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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8李敖放电集-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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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陪伴身旁以解生理所需!!这群人(包括我在内)都算是社会的中坚份子,有家小、有正当工作,诚实纳税,原本也该是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只为了不满此地日渐败坏的社会风气以及学而无用的教育环境,不得已远渡重洋,将妻儿子女送至国外而自身留在国内续做牛马。若非因为从小在此所接受的教育去到海外根本难以谋生,任谁也不愿过这种妻离子散的?quot;独〃生活。。。。。。。
  每思及此,感慨万千,国家社会何时才能清明,人人得以安养晚年??是男人就有其本能的需要,而充气娃娃,不谛是还给妻子一个忠实丈夫的权宜之策,我曾跟太太认真的讨论过这个问题,她也极表赞同,惟坊间贩卖的充气娃娃粗糙得实在不堪使用,一不小心,还有刮破皮的可能且乏味至极。国外(美国)就有种拟真的硅胶娃娃,美丽至极,这是它的网址: http://realdoll/cool/index。html
  虽然售价不菲,但却胜过外遇代价或花钱还得病的风险。不过在这号称自由民主的国度里,这类东西咱们海关老爷是将之当成伤风败俗的淫秽物品不得入关的。。。。。。
  所以可怜的台湾男人们只有望图兴叹,继续在肉欲横行的灯红酒绿中一解苦闷,还得自求多福以免得镖!!!生为男人,尤其是身在台湾的男人,还真是一件苦事,您说呢?????」
  这封James YU呼应我的信,很能写实。我想我会进一步要求能够从立法上、或解释上,放宽这种硅胶娃娃的心结,望梅止渴太消极了,踏雪寻梅才是积极的,在我的推动下,我想一定会成功,并且为期不会太远。
  
  ·法官郑堤升提升了我们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郑堤升,在「八十七年度北简字第九四六号」的一件妨害风化案的刑事判决里,做了一件划时代的宣判。判决二十八岁的被告陈信佳无罪。无罪的理由是:
  一、本件公诉意旨略以:陈信佳基于概括之犯意,自民国八十七年四月间起,以每具新台币(下同)一千元之价格,向不详姓名之「张先生」男子贩入供人泄淫之吹气娃娃猥亵物品,再使用0九三六一五五四五六号之行动电话对外联络,在台北市一带,以每具一千五百元之价格售予不特定人,嗣于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晚上十时三十分许,在台北市金山南路、济南路口等候买主吴先生取货时,为警查获,并扣得其贩售之吹气娃娃猥亵物品一具云云。
  二、按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经法院认为有第四百五十一条之一第四项但书之情形者,应适用通常程序审判之,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定有明文。本件公诉人原就被告所犯情形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惟经本院审理后,认应为无罪判决之谕知,爰依通常程序审判,先予叙明。
  三、讯据被告陈信佳虽不否认其有公诉人所指之贩卖吹气娃娃情事,惟辩称其不知为犯罪行为?就本件被告贩卖吹气娃娃之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贩卖猥亵物品罪,依现今之社会通念,非无审究之余地,兹一一分述如下:
  (一)就法律面而言:按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固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明文。而所谓「猥亵」系指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一切色情行为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五号判例参照),至是否为猥亵文字、图画或物品,应依当时实际状况,视社会对于善良风俗之评价尺度如何及在客观上是否足以使人兴奋或产生性欲而定。参诸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0七号解释,则有关猥亵物品,应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而言。又有关风化之观念,常随社会发展、风俗变异而有所不同。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贩卖猥亵物品罪系规定于刑法第十六章之妨害风化罪章,其规范之目的则当以行为人之行为使猥亵物品流传于社会公众,足以助长淫风,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其可罚性甚为显著,始有处罚之必要,此与猥亵物品仅供己用或极少数人购买,未达危害社会秩序而属个人自由权限范畴之情形有别。经查本件被告所贩售之吹气娃娃,观其材质系以塑料布制成,虽具有人之形状,然依外观视之,未吹气前仅系一堆塑料布而已,吹气后,纵具有人之整体形状,然就与真人相差甚远,依目前社会通念,显难令人望之即产生兴奋或性欲。次查被告贩卖吹气娃娃系以刊登行动电话于杂志媒体方式为之,其交易系以秘密方式为之,就社会大众而言,虽引起一般人之羞耻,然尚非达厌恶之程度,且无侵害性的道德性情感,况一般人尚难以知悉如何购买,其流通于社会之机会显极微小,购买者亦显系少数之特定人,若谓其将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然比之目前坊间充斥之各式「写真集」、有线电视台及电影院审核通过合法播出之限制级影片,吹气娃娃之情欲挑动性实难与渠相比,况以有关「性爱大全」一书、「小泽圆写真集」情色刊物,目前司法实务上均已不认为系属猥亵之书刊,则就法律面而言,吹气娃娃亦仅属一堆塑料布制成之物品,又盍能指为猥亵物品而构成妨害风化罪。
