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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欧洲理事会的一系列举措是对菲舍尔建议的政治回应的话,换言之,如果说欧洲理事会明确把“欧洲宪政化”作为欧盟改革的政治纲领,这一点算是菲舍尔建议的实践结果的话,那么,菲舍尔建议背后还潜藏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这就是哈贝马斯的“后民族民主”(Postnationale Demokratie)概念。
所谓“后民族民主”,是哈贝马斯在其《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一书中集中阐述的一个核心范畴。按照哈贝马斯的解释,所谓“后民族民主”,可以看做是对经济全球化的一种政治回应。因为,在市场全球化的压力下,民族国家越来越失去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社会福利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甚至威胁。由此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经济动力与民主过程怎样才能重新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
哈贝马斯给出的解答是:“治理”(Regulieren)与“再分配”(Umverteilen)。而要想对全球化的经济进行治理并转移支付,以便使社会保持公正,就必须建立一个跨民族的管理体制,一方面维护世界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则对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和就业政策施加影响。按照哈贝马斯的规划,这个跨民族的管理体制应当独立于各国政府之外,把各国自身的利益从一种竞争状态引入合作过程当中。
哈贝马斯这样规划的理由很简单:在全球化的冲击下,整个世界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一个风险共同体。人们在这个风险共同体当中要想同舟共济,就要开动脑筋,发挥自己的想像力和创造力,建立一种新型的跨民族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一种“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Weltinnenpolitik ohne Weltregierung),其基础是建立在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基础上的全球公民社会。
针对菲舍尔的建议,结合自己的“后民族民主”范畴,哈贝马斯旧话重提,再次就“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展开论述。短短时间内,哈贝马斯曾先后在巴黎、罗马、马德里、中国上海、汉堡等地发表演说或举行座谈,中心论题只有一个,就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如此多的地方,就同一个主题进行报告,这在哈贝马斯个人的学术思想发展历史上大概是罕见的,由此不难看出,哈贝马斯对这个问题的执著。但此时的报告没有了上一次同格林争论的火药味,言谈之间多是一些建设性的观点。哈贝马斯的报告成文之后,还是以《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为题,收入到他近期出版的政论集《过渡时代》(Zeit der bergⅲge)中。
该文首先阐明了继续讨论欧洲一体化设计的理由和意义,接着对欧洲怀疑论者提出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回应:欧洲是否具备了建立联邦制欧盟的条件以及究竟谁能用政治手段从宪法学的角度把这样一种联邦制方案付诸实现。如果说哈贝马斯在同格林争论时强调的是一个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这次哈贝马斯看到了欧洲生活方式对于建立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哈贝马斯最后指出,欧洲在走向联邦化的过程中,重中之重在于捍卫欧洲的生活方式。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欧洲生活方式的核心内涵既包括物质的生活条件,也包括受教育和休闲的机会以及社会活动空间等。这其中,社会活动空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有了这个空间,私人自主才具备使用价值,民主参与才成为可能”。
在哈贝马斯看来,目前对欧洲生活方式构成最大威胁的不是来自外部世界,而是来自西方世界内部,具体来说,就是正在抬头的新自由主义思想:
·人的人类学形象:人被当做一种作出合理决策的经营者,剥削自己的劳动力;
·后平等主义社会的社会道德图景:这个社会容忍边缘化、拒绝和排斥;
·民主的经济学观念:把国家公民还原为一个市场社会的成员,把国家重新定义为向当事人和顾客提供服务的企业;
·一种策略性的要求:除了自发形成的政策之外,再没有更好的政策了。
以上四点被认为是新自由主义世界观的基础。在哈贝马斯的理解当中,它们和欧洲人现有的主要的规范自我理解可谓格格不入。由此,哈贝马斯断言,欧洲人如果真的“希望对日益加剧的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社会不良后果加以消除,也希望对世界经济进行一定的整顿”,那么,他们就必须“在全球活动范围内,建立起具有政治行为能力的欧盟权力机制”。也就是说,只有在欧洲一体化的意义上,才可以迎接新自由主义的挑战,从而捍卫欧洲的历史遗产和现实成就。
有学者曾把哈贝马斯和菲舍尔两相比较后指出,尽管他们都强调一部成文宪法是解决欧洲一体化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但是,他们的观点还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因为,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一部宪法会对欧洲民众的认同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它所发挥的动员力量和团结力量是血缘、语言和传统等所无法比拟的。哈贝马斯所谓的欧洲认同,实际上就是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民族国家,因而难免带有某种幻想的成分。而菲舍尔则着眼于现实,主张对欧盟进行改革,但不能因此而损害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无论是国家还是民众,不是通过所谓的欧洲认同,而是通过两院议会进入欧洲层面,改革的结果则是建立一个由若干民族国家组成的欧洲联邦。
其实,在我看来,问题并没有这么复杂。表面上看,哈贝马斯和菲舍尔在讨论欧盟宪政化问题时的确有着很大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没有构成紧张关系,而是形成互补格局。具体而言,菲舍尔是从国家和实践这两个层面上讨论欧盟的宪政设计,而哈贝马斯的着眼点则先是在宪法学,后来又转向社会层面上。换言之,如果说菲舍尔提出的是一个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层面上的欧盟改革方案的话,那么,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就是一个符合现代宪政传统和社会运动传统的欧盟发展方向。从很大程度上,哈贝马斯的理论思考可以说恰恰构成了菲舍尔的行动指南。在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和菲舍尔不是在唱对台戏,而是在说双簧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