开到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究其根源,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被非法泄露导致的,这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比如人们熟知的“钱军打人事件”、“踩猫事件”,还有沈阳女孩因发布有辱地震灾民的视频遭网友“人肉搜索”事件、王石因“捐款门”事件也被知情者披露其年薪与历次登山所耗费用……回顾一系列引发广泛关注的网络事件,似乎都离不开“人肉搜索”。“人肉搜索”非法披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
    所谓人肉搜索,通俗点说,就是发动天下所有会上网的高手,让他们免费来帮你解决问题。互联网中,任何一个论坛,都可以带有人肉搜索的性质和功能,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新浪爱问搜索、百度帖吧、天涯论坛、腾讯搜搜等。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海归女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家中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其在博客上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日开放博客空间,被人们称为“死亡博客”。之后的3个月,网络上群情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随后,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甚至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因不堪忍受人肉搜索带来的巨大折磨,王菲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人肉搜索一旦涉及具体被搜索的人,就难免会牵涉其并不愿意被广大民众知晓的私人情况。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已尤为突出。
    利用“人肉搜索”对事件中人物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可以说是达到了极致,各种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方式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包括披露个人婚姻、恋爱、家庭状况等公认的私生活领域;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QQ聊天记录);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等。事件中的各个相关人物也都因个人隐私被披露而不堪其扰,因此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
    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的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其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该条例虽是地方性法规,但其开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先河,这表明网络隐私权已经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该条例的确定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相信有了这一先例,国家对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会越来越严谨,人们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就能更畅快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
    法律课堂:
    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人们足不出户即可知天下,需要了解的内容,上网一点击,便会出来上千条此类信息。网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即使相隔天南海北,也可以毫无顾忌地和网友聊天,减轻现实生活的压力。但每一个新鲜事物的出现总会伴随着种种担心,网络亦是如此。所以即使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注意应有的“度”,“度”是好与坏的分界线,任何事情如果超过了应有的“度”,哪怕仅是丁点,也可能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正当防卫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该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玉娇的反抗使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便对其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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