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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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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死去,黄女士一直跟随儿子生活。后黄女士因病去世,在分配黄女士的遗产时,黄女士的儿子认为母亲的遗产应归他一人所有,但兰兰的儿子却认为自己的母亲也享有继承权,虽然母亲已经去世,但自己能够行使代位继承权,也要求分割黄女士的财产。那么,兰兰儿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由此可见,兰兰虽是黄女士的继女,但从小由黄女士抚养,已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兰兰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案例中,作为继承人的兰兰先于黄女士去世,这时候,很多人会有黄女士儿子阿明那样的想法,认为跟自己处于同一地位的继承人死亡后,自己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这种继承被称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但代位继承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行使的,行使代位继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我国包括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也就是说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因为代位继承人是替代已过世的父亲或母亲继承财产,所以,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应继份额。
    法律课堂: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人已过世,代位继承人填补了法定继承人的空缺,继承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以及他(她)所继承的财产,同时,也是对法定继承人的一种尊重。代位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定继承的顺利进行,使继承人之间不至于产生太大的纠纷,代位继承人受法律的保护,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
    白纸黑字定下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
    2006年5月,张先生的母亲立了一份遗嘱,声明将财产全部给张先生的儿子,但条件是张先生必须负责她过世后的后事费用,张先生同意了。遗嘱立好后,张先生的母亲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2007年6月,张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在继承母亲遗产时,自己的姐姐竟然也拿了一份母亲的遗嘱要和张先生分割财产。原来张先生姐姐的那份遗嘱是母亲于2007年3月办理的一份公证遗嘱,这份公证遗嘱指定母亲财产中的一间房子归张先生的姐姐继承。这下张先生可犯难了,两份遗嘱究竟该以那份为准呢?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此项条款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由遗嘱人于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遗嘱的订立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因此,公证遗嘱具有最可靠的证据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内容不相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有两份以上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
    从张先生的情况看,她母亲生前办理了两份遗嘱,且都经过了公证,母亲为张先生姐姐留下的遗嘱公证时间更靠后,因此,张先生及其姐姐继承财产要以第二份公证为准。所以张先生母亲遗嘱中指定的那间房子,应由张先生的姐姐继承,其余的可以归张先生的儿子享有。
    法律课堂:
    法律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将自己生前财产转移给亲人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遗嘱继承有利于维护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家庭的和睦团结,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
    公民通过遗嘱可以取消虐待、遗弃甚至谋害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将遗产留给对自己尽到义务,与自己和善相处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某人,这对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抵制家庭中各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公民通过遗嘱还可以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留给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从而使死者财产能够尽力发挥其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作用。
    第八章
    翩跹起舞的安居梦想
    ——购房法律常识
    业主上演“抢房大战”——合同诈骗
    2009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辽宁省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家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对该公司处以罚金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于家伟在沈阳市某会计事务所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虚假材料和证明办理了资产证明。9月,在工商部门取得执照后,成立了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是800万元。公司有3名股东,分别是于家伟本人、他的妹妹和他的女友。
    此后,于家伟就用这个“皮包公司”干起了房地产开发。为获得开发资金,他找到了几个朋友,称如果在他手里买低价房子,等到房子交付使用时可按市场售价回购房子。听完于佳伟的反复“介绍”后,几个朋友便从于佳伟手中买了他所声称的“房子”,于家伟因此进账1000万元。与此同时,他又向沈阳几个比较大的典当行借款1000余万元。
    在有了2000多万元资金后,于家伟正式开始房地产开发运作。2005年,其开发的住宅销售很好,但这并无法填充2000万的借款。为摆脱债务危机,于家伟就把已卖掉的房子再转卖给其他买房人,进行“一房二卖”甚至“三卖”、“四卖”。从2006年至2008年5月,于家伟将其开发楼盘中的14套已售出商品房重复出售,共骗取业主购房款270余万元。
    于佳伟一房多卖的事情被业主发现后,把于家伟连同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至此,于家伟虚报注册资金注册公司、利用“一房多卖”诈骗的犯罪行为才得以曝光。
    法院认为,于家伟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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