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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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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行为,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又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作为老板的许某应负担张某的医药费并赔偿其损失。
    职场中存在着太多太多因不签合同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例子,虽然有法律给劳动者以保护,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如果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即便是有法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所以,在职场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想赖责任也赖不掉。
    法律课堂:
    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负担,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劳动者虽找到一份工作,但一旦出了事故、受到伤害,就没人管了,各类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与保证。
    对这种“不签合同”的行径,法律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这种方式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
    小李大专毕业后,找工作四处碰壁。他想做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一般企业招聘技术人员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他不够资格,但操作岗位的工作他又不愿意做,怎么办呢?经过苦思冥想,他决定采用投机取巧的办法,买了一个假的本科学历证书和一个知名学校的硕士学历证书。带着这两个假证书,他很快就被某大型企业录用,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中,一个个深层次的技术难题常常让小李措手不及。他所在部门的经理把这一切看在眼里,他怀疑小李的文凭有假,便让人事经理去小李所在的学校核实,果然没有小李此人。人事经理把小李找来,在证据面前,他承认自己的证书是假的,并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小李表示公司必须支付他本月的工资,否则自己不会离开。人事经理听后非常生气,他认为小李欺骗了公司,公司不追究责任就已经对小李格外开恩了,至于工资不可能给小李。
    于是小李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工资,他认为自己为公司提供了劳动,而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自己8000元的工资。而公司认为,小李用假学历求职,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拒不付给小李工资。在到底支不支付小李工资的问题上,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小李的要求,究竟能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
    案例中,小李所在的公司拒不支付小李工资是因为公司认为小李利用假学历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拒绝支付小李工资。那什么是无效合同呢?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本案中,小李利用假学历进入该企业,以欺诈的手段骗取该企业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所以,小李的仲裁不会得到支持。虽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的工资不会得到支持,但他也不会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他毕竟在这一个月当中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以,小李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但具体是多少就要根据小李付出的劳动来计算了。
    如今,高学历的求职者越来越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门槛也越定越高。求职者在求职时都希望在自己能够找到薪水很高、职位很好的工作,但往往忽略了自身的条件,为了能够实现自己好职位、高薪水的梦想,有很多人便打起了利用假学历应聘的主意。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虽然利用假学历为自己赢来了高薪、高职位的工作,但自己却不一定能胜任,就像案例中的小李,最后被发现,还不是落得被开除的下场。所以,作为求职者一定要切忌眼高手低,在选择工作时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不要害怕从最基层做起,一步一步来,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才,也才能为自己赢得美好的未来。
    说到人才,职场上流行一句话叫做:“员工易得,人才难求。”很多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也是不惜重金,不仅提供丰厚的待遇,还定期给员工提供海外考察、学习培训等。虽然企业提供了这些优厚的待遇,但人各有志,有些员工还是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企业为留住人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有些企业为了留住员工不择手段,竟以胁迫的手段来强迫员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员工留下来为自己工作。
    年轻漂亮的吴小姐在一家外资企业做销售经理。吴小姐在企业工作几年以后,由于业绩突出,该公司的老总对她也是赞赏有加,不是时不时地塞些红包给她就是单独请她吃饭,有时还会安排一些娱乐活动。由于私下接触频繁,两人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随后,两人便同居了。但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两人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就在这时,吴小姐发现自己的合同快到期了,于是,她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老总听说后,找来吴小姐希望她能继续留在公司,并拿出一份五年期的合同让她签。吴小姐回绝了老总的挽留。此时,老总从抽屉里拿出一沓照片递给吴小姐说希望她看完照片后再做决定。吴小姐拿过照片一看,顿时傻眼了,这些照片全是她在床上的裸体照片。老总说如果吴小姐不签合同的话,就把这些照片贴到她家楼下,让她的家人和邻居都看看。此时,无奈的吴小姐只好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但令吴小姐没想到的是,就在新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老总就开始了对她的骚扰。最后实在忍无可忍的吴小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后就离开了。
    于是,该公司老总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吴小姐要么继续回公司上班,要么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商议后认为:吴小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吴小姐可以选择离开该企业,由于合同是无效的,吴小姐的离职就不属于违约行为,故不用支付违约金。
    可以看出,该企业老板采用了一种非法的手段,想以此来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但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让企业的声誉受损,除此之外,并无任何效果可言。所以,企业在面对人才的正常流动时一定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而且要尊重员工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赢来更多的人才。
    法律课堂:
    合同应是在真实、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无效合同是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与之签订的合同,违背了真实、平等的原则,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无效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来协商。劳动合同一个非常本质的订立要求,就是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可以有违背任何一方当事人意思的因素在里面,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
    当假期遭遇谋生压力——休息休假权
    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拥有为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在人权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时段”,不休假,无法休假,甚至没有假期,休假权在用人单位被有意无意地束之高阁。
    某企业因有紧急生产任务,与企业工会协商后,公司领导决定安排员工加班两小时。技术人员刘某感到身体不适认为自己无力参加加班,便找到公司领导请假。公司领导不准假,刘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最终,刘某在公司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加班。两天后,公司领导通知刘某,要她停职并做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
    刘某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公司不该扣自己的钱,更不应该禁止自己工作。她要求公司领导更正决定。但公司领导认为,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当然得扣发工资,停职是对她这种行为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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