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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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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笤诟昧郊乙蟹直鹜钢�2。6253万元和3。9986万元。
    在这期间,张某还盗用朋友的信用卡,仅半天时间,就将朋友万某的信用卡刷去了15000元。
    张某一直在疯狂的刷卡,但却从来没有还款记录,银行经过多次催缴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最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偿还欠款。
    法院查明,张某从2003年开始,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
    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俗话说:欲望是魔鬼。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受到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并可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可以说,信用卡的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欲望的生长,如果一个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克制不住自己就极易向张某那样越陷越深,以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张某不仅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在没有经过朋友允许的情况下还透支他人信用卡,且透支额度较大,已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恶意透支的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3.串通他人恶意透支。例如某居民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时,甲便持没有离开本地的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就很难查到信用卡持卡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
    4.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信用卡的透支性,可以先透支后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人心理上放松,刷卡成瘾,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恶意透支。
    信用卡是一个新生事物,每一个事物的出现必是利弊兼有的,所以如何运用好这一新生事物,让其在真正意义上为我们提供方便,杜绝信用卡诈骗这一现象,这是现阶段每个人,包括国家和银行部门共同的责任。
    法律课堂:
    信用卡的出现使得很多人免去了经常随身携带现金的麻烦,同时还使经常出国的人,免去了兑换外币的麻烦。但同时信用卡的透支性也带来了人们之间的攀比风,很多人尽情的享受了刷卡所带来的乐趣,却忽视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以至于构成信用卡欺诈罪。所以,在此提醒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们,一定要合理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千万别透支了未来的信用。
    消费者可以说“不”——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强卖”的现象。比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和“捆绑式销售”等等。面对这些“强卖”的现象,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究竟该怎么选择,是买还是不买?
    小王和同学一起上街购物。在一家服饰行里,小王试穿了一件白上衣,感觉不合适,就脱下衣服准备到其他店看看。就在她们要走时,小王被店里一位营业员拦住了去路,硬逼她买下那件衣服,否则就不让走。
    小王觉得衣服既没弄脏,又没弄坏,表示不想买。可店里几名营业员根本不理会,甚至连拖带拉地动起手来,还抢去小王的钥匙作抵押,无奈之下,小王只好买下了那件不合适的衣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的,不是盲目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法律保护。商家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面对商家的“强卖”行为,小王此时可以诉诸消费者协会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并非一定要买下自己不喜欢的那件衣服。
    经常吃肯德基的人会发现,在肯德基的广告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广告语“加两元得菖菖”或是“买两份,第二份只需五元”等,这些销售方式被称做“捆绑式销售”。捆绑式销售的源头大概可以追溯到麦当劳与可口可乐、肯德基与百事可乐的联合销售。捆绑式销售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比较成功的当属荣事达集团与宝洁公司、联想与可口可乐等企业的合作。那这种捆绑式的销售是不是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呢?
    关于捆绑式销售是不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在肯德基的销售中,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可乐或是果汁,可以选择配好的套餐,也可选择拆开来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商品的,所以这种做法并不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有的捆绑式销售你就要小心了,例如,我们常见到的,买手机必须要买商家推荐的电池,否则手机就不卖。这种行为就属于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餐饮行业,我们经常会发现“包间最低消费”等一系列消费条款。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而大部分消费者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消费,但这种消费方式并不是根据消费者需要来选择的,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消费者在面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行为时,可以运用自主选择权,不选择有“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消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可拒绝支付,还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法律课堂: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行为是自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
    由于不同的兴趣习惯,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愿望就有所不同,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商家曾流行一个口号叫“百挑不厌,百问不烦”,但并非所有商家都能真正将此落到实处。如有的营业员在顾客挑选商品或经过挑选打算不买时,不满之情溢于言表,甚至恶语伤人、大打出手,这是不尊重消费者自主权的表现,还有一些经营者强行要挟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这更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害。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明白自己究竟需要哪种商品,接受哪种服务,应由自己而不是经营者决定。消费者在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勇敢对商家说“不”,千万不要为了怕麻烦而选择听之任之,这样只能让一些无良的商家占尽便宜,而自己却憋一肚子气。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自己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赢得消费者才是根本。
    打折商品是概不退换吗?——索赔权
    2007年7月10日,林先生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说市区某商场因为转店而清仓甩卖,货物赔本销售。第二天上午,林先生便来到这家商场,他看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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