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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法律常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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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什么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对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不关押,只对其人身自由作一些限制,在公安机关和群众的管束、监督下,对他进行改造,这种刑罚叫管制。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纪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外出或者搬迁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管制的期限是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把那些罪行比较轻,但必须关押的犯罪分子关押起来,短期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对他们进行改造,这种刑罚叫拘役。拘役的期限是 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由劳动改造机关严格监管、强迫劳动,实行改造的刑罚叫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
  剥夺犯菲分子的终身自由,由劳动改造机关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叫无期徒刑。这是仅次于死刑的一项重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得到减刑或假释。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就是死刑。这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它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
  上面所讲的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5 种主刑。
  什么是拘留、逮捕、通缉?
  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短时间内拘禁违法犯罪分子,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叫做拘留。一般分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
  在刑事诉讼中,正在犯罪或罪行已查清的罪犯,或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企图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毁灭罪证时,公安机关对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叫做刑事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由公安机关拘禁,叫做行政拘留。时间是1 天以上,15 天以内。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对象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分子。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短时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就是逮捕。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权,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应被逮捕的被告人或者在押的罪犯逃跑,公安机关通令各地公安部门和公民协助捉拿逃犯,这种紧急措施叫做通缉。通缉也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方法。
  什么是自首?
  有个电冰箱厂的工人,偷运7 台电冰箱出厂,转卖给别人,得到赃款15000余元。后来,在社会上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了这件事,交出了全部赃款。这种在司法机关发现以前主动坦白自己罪行的行为,叫做自首。
  除了上面所举那种情况以外,在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罪犯还没有查出;或者罪行、罪犯都已经发现,但罪犯还没有被捉拿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接受审判的行为,都是自首。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交代罪行时避重就轻,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即使自动投案,也不能算作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可以向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自首,也可以向本单位的领导部门、保卫部门、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等部门自首。这些部门应当立即把自首人和自首的情况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自首的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他的罪行的轻重、自首中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对他处罚。
  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人认为,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人都被处决了,还有什么政治权利可言呢?这种想法是由于不了解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而产生的。因为,政治权利包括好多种,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来说,像选举权、被选举权这类权利,随着他们生命的消失就自然消失了。但是,像出版自由权,或者由于获得某种荣誉称号而享有的某种权利等,却并没有随着他们生命的消失而消失。如果不宣布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有可能被罪犯的亲属或其他人利用,将会对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刑法这样规定以后,如果有人企图利用这些权利,就属于非法行为而被禁止。因此,刑法的这项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为什么要规定“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
  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有什么区别?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过劳动教养机关的审查批准,由司法机关收容,通过有偿劳动,对他们实行强制性的教育和改造。劳教的时间为 1 年到3 年,必要时可以延长 1年。
  劳动改造,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劳改机关对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一种刑罚。
  由于对劳教分子和劳改犯都实行强制劳动,并且限制他们的自由,人们常常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区别在于:劳教不是刑罚,只是一种行政措施。它的对象是有小偷小摸、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但又不够判刑的人。劳动改造则是一种法律手段。它的对象是被判刑的罪犯。
  这两种人在生活待遇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例如,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可以按自己的劳动领到一定的工资,节假日可以休息,劳教期满后,可以回单位工作。而劳改犯则没有这些自由和权利。
  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又叫“假出狱”。不过,如果把这个“假”理解为真假的假,那就错了。假释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木语,意思是暂时释放正在服刑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这是为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不实行假释。
  假释的条件是:已经服刑一段时间,在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服满1/2 以上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服满10 年以上的刑期。但在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罪犯,可以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罪犯假释出狱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仍然要受到公安机关的监督,这个时间叫做假释考验期。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考验期是没有执行完的刑期。例如被判12 年徒刑的罪犯,服刑7 年后被假释,他的考验期是5 年。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考验期10 年。
  在考验期内,罪犯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到考验期结束时,就被正式释放。如果继续危害社会,犯下新罪,就立刻撤销假释,按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定,把以前没有服完的刑期和根据新罪应被判处的刑罚合并在一起,重新判刑,收监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哪几类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十类犯罪,简述如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婚姻、家庭、选举、被选举、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民族平等的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坏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地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
  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
  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凡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类罪设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资敌罪等罪名。
  从以上所设的罪名不难看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性质最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危害最大的一类犯罪。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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