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事情的原委是这么回事。
余某和刘某是邻居,两家相处多年,关系很好。后因余某工作调动,1970年举家迁往外地,临行时将房屋及院舍托付给刘某照管。自余某一家迁居后,刘某一家就搬进了余某家中。后刘某的父母搬来同住,为了让父母住的舒服一些,刘某遂将余某的房屋修缮一新,并在余某的院落内新盖两间厢房给父母住。
2003年,余某退休返回原籍,要求刘某腾还房屋。刘某将余家的原房腾出,但其父母却依然居住在新盖的两间厢房内。余某要求刘某归还厢房,刘某称该房为他所建,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如余某愿意要可以出卖给他。但余某则认为,该厢房虽为刘某所盖,但却坐落在自家院内,理应归其所有,并且刘某多年居住并使用其房屋而未付租金,而修缮房屋的费用他已付给刘某,遂坚决要求余某以两间厢房折抵租金。双方争执不下,余某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搬出厢房并判决厢房归己所有。
从例子可以看出,刘某是在余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只能为一人所有,该宅基地是属于余某的,因此将房屋判给余某毋庸置疑。但刘某在余某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两间厢房应该怎么判决呢?这里就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本案中,刘某新建的两间厢房就属于添附物。
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应当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添附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不论为何种情形的添附,均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所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房屋归余某所有,同时判令余某补偿刘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法律课堂:
房屋是人人都需要的栖息之所,依法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将有效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等转移房屋所有权活动正常化,只有确认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主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
谁侵犯了你的通风采光权——相邻权
楼上晾衣楼下下雨、外边阳光明媚家里却阴暗一片、邻居家享受着空调的凉风你们家却承受着邻居家空调吹出来的热气……相信这些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房屋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不仅因为它具有很高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由于土地面积有限以及人们的群居生活习惯,房屋相互毗邻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而这些现象伴随着房屋毗邻也就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料”,只不过,这个调味料的滋味可不怎么样。
李先生2006年在某小区买下了位于四楼的一套二手房。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李先生是被房子的价格所吸引的。看过房子之后,李先生很满意,随即交了房款,算是把房子正式买了下来。可哪里知道,还没住多久,麻烦就来了。
楼上的邻居不知道怎么回事,不管白天夜里,总在敲地板,这让李先生无法入眠。后来与邻居交涉了几次,傻眼了,原来邻居精神上可能受过刺激,跟他辩理根本没用。
后来李先生打听到,卖给他房子的房主,就是受不了半夜楼板敲击声才搬走的,而他已经是第三任房主了。李先生心想:难怪这么好的房子价格却这么低呢。如今,李先生已把房子卖了,择邻而居去了。李先生说:“毕竟打官司讨要‘相邻权’是件麻烦事”。
同样是相邻权受侵害,李某的问题拖了八年才解决。
李某和张某是邻居。张某家紧挨着路边,李某每天必须经过张某住所南侧的通道。原来这条通道有五六米宽,但被张某逐渐占用,让通道变得窄小,最窄处仅有0。5米宽。这不仅阻碍平时的通行,更重要的是秋收的时候,李某家的拖拉机根本不能进出,无奈的李某只能把玉米放在大路上,然后,一点一点地搬回家。为此,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进行协商,但张某对此问题根本不理睬。两家矛盾由此产生,多年间争吵不断。
2004年5月,村委会对该起纠纷进行调处并促双方调解:由张某自行让出通道,保证拖拉机能正常通行。调解协议签了,张某也答应了,可后来张某又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为了妥善解决两家长达八年的恩怨,李某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维持了原协议内容,才将此问题解决。
这又是一起因侵害“相邻权”的案例,相形之下,以上两个案例都解决了,可是下边的这个案例解决起来就麻烦多了。
朱某在上海郊区有一栋私宅,位于一个湖的西面,风景很好,阳光充足,非常适合居住,朱某更是对此房屋情有独钟。然而,好景不长,按照城区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将该湖填平,用于建设平均高度为18层的商品房。朱某在得知此事以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商品房的距离要与其私宅距离40米以上,否则会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但是按照规划,其间距只有10米。周某与有关部门交涉多次未果。三年之后,商品房建成,由于楼房过高,朱某私宅被完全挡住阳光,屋里白天如同晚上,朱某无法忍受此种生活,于是以高楼影响其通风采光权,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楼层过高,严重影响了朱某的通风采光权,致使其长时间处于阴暗、潮湿的环境中。但由于商品房已建造完毕,如果必须拆除商品房才能停止侵害,显然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因此,对朱某的救济只能是由开发商赔偿损失,或是为朱某另觅新宅。
生活中,因为不了解相邻权而产生的纠纷非常普遍。“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人认为只要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或者房屋内,我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别人无权干涉。而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妨碍权利人相邻权的行使,都可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这是产生邻里纠纷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邻居之间因为相邻权被侵犯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相邻权的侵害类型有以下几种:
1.妨碍他人正当的截水、排水权利。如相邻一方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他方财产;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等。
2.妨碍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权。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堵塞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致使他人无法正常通行。如第二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
3.侵害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
4.侵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及休息权。这类侵权行为可分为噪音侵权、花木侵权、热气侵权或滴水侵权等不同类型。
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种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类型的侵权行为。但只要不动产相邻各方的行为对他方的正常、合理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妨碍,就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相邻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相邻权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在楼道内堆放杂物、自行车等,影响邻居通行;建筑物间距太小,影响居民采光;弹钢琴声音太大,吵醒睡梦中的邻居……以前为相邻权打官司的还是少数,如今却有增多趋势。随着市民愈加重视生活质量,千奇百怪的相邻权官司都可能出现。相邻权和生活息息相关,相邻权纠纷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所以如果相邻权被侵犯,应当尽快解决,以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那么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1.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这是最好的方法,既不伤害邻里之间的感情,又不会浪费自己大量的时间。
2.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3.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搜集证据,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法律课堂: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相处久了,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相邻权纠纷成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障碍,相邻权纠纷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侵害。尊重“相邻权”,与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