  (二)就生理面而言:人有七情六欲系与生俱来,欲既而生,自应求其宣泄管道。就一般男子而言,有配偶者,自得与配偶行雨水之欢;而无配偶者,必寻求泄欲之管道。观以我国对于娼妓尚未如其它国家为合法化,而若召私娼,对一般人而言,不仅有法律上之顾虑,亦有健康安全上之顾虑,是以自慰行为即为现今医学上所容许最简易之泄欲之道。有为求增加情趣,遂有情趣用具之产生,以资为自慰行为之辅助用具。再就正常男子而言,通常必先有性欲望产生,始生寻求宣泄之意念,对于无配偶又忌召私娼者,其以购买吹气娃娃为其宣泄欲望之辅助工具,又有何不可。复就本件具体情况,依扣案之吹气娃娃而言,并无使人望之即受其挑动兴奋情欲之感,此观扣案之吹气娃娃经本院当庭检视,客观上确无任何足使一般人产生欲望之虞,则人之性欲既非因吹气娃娃之挑动而生兴奋或性欲,且无任何侵害性之道德情感,依前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及最高法院判例而言,实难谓吹气娃娃为猥亵之物品。
  (三)就社会面而言:我国目前既无合法之娼妓,以提供有生理情欲需要者宣泄之处,则有欲望且忌于召私娼者,藉由情趣用具辅助自慰予以宣泄情欲,自有助于减低社会上强奸妇幼、不伦之奸等犯罪行为,此二者虽无必然之因果关系,然相对地发生率将随之而减低。环顾目前社会上单身女子独自行走时偶遭人掳掠强暴、学童幼女遭不识男子为性侵害等讯息时有所闻,若得使欲望者藉吹气娃娃等类似辅助自慰用具加宣泄生理欲望,则对社会而言,亦难谓无正面之帮助。况以现今社会风俗,比之民国二、三十年代,甚至六、七十年代之民风,对于色情之定义,已较当时开放,坊间四处充斥各种合法写真情色书刊;有线电视台各种情色节目亦得播放,或有综艺节目公然陈列俗称假阳具之物品,亦已为司法实务所不罚。则就吹气娃娃而言,以目前社会通念对于色情之认定,客观上已无再认定其为猥亵用品之必要。
  (四)就侵害法益面而言:本件被告贩卖吹气娃娃之方式,系以登载于跳蚤杂志或报纸小启广告为之,而扣案之吹气娃娃亦仅以一塑料袋为包装,并无记载任何足以使人产生兴奋及性欲之文字,其交易方式亦仅属买卖双方私下为之,由此足认不仅系争吹气娃娃并无鼓动他人兴奋情欲,且购买者尚属少数之特定人,就刑法妨害风化相关规定而言,其既着重于处罚侵害社会法益之人,贩卖吹气娃娃者,其贩卖行为,并未有任何行为煽动他人情欲之文字或图画,亦未告使购买者得公然使用,而就买入者,多以带回私下自行使用,则就买卖双方而言,并无任何破坏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自无侵害任何社会法益可言,若论以刑法之罪刑,显非允当。
  四、综上所述,本件被告虽有贩卖吹气娃娃之行为,然就法律面、生理面、社会面及侵害法益面而言,均难认定吹气娃娃为猥亵之物品,自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构成要件不符,此外,复查无其它事证足以证明被告所贩卖之物品为猥亵物品,自应为无罪之谕知。至有关吹气娃娃或其它供男女使用为宣泄性欲之情趣物品,现今并无明确之主管机关予以管理,对于所制造或进口之上开物品种类、贩售对象、材质是否对人体有所影响等情形,应尽速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关法令予以管理。
  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判决如主文。
  我李敖骂了三十多年的法官,极少法官被我赞美过,可是,做这篇判决书的法官郑堤升,我却要特别赞美他,赞美他做了这样开明的判决,提升了我们的视界与方向。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位法官在判决书最后,曲终奏雅,来了一段与被告无关的议论,他写道:「至有关吹气娃娃或其它供男女使用为宣泄性欲之情趣物品,现今并无明确之主管机关予以管理,对于所制造或进口之上开物品种类、贩售对象、材质是否对人体健康有所影响等情形,应尽速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关法令予以管理。」这段尾语,太有建设性了,他真是用心良苦又含意深长的法官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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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报」今日社论,以「章孝严应拒绝出任总统府秘书长」为题,指出:「章孝严的处境,正是许多国民党高层党政大员的处境。他们完全失去了自主性,不能响应良知的呼唤,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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